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以黄老治国到儒学独尊
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训,感到单靠法家思想是不足以治国的,转而采用道、法结合的黄老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黄老思想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产生。这派学说假托黄帝和老子之名,主张在治国上要清静无为、约法省刑、与民休息,实际上是想用道家之长来补儒家之短。
汉初,黄老法律思想是西汉初年统治者政治指导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上对社会生产的恢复发展、人民的生活安定以及传统法制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进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它又是从秦朝以法家学说为主的法律思想发展到西汉中期后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过渡桥梁。因此,这一时期的思想不仅在当时发挥了重要的社会作用,而且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和思想的发展中也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由于黄老思想主张无为而治,虽能适应于大乱之后人们渴望安定的形势,但不利于强化和巩固统一的君主专制政权。随着汉王朝政治经济形势的好转,统治者便希望能够谋求一种既不像法家那样激烈又不像道家那么主静,且更能维护政权的思想来作为治国的统治思想。最后到汉武帝时,终于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学,开始奉儒家思想为正统。
早在汉初法家思想声名狼藉之时,就开始有儒家知识分子以汉代秦兴为例来论证儒家作为各级意识形态的合理性。如《史记·郦生陆贾列传》所记载的刘邦与陆贾的对话。陆贾常在汉高祖刘邦面前引述《诗经》《尚书》等古代儒家典籍,刘邦便呵斥他说:“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贾对答道,“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刘邦马上省悟,让他总结秦亡汉兴的经验教训和历史上的治乱得失,陆贾遂作《新语》十二篇,讨论“行仁义、法先王”的道理。还有汉初儒生叔孙通,为汉高祖制定朝廷礼仪,使朝廷上下尊卑秩序重新整理,让汉高祖体会到皇帝的尊严。可以看出,这些儒家知识分子是通过凸显儒家学说中的实用理性来诱导当权者采纳儒家学说作为治国之具。这就是《新语》里所说的:“制事者因其则,服药者因其良。书不必起仲尼之门,药不必出扁鹊之方。合之者善,可以为法。”世事在变,大多数儒者在那个纷乱变动的年代,在经历了秦王朝短暂的压制之后,认识到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放弃理想主义的固执与往昔作为王者师的尊严,为了学说的生存和理想的实现,需要对学说进行倾向于实用方向的改造。
在此基础上,董仲舒对儒家学说进行改造使得儒学基本符合统治者对治国学说的要求。董仲舒(约前179—前104),广川(今河北枣强)人,是西汉时期的重要思想家,春秋公羊学的代表人物。早年治《春秋》之学,汉景帝时为博士,生徒众多,极受尊礼。武帝即位(前140年),即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董仲舒应诏,奏上著名的“天人三策”,提出奉天法古、兴教化、抑豪强、贵德贱刑、官不与民争利、养士办学、独尊儒术等主张,得到武帝重视。他曾任江都、胶西相。但他仕途并不顺达,先后受主父偃、公孙弘等人嫉害排挤,恐获罪,辞病归家,专事治学著书。由于他的声望卓著,朝廷每次有关重大事情的讨论,都派使者及廷尉张汤到他家里去听取他的意见;他的应对都明确周到。他的著述现存的有《汉书·董仲舒传》中收录的策对,经后人整理编辑的《春秋繁露》和散见于史籍中关于经济政策、五行灾异、匈奴、春秋决狱等问题的一些论述。
董仲舒将君主专制国家的正统意识形态概括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三纲”,并用由天命神权、天人合一和阴阳五行说综合而成的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来为“三纲”进行论证。认为“三纲”符合“天尊地卑、阳贵阴贱”的“天象”,是上天有目的的安排;天子“受命于天”,是承天意来统治臣民的。从而把父权和夫权,尤其是君权神化。同时,他也把儒家的“德主刑辅”说成是“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的天意,并以“道之大原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形而上学,将“三纲”和“德主刑辅”绝对化为永恒不变的真理。这样,就初步形成了统治中国达两千年之久的正统思想,而正统法律思想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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