儒家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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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统治中国达两千余年,儒家的法律思想融合了先秦诸子各家中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因素,而逐渐取代了法家的法律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导,长期以来作为封建法制的指导思想,对中国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重大的影响,以致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成为五四运动前整个中国法律思想的重要特点,并且至今仍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因此,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探讨,以批判地继承这一历史文化遗产,对于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和发展,仍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先秦是儒家创立和形成时期。孔子(前551—前479)的开创,孟子(约前390—前305)、荀子(约前313—前238)的发展,奠定了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基础。而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则是对以往法律思想继承和改造的结果。在这里需要提及的是春秋初期革新家。

公元前771年,犬戎攻破镐京,第二年,周平王在郑、秦等诸侯国的拥戴下匆匆东迁洛邑,继承了西周王室的血脉,史称东周。中国进入了有史以来最为纷乱和最引人瞩目的大动荡时期——春秋战国时代。终东周五百年的历史,“共主衰微,王命不行”成为贯穿始终的一种局面。固有秩序的危殆和礼乐制度的崩坏已成为当时天下各国所急需应对的问题,周室难以复振,终于导致了各诸侯国争霸局面的出现。

旧有秩序的松弛为新秩序的形成提供了契机,社会秩序混乱使旧有制度的更新成为必需。故而,此一时期,修订各项法律制度以期形成新的社会秩序和促使国家富强,成了各诸侯致力以谋的目标。春秋初年,一些富有革新倾向的政治家便开始探索整顿社会秩序的道路,在几百年的乱局中首先开创出新的政治和思想脉络,为造成秦汉以后大一统的王朝走出了开风气的一步,而且成为后来“诸子百家”的滥觞。这一时期,主要有齐国的管仲、郑国的子产和邓析,他们在改造传统思想和政治法律制度方面,作出了重要的努力。

管仲一生事功主要在于辅佐齐桓公成就霸主大业。他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的治国论,初步认识到了礼仪法度的贯彻和社会秩序的养成有赖于一定的物质基础,从而将人看成了社会的核心,人的生存状态与制度的实现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在此基础上,他形成了“令顺民心”的法治观。在他看来,法律得以实施的基础在于合民心。他已经认识到了法律具有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作用,在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中,必须对民众的利益给予一定的关照,即在法律实施中,民众能够获享应有的利益。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形成良好、确定的社会秩序。

子产是郑国执政,他为了调整和整顿新的社会秩序,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于鼎,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改变了以往的秘密法传统。这在中国法律史上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子产的刑书公布以后,打破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礼治传统,因而遭到晋国著名保守派贵族叔向的反对。叔向批评子产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指责子产公布成文法将导致人民根据成文法来争取各自的权利,从而使君主和贵族丧失昔日的权威,扰乱过去的社会秩序,并警告子产:“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则认为铸刑书正是为了挽救郑国的危亡。成文法的公布为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邓析也是郑国大夫,其法律思想相当激进。他明确反对传统的礼治,故后世学者批评他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邓析反对子产带有礼治色彩的“刑书”,自编了一部刻在竹简上的成文法——竹刑。除此之外,他还聚众讲学,私家招收门徒,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方法,并助人诉讼。

春秋战国时期是由诸侯割据走向统一、废封建立郡县的社会大变革时期。孔子、孟子、荀子分别处于这一变革时期的不同阶段,社会历史条件不同,面临的社会政治问题也有所变化,这决定了他们基于各自的认识和立场所提出的解决社会政治问题的主张有所发展变化,以及阐述他们主张的哲学、伦理思想各有侧重。但是,他们在政治上,都以维护礼治、提倡德治和重视人治为基本观点,这使他们同属又区别于其他诸子而具有上述共同特征的思想流派——儒家。而儒家的法律思想,则是服从和服务于其基本特征的,同时,也构成了这一特征的重要部分。由孔至孟而荀,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些观点有不少变化发展,但是终究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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