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人治”的对立第三节 法家推行“法治”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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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人治”的对立第三节 法家推行“法治”的理论

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以法治国”的“法治”。“法治”与“礼治”、“德治”、“人治”的对立,是法家与儒家争论的焦点。“以法治国”不但高度概括了当时法家在政治、法律思想上的全部主张,而且涉及法理学上的很多问题。法家是战国时期继墨家之后反对儒家最有力的学派,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正是在政治、法律思想上作为儒家的对立面而提出来的,这种对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治”与“礼治”的对立

法家认为,只有代表新兴统治集团利益的法才是公平的、正直的,代表贵族利益的礼则是不公平、不正直的。因此,礼、法对立,实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与制度的对立。“礼治”维护世袭贵族特权。“法治”则要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反对贵族世袭各级官吏的宗法等级制度和垄断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国(王)有制;主张土地有,允许自由买卖土地和根据功劳与才能的大小高下选拔官吏。

2.“法治”与“德治”的对立

主要是统治方法的对立。“德治”(或“仁政”)主张“以德服人”,强调道德与教化的作用,相对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不是不要法律);“法治”主张“以力服人”,“不务德而务法”,强调法律的暴力作用,把法律的强制手段看成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轻视甚至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

3.“法治”与“人治”的对立

是指在治理国家上“法”和“人”谁起决定作用。儒家强调“人治”,强调“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治理国家起决定作用的是“人”而不是“法”。“法治”则与此相反,认为“以法治国,举措而已”,就是说,只要根据新兴统治集团的意志立法,并坚决加以贯彻执行,就能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他们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他们抨击“人治”,并把“人治”说成是统治者随心所欲的“心治”或“身治”。在这个问题上,慎到首先指出:“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就是说,赏罚予夺,如果不以法律为依据,而由君主个人的主观意志来决定,势必造成同功不同赏,同罪不同罚,这就是产生怨望的根源。也就是说,没有法律就没有准绳,没有标准。法家在这里,首先批评儒家的“人治”为长官意志。

集法家思想之大成的韩非,后来进一步发挥慎到的思想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他的意思是说,尧这样的圣人也应该按照法律办事,不依法律,他连一个诸侯国也治理不好,更不要说治理天下了。为了强调法治优于人治,慎到甚至指出:“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法律虽然不完善,也比没有法律好,因为它能统一人心。

法家强调法治是对的,但把人治说成是“身治”“心治”是错误的,曲解了儒家的意思,儒家的人治是贤人政治,批评长官意志也是对的。儒家的“仁政”还有可取之处。法家主张绝对君权,儒家不那么绝对,“民贵君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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