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伦制礼,准礼制刑”和效法西方“齐一法制”之争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因伦制礼,准礼制刑”和效法西方“齐一法制”之争

20世纪初期的中国民生艰难,民族危机沉重。为了挽救民族危亡,国内各种政治派别都在寻找救国的方法。法理派就是希望在法律上学习西方、日本,与西方国家“齐一法制,取彼之长,补我之短”,通过改革中国旧法,挽回主权的一个派别。

他们认为,无论是国内国际形势,法律的发展变化,要图强,都必须学习西方,制定出新法律。他们向往西方的各种法律制度,认为西法不过是中国的古法而已。西法并未违背圣人之教,完全应该并可以采用。

礼教派也承认修律要“采东西诸国律法”,但是“立法固贵因时,而经国必先正本”。用西方法律的原理原则来替代中国传统的礼教原则则万万不行。

他们认为:“法律之设,所以纳民于轨物之中,而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经术”是法律的本质、内容,法律是“经术”的现象和形式,“经术”中的“亲亲之义,男女之别”是法律中的天经地义、万古不变之“本”。中国修律,只能按照“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和“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的原则,“因伦制礼,准礼制刑”。他们认为《新刑律草案》与君臣之伦、父子之伦、夫妇之伦、男女之别、尊卑长幼之序相悖,一句话,与传统礼教的核心“三纲五常”相悖。因此,绝对不允许这样的法律在中国施行。

他们认为《刑事民事诉讼法》采用西法,使父子异财,兄弟析产,夫妇分资,“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纲沦法歝,隐患实深”。反对“律师制”和“陪审制”,把律师、陪审员和讼师、劣绅、讼棍等量同观。

针对法理派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论点,他们反驳说:收回治外法权虽为“今日急务”,但不能把“中国旧律精义弃置不顾,全袭外国格式文法”。各国法律互不相同,均“无碍于完全之法权”,中国新律关系纲常伦纪之处,“其罪名轻重即使与各国有所异同”,也不妨碍收回治外法权。英美等国条约中所说“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即弃其治外法权的保证靠不住。治外法权完全“视国家兵力之强弱,战守之成效以为从违”,决不会以法律之完善与否为转移。

总之,中国修律,“必须将中国民情风俗、法令源流通筹熟计”,按照中国的政教大纲“量为变通”。“应本旧律之义,用新律之体”,“删繁减轻”,“有伤伦纪之处,应全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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