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幕学·主要著作及“秘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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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幕学·主要著作及“秘本”介绍

刑幕学著作因多是相传授的所谓“秘本”,遂不多见,只有少数流传下来,现将它们略作介绍如下:

(1)《读律佩觿》,清王明德著。王明德,字金樵,江苏高邮人,清康熙年间曾任督理通惠河道,刑部陕西清吏司郎中。觿是一种骨制的锥,可以解结。“读律佩觿”,指读律时将它带在身边可以解决疑难的意思。全书共八卷,首卷“读律八法”和“八字广义”。“读律八法”阐述了研究和使用法律必须注意的八点要求:①扼要。要求重点掌握贼盗、人命、斗殴三篇事关生死的正文七十条,并逐段逐节逐条逐字地研究透彻。②提纲。名例篇是全律的枢纽,其中制度原则必须熟记。③寻源。对性质严重的诸如反逆、奸党等罪的根源,必须追寻,源明则流才易于识别。④互参。要研究律文之间的联系。⑤知别。要弄清刑罚轻重与服制亲疏的关系,又不要拘泥于服制。⑥衡心。律义重在主谋、贼盗、斗殴、人命皆以元谋为重,要衡量犯罪的心态,分清主谋和从犯。⑦集义。要掌握律义精义。重惩阴谋,尊君抑臣。要弄清各篇、条及不同术语的立法原意。⑧无我。即必须没有私心。才能秉公用法。“八字广义”是介绍历代律书中常用的以、准、皆、各、其、及、即、若8字的含义和用法。作者称这8字为“律母”。卷二、三就律典主要用语进行阐释,作者称这些用语为“律眼”。卷四,对一篇如何读律的古赋——《金科——诚赋》逐句加以解说辨疑,并告诫读者要着重分析具体情况,注意律外情况,不能死扣条文。然后又对法律中的有关刑名按照律典加以阐解。卷五、六、七对律文中 “以……论”、“准……论”、“罪止……”等加以阐释。卷八附载《洗冤录》和《洗冤录补》。该书是清代学习律典的入门书,在当时流传甚广。

(2)《办案要略》,清王又槐著。王又槐(《清史稿》作王乂槐),字荫庭,浙江钱塘人,乾隆中期律家,著有《刑钱必览》、《钱谷备要》和 《洗冤录集注》等,并参与修订《大清律例统纂集成》。《办案要略》是《政治集要》中可以独立成书的部分,堪称其刑幕学的代表作。全书共十四章,内容可分为二部分:

第一部分,关于审案、析案方面的经验介绍,有七章,即“论命案”,“论犯奸及因奸致命案”,“论强窃盗案”、“论抢夺”、“论杂案”、“论六赃”、“论枷杖加减”。书中叙述了关于命案、犯奸及因奸致命案等各种案子成讼的缘由,发展的特点,和案件的特征,还简述了案件侦查、科罪量刑、徒刑加减,六赃处分等办案要点及如何辨析容易混淆的疑迹等。其中对某些问题的研究很有深度,比如关于“强盗”和“抢夺”的区别,书中论道:“抢夺与强盗相似,罪名悬殊。”抢夺是“见人负有财物,或从背后暗抢,或从前面明夺,携赃而逸”。强盗是“若人多而有凶器,图财而先殴,殴后斯取财也”。抢夺罪明律始设,清律加注曰: “人多无凶器抢夺也,人多而有凶器强劫也。”这很不准确,而作者明确区别于是否“先殴”,即是否使用暴力,这同现代刑法对两者的区别已经很接近了。

第二部分,是关于各种法律文书写作技巧方面的论述,共七章,其篇名是: “论批呈词”、“论详案”、“叙供”、“作看”、“论作禀”、“论驳案”、“论详报”。书中对诉状的批受,案情报告,上报案情中的供词,报请上司核示,向上司另文说明案情某一问题,或解释案中某一疑点等各种目的的法律文书的内容要点和言词要求等作了详明的论述,堪称经验之谈。以《叙供》一章为例,作者在概述了叙供的意义和写作上注意点后,分别就叙供时要注意的前后层次、起承转合、埋伏照应、点题过脉、消纳补斡、运笔布局等六个方面进行论述; 接着又指出叙供不能偏听偏信,不能用脱离实际的文雅语言,不能把粗野的话写上去,不能含糊其词,不能话多,重复,不能为猎奇而脱离实际,不能凭主观猜想,不能疏忽大意等等。在各种法律文书中,作者特别强调诉状的批受即“批呈词”,他指出:“善听者只能明辨是非于讼成之后,善批者可解释诬妄于讼起之初。”即一篇好的批呈文,可以使原告心服,而且可以使教唆兴讼之人无以施其伎俩。书中关于法律文书写作的论述,至今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晚清学者张廷骧在“办案要略叙” 中称它 “纲举目张”、“议论精当”、“颠扑不破”。该书被收入光绪十一年刻本的 《入幕须知丛书》,作为当时社会欲习幕者的 “初学准绳”。

(3)《成案》不著撰抄人。是一个案例汇编,共收入嘉庆至咸丰间发生在直隶沧州、易州、丰宁、房山、钜鹿等地的谋杀、戏杀、斗殴杀、盐枭、讹诈、衙蠹、火枪走火等十三案。全册似抄录臬司详稿,旨在说明此类案件如何录供。

(4)《杂详所见》,不著撰抄人。录失火、监犯患病、通缉凶犯、申送秋审人犯、秋审人犯决过日期(揭帐式、清册式)、探采处女、验脱阳身死、验妇人脱阴身死、详复检验等48则详文和其他公文,旨在使习者知法律文书之写法。其中案情均无具体地点人名,只用 “某”字样。

(5)《贼盗》不录抄者。系《大清律例》“贼盗”门条文的部分抄录,另加按语。

(6)《越诉》署郭昭名。系《大清律例》“越诉”门的部分条文,有按语。

(7)《详销各案》不著撰抄人,收录道光十九年二十年山东省乐陵、诸城、惠民等县案例十余件、与《成案》一册相类。

(8)《山东现行通饬章程》,不著抄录人。收录同光时期山东通行的有关司法章程。有刑部、科道、疆臣的奏议及皇帝准行的谕旨,内容多关于衙蠹、酷吏、土匪、盗贼,豫、鲁、直三方会议缉捕,奏准就地正法等。因各章程替代了原来常行之法,此抄本即供刑幕办案时参考,以免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

(9)《南海县张令查办潘梁等姓械斗案业已息事节略》,是一个禀文,记述广东南海县潘梁二姓因修水利基围“丈尺不明”,酿成械斗,知县张琮设法弹压平息,而后开具节略禀上宪。抄录者的用意,是让习者知禀文写法。

刑幕学随清王朝的覆灭而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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