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劓
奴隶制五刑之一。即割掉罪犯鼻子的刑罚。劓最早见于甲骨文,在周代适用的范围最广,史称周初“劓罪五百”,至穆王时增至千条。《秦简·法律答问》对劓刑有记载:“当黥城旦而以完成旦诬人,何论?当黥、劓。”商鞅也曾对公子虔使用劓刑,直到汉文帝除肉刑,才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但南北朝时期,偶尔还采用劓刑,隋以后各代都不再使用。只有金国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仍用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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