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之际的儒学·王夫之·批判理学唯心主义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乱世图存—明清之际的儒学·王夫之·批判理学唯心主义

理学讨论了理气、道器、能所、知行、理欲、动静等范畴。这些讨论围绕一个中心,即论证仁、义、礼、智不仅是心性的本体,也是宇宙的本体。哲学在理学家那里尚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仅仅是论证儒家伦理的理论工具。这样,他们对许多哲学问题的回答,就形成一种思想模式:在理气关系上,理在气先;在道器关系上,道在器上;在能所关系上,以能作所;在知行关系上,知先行后;在理欲关系上,存理灭欲;在动静关系上,静主动客,如此等等。而凡是在一对范畴中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一定与仁、义、礼、智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王夫之所要做的工作,就是要把仁、义、礼、智从中心位置移开,把它送回道德领域。这样,在本体论、认识论领域中,哲学范畴不再受仁、义、礼、智的牵制,可以阐发自身的真理了。

(1)理气问题。这是宋明时期哲学斗争的中心论题,斗争的焦点在于:世界的本质是精神性的,还是物质性的?程朱理学以“理”作为其哲学的最高范畴,朱熹以“天地之心”、“无心之心”形容之,即意谓一种客观精神,一种无人身的理性。朱熹首先将理、气分析为二物,由此展开了多层次的理气关系:就分合而言,理气“各为一物”,“理与气,此决是二物”(《朱文公文集》卷四六,《答刘叔文》)。就先后而言,“有是理,后生是气”(《朱子语类》卷一);“未有天地之先,毕竟先有此理”(同上)。就本末而言,“气是依傍这理行”(同上),“有是理,便有是气,但理是本”(同上)。就内外而言,“理在气中”,“太极生阴阳,理生气也;阴阳既生,则太极在其中,理复在气之内也”(《周子全说》卷一,《集说》)。就主从而言,“理为气之主”(《朱子语类》卷九四),“气之所以能动静者,理为之宰也”(《太极图说· 章句》)。就常变而言,气有未生散尽之时,而理则恒存不变,“万一山河大地都陷了,毕竟理只在这里”(《朱子语类》卷一)。总而言之,理是第一性的,气是第二性的。朱熹的理本论体系是完整的,前后一贯的。在朱熹那里,“理在气中”并不意味着理依赖于气而存在,而是说理生气之后,即以气为临时寓所。这里,理仍是主宰者,而不是服从者。朱熹的结论是:“宇宙之间,一理而已。”(《朱文公文集》卷七○,《读大记》)世界的根本是精神性的。

王夫之像(《清代学者像传》)



王夫之认为,秩序条理是物质世界的固有属性,不是构成物质世界的“先设之定理”。他注《正蒙》“天之生物也有序”说:“其序之也亦无先设之定理,而序之在天者即为理。”(《张子正蒙注》卷三)因而理气关系不是存在与所以存在的关系,而是存在与存在方式的关系。两者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隐蔽的目的论,现实世界的秩序被说成“理”的具体体现,而凡不合目的的事物,则被说成“失理”;而后者认为,“理”是关于“气”的多方面的规定性,它所反映的是事物的自然形态,是普遍性与特殊性、必然性与偶然性、规律性与非规律性的统一,“其得理者理也,其失理者亦何莫非理也”(《读四书大全说》卷七)。

把“理”绝对化,是从分离理、气开始的。王夫之批判理本论也首先是从反对分离理、气着手。他说“理与气元不可分作两截”,“理与气不相离”(同上,卷九)。“言气即离理不得”(同上,卷一○)。“理”不是独立之物,作为存在方式,它只能通过物质存在得以体现,“天下岂别有所谓‘理’,气得其理之谓‘理’也”(同上,卷九)。“气原是有理底,尽天地之间,无不是气,即无不是理也。”(同上,卷一○)

理与气同时并存,没有存在方式的存在和没有存在的存在方式都是不可设想的,因而理与气也就无先后之分。但是,“气”有实体,“理”依附“气”而存在,所以“理”与“气”仍有主从之分。“理,即是气之理。气当得如此,便是理。理不先而气不后。……若论气,本然之体,……惟本此一实之体,自然成理。”(同上,卷一○)天下只有随事而见的“理”,没有一成不变的“定理”,所以立一“定理”以范围天下的思想方法也是不可取的,“有即事以穷理,无立理以限事”(《续春秋左氏传博议》卷下)。

“理”在朱熹本体论中,是一种神化秩序,一种绝对的客体精神,而在王夫之的本体论中,“理”则是一种物化秩序,它已没有精神性的意义。对世界本原问题的回答,王夫之得出了与朱熹截然不同的结论:“若其实,则理在气中,气无非理;气在空中,空无非气,通一无二者也。其聚而出为人物则形,散而入于太虚则不形。”(《张子正蒙注》卷一)“天人之蕴,一气而已。”(《读四书大全说》卷一○)世界的根本是物质性的。这就破坏了程朱理学的理论基石。

(2)道器问题。在朱熹那里,这一问题是与理气问题相混同的,他说:“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 (《朱文公文集》卷五八,《答黄道夫》)朱熹把形而上、下之分解释为无形、有形之分,并以此证明“理”(或“道”)先于“气”(或“器”)而生。“形而上者,无形无影,是此理”(《朱子语类》卷九五),“自形而上、下言,岂无先后”(同上,卷一)。

王夫之针对这种观点,指出:“形而上者,非无形之谓;既有形矣,有形而后有形而上,无形之上,亘古今、通万变、穷天穷地、穷人穷物,皆未有者也。……如其舍此而求诸未有器之先,亘古今、通万变、穷天穷地、穷人穷物,而不能为之名,而况得有其实乎?”(《周易外传》卷五)所谓“形而上”,是指抽象的思维形式,有形象才能进行抽象,有器物而后才有名相,经过“亘古今、通万变、穷天穷地、穷人穷物”的抽象过程,才有“道”的概念。

清中叶的戴震说:“古人言道,恒该理气,理乃专属不易之则,不该道之实体。而道、理二字对举,或以道属动,理属静;……或道主统,理主分;或道该变,理主常。”(《绪言》上)王夫之对“道”与“理”的区分虽然没有这样明晰,但也有相近似的看法。在王夫之哲学中,“道”范畴的使用,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内涵有所不同。

在本体论上,“道”是对阴阳二气运动变化(气化)的整体概括。“道生于有,备于大繁。有皆实而速行不息,太极之函乎五行二殊,固然如斯也。”(《周易外传》卷七)“道”包蕴物质性和运动性,物质和运动都是永恒不灭的。这是本体之“道”的内涵;而“器”是气聚成形的特殊形态。在这种意义上,“道”与“器”的关系近似于整体与个别的关系。器物有成毁,个别会有时不存,但作为整体的物质运动不会就此停止(“聚散变化,而其本体不为之损益”)。 从历史的长河看,“道”意味着“气化”的生生不已,而“器”只是气的“暂聚”状态,是“气化”的环节和小过程。因而王夫之说,“道体器用”,“道本器末”,“器敝而道未尝息”(《张子正蒙注》卷一),“无恒器而有恒道”(《思问录·外篇》)。但是“道”并非抽象的存在,它通过无数具体的“器”体现出来,“盈天地间皆器”,一器之毁不足以息“道”,也正因为“群有之器,皆与道为体”(《周易外传》卷二)。

在认识论上,“器”指体现人类实践活动的具体事物,“道”指这种具体事物的规律,是认识所追求的目标。道器关系对应着知行关系,只不过前者是就客体而言,后者是就主体而言。

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懂得,要制作一件器物或从事一项活动,应先了解关于该种器物或活动的规律。可是,这种了解并不总是获得成功,除了主观原因外,也有客观原因,于是问题以哲学形式提了出来:“道”与“器”的关系是怎样的?

道家(以及理学)唯心主义利用人们对“道”的重视,“悬道于器外以用器”,把“道”神化为先于形器而存在的客体精神,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由它外化生成的。道器关系犹之母与子的关系,“器”永远处于“道”的派生物的地位。

王夫之以为,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道器关系,“器”是根本,“道”作为具体事物的规律,只能依存于“器”。他提出“无其器则无其道”的命题,由之引出许多有价值的论断。

首先,他认为,“道”不是悬空独立的,它体现在形器之中。求“道”必当于“器”上求,而不应“遥空索去”,求之于无何有之乡。“据器而道存,离器而道毁”(《周易外传》卷二),“据器”是认识“道”的先决条件。这是因为“器”是人生产、生活所遇到的直接现实的对象,“天下唯器而已矣”,举凡自然界的品汇万殊,社会的名物制度、人文历史都是“器”,由于时空的限制,即使多大圣人也不能阅尽天下古今事物。而对于一般规律的“道”,就连匹夫匹妇也是可以“与知与能”的。因此,王夫之说“尽器难矣”:“圣人之所不知不能者,器也。夫妇之所与知与能者,道也。故尽器难矣。”(《思问录·内篇》)他反对人们将认识停留在关于一般规律的条文上,鼓励人们广泛接触具体事物,认识事物的差别性和特殊性。他说:“勇于德,则道凝,勇于道,则道为天下病矣。”(《思问录·内篇》)所谓“德”即是对于“器”的认识。真理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只有把握了具体事物的特殊性,才有可能将特殊性综合成普遍性。反之,如从一般原则出发,不顾具体条件去划齐事物,就会削足适履,造成天下的病痛。程朱宣扬“理一分殊”,把本体之“理”与万物之“理”的关系比作“月印万川”,抹煞了具体事物的差别性和特殊性。王夫之反对“勇于道”、“执道以强物”、“附托于道而不知德”的思想方法就是针对程朱理学的。

其次,王夫之指出,“无其器则无其道”并不是消极的观照论,因为人“治器”、“作器”的实践已经体现出认识的能动作用。他说:

“成必有造之者,得必有予之者,已臻于成与得矣,是人事之究竟,岂生生之大始乎? 有木而后有车,有土而后有器,车、器生于木、土,为所生者之始。揉之斫之,埏之埴之,车、器乃成,而后人乃得之。”(《周易外传》卷一)

人的创造活动需要客观条件,无土之条件不能成器,无木之条件不能成车。但光有这种客观条件,没有人“揉之斫之,埏之埴之”的创造活动,木、土也不会变成车、器。人利用客观条件参与生化,“象日生而为载道之器”,不独推美于“生生之大始”,更应彰显“人事之究竟”,所以“述器”的内容不只是自然生化史,也是人类创造史。

复次,王夫之指出,“器”随时间推移而变化,“道”也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他说:“洪荒无揖让之道,唐、虞无吊伐之道,汉、唐无今日之道,则今日无他年之道者多矣。”(《周易外传》卷五》)这段话与朱熹下面一段话形成鲜明的对比:“道只是这个道,岂有三代、汉、唐之别!”(《朱文公文集》卷三)朱熹的道器观体现了一种复古保守思想。与之相反,王夫之的道器观则是一种发展的观点,鼓励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趋时更新”,“与时偕行”。这种道器观为后来资产阶级维新派宣传变法维新所援用。

(3)能所问题。这是讨论主、客观关系问题。一切唯心主义者都在主、客观关系问题上做文章,释氏如此,理学家也不例外。

“能”与“所”原是佛学范畴,“能”即“能知”,指认识能力,“所”即“所知”,指认识对象。“消所以入能,而谓能为所”,是佛学的能所观。

吕祖谦是南宋时期与朱熹齐名的理学家,他把《尚书·无逸》中“君子所其无逸”解释为“君子以无逸为所”。朱熹的高弟蔡沈附会其说,又把《尚书·召诰》“王敬作所不可不敬德”断句为“王敬作所”。“无逸”和“敬”都是主观的活动,以“无逸”和“敬”为“所”,以主观代替客观,当是受了佛教唯心主义能所观的影响。因而王夫之揭露说:“释氏凡三变,而以‘能’为‘所’之说成,而吕、蔡何是之从也?‘敬’、‘无逸’,‘能’也,非‘所’也明甚,而以为‘所’,岂非释氏之言乎?”(《尚书引义》卷五)

王夫之从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对“能”、“所”重新加以界说,并利用它来解决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

首先,王夫之严格区分了“能”和“所”的意义,指出:“所”是有待于主体作用的客观对象,“能”是作用于客体而有功效的主体。“所”的主要特征是客观实在性,“能”的主要特征是主观能动性。他说:“境之俟用者曰‘所’,用之加乎境而有功者曰‘能’。……乃以俟用者为所,则必实有其体,以用乎俟用而以可有功者为‘能’,则必实有其用。”(同上)

然后,他指出:认识对象存在于自然现象和社会关系之中,不在人的主观意识之内(“所不在内”);而认识能力则存在于主体之中,不在主体之外(“能不在外”)。由此引申出人在认识活动中所应持的正确态度:一方面,人应虚己观物,以客观的态度对待外部世界;另一方面,人应调动主观能动性,积极去把握并利用客观规律。“‘所’著于人伦物理之中,‘能’取诸耳目心思之用。‘所’不在内,故心如太虚,有感而皆应。‘能’不在外,故为仁由己,反己而必诚。”(同上)

他指出,客观对象是主观意识所由形成的决定者,“因所以发能”。主观意识只有符合客观实际,才能发挥其作用,“能必副其所”。他说:“体俟用,则因所以发其能;用,用乎体,则能必副其所。”(同上)“能”不因“所”而发,就必然以心为法,师心自用,其结果必然导致政治上不关心国家存亡和人民疾苦的错误。王夫之批评这种主观唯心论说:“今曰‘以敬作所’,抑曰‘以无逸作所’,天下固无有‘所’,而惟吾心之能作者为‘所’。吾心之能作者为‘所’,天下固无有‘所’,而惟吾心之能作者为‘所’。吾心之能作者为‘所’,则吾心未作而天下本无有‘所’,是民碞之可畏,小民之所依,耳苟未闻,目苟未见,心苟未虑,皆将捐之,谓天下之固无此乎?”(同上)这种批评击中了吕、蔡等理学家以主观代替客观的要害。

(4)知行问题。这是理学史上的重要论题。程朱理学把社会道德规范说成是人的天赋理性的外化,以为儒家的责任就在于体认并发用这种天赋理性,并且以为只有先“明体”,而后才能“达用”。为此,程、朱在认识论上提出“知先行后”的观点。

王夫之反对“知先行后”说,指出程、朱以“明体达用”作为“知先行后”的口实,他们对体用的理解并未越出佛、老体用学说的范围。他说:

“佛、老之初,皆立体而废用。用既废,则体亦无实。故其既也,体不立而一因乎用,庄生所谓‘寓诸庸’,释氏所谓‘行起解灭’是也。君子不废用以立体,则致曲有诚。诚立而用自行。逮其用也,左右逢原而皆其真体。故‘知行先后’之说,非所敢信也。”(《思问录·内篇》)

在王夫之看来,佛、老创说之初,昌言本体而废诎作用,作用既废,其“体”也等于无有,不足以成立。佛、老学说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另一极端,“体不立而一因乎用”,庄子讲“不用而寓诸用”(《庄子·齐物论》),禅僧讲“运水搬柴无非妙道”,表面上他们都在讲“用”,实际是应感无心,用而忘用,把力行作为灭除知解的手段(“行起解灭”),因而王夫之称其“销行以归知,终始于知”。程朱学者不明其故,提出“知先行后”说,以反对庄子、禅僧有用无体之论,结果正堕入其“先知以废行”的套数之中。

王夫之以为,“知先行后”说的要害是在知行之间“立一划然之次序”(《尚书引义》卷三),割裂二者的有机联系。笼统地看,可以把知行分别为“讲求义理”的认识过程和“应事接物”的实践过程。二者都是属于主体的活动,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与外间事物直接接触,是主体的单纯行为,后者与外间事物直接接触,体现人与外物相互作用的关系。细而言之,认识过程和实践过程都存在“知”与“行”的问题,因为无论认识过程和实践过程都需要人的手脑配合,身心并用,方能奏效。自其身体力行而言属于“行”,自其心计审虑而言,则属于“知”。他说:“知行之分,有从大段分界限者,则如讲求义理为知,应事接物为行是也。乃讲求之中,力其讲求之事,则亦有行矣。应接之际,不废审虑之功,则亦有知矣。是则知行始终不相离,存心亦有知行,致知亦有知行,而更不可分一事以为知而非行,行而非知。”(《读四书大全说》卷三)

王夫之也明确反对“知行合一”说,以为这是一种“诡秘”的“知先行后”说,容易使人误入迷途。他指出:“若夫陆子静、杨慈湖、王伯安之为言也,吾知之矣。彼非谓知之可后也,其所谓知者非知,而行者非行也。知者非知,然而犹有其知也,亦惝然若有所见也。行者非行,则确乎其非行,而以其所知为行也。以知为行,则以不行为行,而人之伦、物之理,若或见之,不以身心尝试焉。”(《尚书引义》卷三)王守仁提倡“知行合一”。他所谓的“知”即先验的“良知”,“良知之外,别无知矣”(《王文成公全书》卷二,《答欧阳崇一》)。“行”也不是通常所说的习行,而是一种克服杂念的意识活动。王夫之正确指出这种知行观是“以知为行”、“销行归知”。

在王夫之看来,朱学与王学在知行观上走了两个极端。朱学在知、行之间“立一划然之次序”,以为“知常为先”;王学则混淆知、行二者的界限,取消先后次序,结果一个“离行以为知”,一个“销行以归知”,殊途而同归。

在批判“知先行后”说和“知行合一”说的过程中,王夫之提出了自己的知行观。他说:

“知也者,固以行为功者也;行也者,不以知为功者也。行焉可以得知之效也,知焉未可以得行之效也。将为格物穷理之学,抑必勉勉孜孜,而后择之精、语之详,是知必以行为功也。行于君民、亲友、喜怒、哀乐之间,得而信,失而疑,道乃益明,是行可有知之效也。其力行也,得不以为歆,失不以为恤,志壹动气,惟无审虑却顾,而后德可据,是行不以知为功也。冥心而思,观物而辨,时未至,理未协,情未感,力未赡,俟之他日而行乃为功,是知不得有行之效也。行可兼知,而知不可兼行。下学而上达,岂达焉而始学乎? 君子之学,未尝离行以为知也必矣。”(《尚书引义》卷三)

他以为,“知”是在“行”中产生的,“行”是“知”的前提和手段。“知”的形成过程也即“格物穷理”的过程,没有“勉勉孜孜”、苦求力索的功夫是不会有“知”的,这种功夫实即是“行”,由此可证“知必以行为功”;在“行”中有成功、有失败,成功与失败可以检验“知”的真伪,收到“知”的效果,由此可证“行可有知之效”;从“知”的消极方面言,患得患失、瞻前顾后、忧虑重重,都会对“行”起到妨碍作用,由此可证“行不以知为功”;从“知”的积极方面言,即使对事物获得了正确的认识,也要等到主、客观条件具备,才能付诸实行,由此可证“知不得有行之效”。根据上述论证,王夫之得出了“行可兼知,而知不可兼行”的结论。

王夫之强调“知”应以“行”为基础,同时也承认“知”有预见、指导的作用,应该说这是吸收了“知先行后”说的合理内核。“察事物所以然之理,察之精而尽其变,此在事变未起之先,见几而决,故行焉而无不利。”(《张子正蒙注》卷二)他认为知、行可以互为先后。“由知而知所行,由行而行则知之,亦可云并进而有功。”(《读四书大全说》卷四)知、行互相推动,相与为功,由此促进认识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

(5)理欲问题。这是涉及人生观的问题。理学以“存天理,灭人欲”为宗旨,成为近代人集矢的箭垛。

王夫之有两种理欲观:一种是人生论的理欲观,着重解决人欲对于人生的意义。这是理欲问题的本来意义。一种是认识论的理欲观,这是借理欲问题来讨论认识真理的主观前提。我们讨论王夫之的理欲观应重点阐发其本来意义,而对其认识论上的理欲观也适当加以说明。

在王夫之人生论中,欲有两个层次。在第一层次上,“欲”指生存与发展的自然需要(“饮食男女”),而“理”则是协调个体相互关系的准则和规范,其目标在于保障群体利益。个体之“欲”与群体利益相一致,其“欲”也即是“理”。“理”寓于“欲”中,消灭了“欲”,“理”也不复存在了。“有欲斯有理。”(《周易外传》卷二)“礼虽纯为天理之节文,而必寓于人欲以见(自注:饮食,货;男女,色)。虽居静而为感通之则,然因乎变合以章其用(自注:饮食变之用,男女合之用)。唯然,故终不离人而别有天,终不离欲而别有理也。”(《读四书大全说》卷八)人的愿望各异,需求不一,只有充分发展个性,各遂其愿,方能达到平衡。这是动态发展中的平衡。只有在高度发展的群体中,个体之间的差距才能缩小,因而王夫之说:“人欲之各得,即天理之大同;天理之大同,无人欲之或异。”(同上,卷四)人都有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不但要求生存,而且更求发展,王夫之甚至把“欲”当作积极用世的动力和杠杆。他说:“吾惧夫薄于欲之亦薄于理,薄于以身受天下者之薄于以身任天下也。”(《诗广传》卷二)朱熹以“要求美味”为“人欲”,要人“去欲”、“灭欲”,向最低水平看齐,就其主观愿望而言,充其量不过求得静态平衡。王夫之批评说:“甘食悦色,天地之化机也。……天之使人甘食悦色,天之仁也。”(《思问录·内篇》)“断甘食悦色以为禽兽,潦草疏阔,便自矜崖岸,则从古无此苟简径截之君子,而充其类,抑必不婚不宦、日中一食、树下一宿而后可矣。”(《读四书大全说》卷九)在生活实际中,因为存理灭欲之说不合人情,所以也就难以实行。富贵者有“美味”而不舍,贫贱者求“饮食”而不得,结果“存理灭欲”之说在富贵者那里是伪言欺世,在贫贱者那里则如桎梏加身。有些学者认为朱熹“存天理,灭人欲”之说是针对统治者的,以此论证其有进步性。殊不知儒学很多说教开始都是针对统治阶层的,而后不久,这些说教就转嫁到广大人民头上。不了解此点,就不能理解中国封建主义。所以评判“存天理,灭人欲”一类说教,不能单凭说教者的动机,而应看其理论是否合乎实际,并且尤应看其理论在社会历史中的实际效果。

“欲”的第二层次涉及人生目标和人生意义的重要问题。它所讨论的问题是:人生目标及由之决定的活动方式应该服从什么样的价值准则。

王夫之认为,人生活在人伦关系之中,应该尽其在人伦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并从中实现道德的自我完善。在这种意义上,“欲”与“志”是等值的。他说:“孔子曰:‘吾其为东周乎’,抑岂不有大欲焉? 为天下须他作君师,则欲即是志。人所必不可有者私欲尔。”(同上,卷八)人的价值体现在对他人的关系中,人应该以天下为己任。由此观念出发,他得出一个区分“天理”、“人欲”的重要原则:“天理、人欲,只争公私诚伪。”(同上,卷六)他突出公私标准来区分“天理”、“人欲”,为公即把我安置在人伦关系之中,使之遵循人伦关系的道德准则;为私即把我安置在人伦关系之上或之外,专从自家躯壳上起意。由于公私标准从动机立论,容易弄虚作假,因而王夫之又提出诚伪标准作为公私标准的补充。

有两种人生目标和活动方式是王夫之所坚决反对的:一种是儒者中间的单纯功利主张,一种是佛、老的空虚寂灭主张。前者把我安置在人伦关系之上,后者把我安置在人伦关系之外,两者都是出于私计,不合圣人大公至正之规矩。

对第一种表现,他批评说:“盖凡声色、货利、权势、事功之可欲而我欲之者,皆谓之欲。”“三代以下,忠节之士,功名之流,摩拳擦掌,在灯窗下要如何与国家出力,十九不成,便成也不足以致主安民,只为他将天理边事以人欲行之耳。”(同上,卷六)他以为,对这类“人欲”应加以引导,而不应简单采取灭尽的办法,“行天理于人欲之内,而欲皆从理”(同上),“欲非已滥不可得而窒”(《周易外传》卷三)。

对第二种表现,他批评说:“庄子说许多汗漫道理,显与礼悖,而摆脱陷溺之迹,以自居于声色货利不到之境。到底推他意思,不过要潇洒活泛,到处讨便宜。缘他人欲落在淡泊一边,便向那边欲去,而据之以为私。故古今不耐烦剧汉都顺著他走,图个安佚活动。此情也,此意也,其可不谓一己之私欲乎?”(同上,卷六)“乃朱子抑有‘合下连根铲去’之说,则尤愚所深疑。合下不合下,连根不连根,正释氏所谓‘折服现行烦恼’、‘断尽根本烦恼’之别尔。欲得一刀两断,当下冰释,除用释氏‘白骨微法观法’,无已,则亦所谓‘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而极矣,圣学中原不作此商量。”(同上)他把朱熹与庄、释联系起来批判,指出:庄子“潇洒活泛,到处讨便宜”,释氏“烦恼断尽,即是菩提”。朱熹倡“无欲”、“灭欲”之说,都是落入一个“私”字,一个“机”(机伪)字。这种人生目标和活动方式是与圣人之学根本违背的。

圣人之学是“珍生”的,“既已有是人矣,则不得不珍其生”(《周易外传》卷二)。“珍生”就应该对“人欲”加以重视,而不应该轻贱它、抹杀它。“孔颜之学,见于六经、四书者,大要在存天理,何曾只把这人欲做蛇蝎来治,必要与他一刀两段,千死千休?”(《读四书大全说》卷五)王夫之反对过分压抑“人欲”,认为这样不合人性,同时也反对过分膨胀“人欲”,认为这样可能与他人利害发生冲突,“倘以尽己之理压伏其欲,则于天下多有所不通。若只推其欲,不尽乎理,则人己利害,势相扞格”(同上,卷五)。他提出“尽己”和“推己”两个原则,主张二者合而用之,“尽己”是就性、理上说,“推己”是就情、欲上说。既要充分调动自己的知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又要推己及人,使人们的欲望得到普遍均衡的发展。

如前所言,王夫之还有一种认识论上的理欲观。在人生论上,王夫之主张“理在欲中”,而在认识论上他却主张“人欲净尽”。因为在认识论上,“欲”的意义不是一般的欲望,而是指主观好恶、先入为主的褊狭成见,以及个人的嗜好和癖爱。王夫之以为,这种“欲”有“蔽”的作用,妨碍对于“理”的认识,但这只是少数心理变态者的“私意”,并不具有普遍性,“欲之害理,善人、信人几于无矣。唯意徇闻见,倚于理而执之,不通天地之变,不尽万物之理,同我者从之,异我者违之,则意即欲矣”(《张子正蒙注》卷二)。王夫之对“人欲之蔽”作过细致的分析和论证,他以为,心“得天圜运不息之灵”,具有“察微尽变之大用”,若耽于嗜欲、执于成见,“纵血气以用物”,就会壅塞灵府,使知见“困于自信之区宇”,对于其所热衷的东西缺乏清醒的认识,“即有乍见之清光,亦浅矣”。而由于其迷于一往,不知所止,因而对于其他事物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等于关闭了认识外界的窗户,所以王夫之认为,“纵欲”恰成“遏欲”,“纵其目于一色,而天下之群色隐,况其未有色者乎!纵其耳于一声,而天下之群声閟,况其未有声者乎!……一朝之忿、一念之欲、一意之往,驰而不反,莫知其乡,皆惟其遏之也”(《诗广传》卷四)。反之,对这种嗜欲、成见加以涤除,就能使“人欲”全面发展,“无所不合,感之周遍”。在这样的意义上,王夫之强调“人欲净尽,天理流行”。

(6)动静问题。在中国思想史上,老、庄之学与佛学都是主静的。北宋时儒、释、道并用。周敦颐应运开创理学,立旨“主静”,于是“主静”说即成为尔后理学的论旨所在。

王夫之对“主静”说的批判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的。

第一,否定“主静”说的本体论根据。老子强调致虚守静功夫的必要,因而推本自然,认为“虚静”是自然界的本性,“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理学家“主静”,同样推本自然,如朱熹说:“静者为主,而动者为客,此天地阴阳自然之理,不可以寂灭之嫌废之也。”(《朱文公文集》卷五四,《答徐彦章》)“动有资于静,而静无资于动。”(同上,卷四二,《答胡广仲》)他把静止视为本原,而运动不过是静止的一种特殊形式。

王夫之反对“主静”说,自然要首先否定“归根曰静”、“静主动客”的虚假前提。他说:“天地之气,恒生于动,而不生于静。”(《读四书大全说》卷一○)“动者不藉于静。”(《周易外传》卷四)“太极动而生阳,动之动也;静而生阴,动之静也。废然无动而静,阴恶从生哉!一动一静,阖辟之谓也。由阖而辟,由辟而阖,皆动也。废然之静,则是息矣。”(《思问录·内篇》)

第二,反对离开人的实践活动谈道德修养。理学将道德意识与主体的欲念活动和实践活动对立起来,认为只有排除欲念活动和外物干扰,才能体认道德意识的本质。周敦颐说:“圣人定之以中正仁义,而主静,立人极焉。”他的这一思想被后世理学家称为发千古之秘的大贡献。在理学家中,张载主张以静修德,“始学者亦要静以入德,至成德亦只是静”(《经学理窟·学大原》下)。程、朱鉴于周敦颐“主静”说涉嫌佛、老,恐人差入二氏之学,因而提出“主敬”,以为“敬”字该摄动静。但程、朱对养静之功仍十分重视。程颐见人静坐便叹其善学。朱熹主张“半日静坐,半日读书”,并且明确指出在动静二者中,静是根本,“敬字工夫,通贯动静,而必以静为本”(《朱文公文集》卷三二,《答张钦夫》)。

王夫之反对离开人的实践活动来谈道德修养,也反对以道德修养为借口来“禁天下之功”。他以为,社会活动会造就有志君子,而社会发展又有赖有志君子的创造活动,有志君子在以身任天下的过程中,会完善自身的道德品格。他说:“天下日动,而君子日生,天下日生,而君子日动。动者,道之枢,德之牖也。”(《周易外传》卷六)他揭露“禁动”主张出自一种咎由“动”生的畏惧心理,批评说:“‘吉凶悔吝生于动’,畏凶、悔、吝而始戒心于动,求其坦荡荡也,能乎哉!”(《思问录·内篇》)他指出“主静”说流于释、老,以“幽谧阒寂”为“静”,“委其身心,如山林之畏雉,大木之穴窍,而心死矣”(同上)。而“主敬”说名为“静以待动”,实际是动、静分途,静而不动,仍流为释、老。“若云存诚主敬,养之于静以待动,夫所谓养之于静者,初非谓待动计也。此处一差,则亦老子所谓‘执大象,天下往’,‘冲,而用之或不盈’之邪说,而贼道甚矣。”(《读四书大全说》卷三)“敬、肆之分,思不思而已矣。既要敬,又不著思,即全是禅。”(同上,卷七)

第三,批判“主静”说的消极处世态度。王夫之以为,人是离不开物质生活的,“主静”者也做不到不食人间烟火。物质文明的创造和生活资料的取得依靠于“动”而不依靠于“静”,没有“动”,就不能安然从事于“静”。因此王夫之说:“与其专言静也,无宁言动。……天下之不能动者,未有能静者也。……人事日生而不可御矣,不勤胡成? 不获其志,欲忘而不能,恶乎静? 不勤失时,弗能豫而必遽图之,早者崇朝,救其后者经旬弥月而不逮,恶乎静?不勤而姑待,姑待而事又生,补前缀后,情分才散,智者不逮愚者之半,烦冤以永日,恶乎静?是故天下之能静者,未有不自动得者也。”(《诗广传》卷一)王夫之没有完全否弃“主静”思想,而是把它改造成为一种“因时而动”的理论。他总结历史上由妄动所造成的危害,认为其原因在于违反事物的发展规律,因而提出“主静,以言乎其时也”(《思问录·内篇》),反对犯先时以动、揠苗助长的错误。

以上论述了王夫之在理气、道器、能所、知行、理欲、动静诸范畴上对理学的批判。这些范畴分别涉及本体论、认识论、人生论的根本问题,可以说,他对理学的批判是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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