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与中国传统法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历史过程。
(1)法律儒家化之权舆:《春秋》决狱。
《春秋》相传为孔子修编的一部史书。孟子所谓“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之说虽然可信程度有限,却也表明《春秋》作为史书其“微言大义”的褒贬中树立了善与恶的标准,具备了扬善抑恶、区分是非曲直的功能。
汉武帝采董仲舒之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一夜之间恢复了显学的地位,儒家理论在官方的刻意扶持下,一跃而为意识形态领域的“圣经”。于是,充斥着法家精神的法律便面临着一种空前的危机—精神依托及价值准则重塑之际,大规模重修法律不可能的前提下法律价值取向的危机。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无疑要求体现出官方的思想导向和精神追求,而当这种思想导向和精神追求完全附属于儒家整体的价值体系之后,法家化的法律不仅不能满足官方的要求,甚至是背道而驰。这一危机是随着法家的式微,儒家的复兴而到来,而《春秋》决狱便是当时官方与儒学大师们一起选择的消除危机的办法。
《春秋》决狱又称为“经义决狱”,是指在司法审判中直接援引《春秋》及儒家其它经典的事例或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它的基本原则是“论心定罪”,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刑德》)。显然,这是一条典型的主观归罪原则,而这种“善”与“恶”的认定不是依据事实或行为本身,而是以儒家经义的精神为准绳。一个事实或行为,从不同的观念出发,立足于不同的价值取向,便会产生迥异的是非判断,这便导致了所谓“疑狱”的大量形成。从汉朝以经义所决“疑狱”分析,大部分“疑狱”并非事实本身有什么可疑之处,而是如果按当时法家化的法律条文去审断定罪的话,则与儒家倡导的精神原则有扞格可疑之处。在这种情形下,董仲舒及其追随者在朝廷的支持下,毅然舍律就经,以儒家经义作为司法审判的准则,以图借此扭转法律中的非儒倾向,使儒家的精神原则率先贯注到司法活动中,并以此作为在法律领域彻底铲除法家影响、实现儒家精神统治、促使法律儒家化的第一步,《春秋》决狱因之应运而生。
《春秋》决狱是儒家向由法家统治的法律领域发起总清算的第一步,作为一种盛行于汉朝、波及魏晋南北诸朝的司法现象,它对以礼入法这一决定中华法系本质特征的历史演变过程有着开启先河的作用,故《春秋》决狱乃是中国法律儒家化之权舆。
子羔仁恕(中华书局版《孔子圣迹图》)
(2)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
以经决狱在官方的支持下得以蔓延,标志着儒家对司法领域的渗透已经取得了全面成功。但儒家的胃口并非仅及于此,他们早将目光盯在了法律本身,汲汲于全盘推翻旧律并树儒家新律而后快。无奈“汉家自有制度”(汉宣帝语),大规模废旧立新的条件也不成熟,加之汉之诸帝固循求安,并无大刀阔斧地改图更新之志。于是,儒家只得另辟蹊径,干起了注释法律条文的事情来。
过去,儒家是不屑于直接与法律打交道的,故法律这块领地多为法家所垄断和世袭。而今,“法律之家亦为儒生”(王充《论衡·谢短篇》),风气丕变,群儒鹜从。自西汉始,在引经决狱的同时,便有儒生聚徒阐释法律,出现了“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南齐书·催祖思传》)的现象。引经注律在东汉掀起高潮,“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晋书·刑法志》),规模之浩大,令人有匪夷所思之感,由此亦可窥诸儒注律的热情之一斑。不过,热得过分自然会造成泛滥,数百万字的注释只会令人更加无所适从,所谓“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同上)。最高统治者一方面认可了以经注律的行为,赋予其法律的效力;另一方面又规缩了范围,仅承认郑玄的“章句”可以在司法审判中予以引用的法律地位,这不失为一种明智而又现实的做法。
与《春秋》决狱一样,引经注律的目的仍在于纳礼入律。汉儒殚精竭虑,立洋洋数百万言而乐此不疲,无非是为了将儒家学说的精义贯注到法律的每一条、每一字上,他们企图在形式不变的前提下,从内容和精神上改法家之律为儒家之律。随着他们注释章句的被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实质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如今剩下的只是将躯壳更换的问题了。
(3)法律儒家化之完成:以经立法。
有了《春秋》决狱和以经注律的铺垫,法律儒家化的条件已经成熟,只待历史契机的到来,这一工程便会启动。
这种历史的契机,便是改朝换代。一当旧的权威与秩序被摧毁,总会激发出一种寻常少见的更法改图的热情与勇气。汉家天下自东汉末分崩析离之后,汉家之律也随之寿终正寝。魏、蜀、吴三国均怀更新法律之志,而其中尤以曹魏为甚。值得注意的是,创制魏律者,则已非儒生莫属。陈群崇奉儒经,从其奏议动辄引经述义而观之,硕儒之称并不牵强。而刘劭更曾”受诏集五经以类相从,正始中执经讲学”,又尝“以为宜制礼作乐以移风易俗,著《乐论》十四篇”(《三国志·刘劭传》),其精研经典,醉心礼乐,由此可见一斑。魏律正是出自此辈之手,这才成为儒家化法律的抛砖引玉之作。魏律儒家化的标志,便是“八议”之制正式入律。
同样,晋律的撰订者也不出儒生之列。据《魏书·刑法志》:“晋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诏车骑贾充集诸儒学,删定《名例》为二十卷,并合二千九百余条。”可见,由儒者依经制律,已成为国家定制。参与拟订晋律的郑冲、杜预、裴楷等果然无不硕学通儒,制律自然以儒学经典为圭臬,“竣礼教之防,准五服而治罪”(《晋书·刑法志》),立法指导思想已全盘儒化,促使条文内容又朝脱胎换骨的方向迈出了大步。
晋律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而北朝的立法则是这一过程的高潮部分。北魏之主虽为胡族,却对汉文化推崇备至,也深谙以汉法治理中国之理,故其创制立法,无不倚重中原人才。参与制订北魏律的崔宏、崔浩父子及高允、刘芳之流俱为一代宏儒,经学之造诣,“擅美一时”。他们利用北魏统治者并不关心汉族祖宗制度法律的因革沿袭心理,肆无忌惮地大改法律,倾心竭力地将儒家礼教的精华全盘引入法典之中,从而令北魏律朝儒家化的方向发生了洗面革心的巨变。而北齐立法,则是以北魏律为蓝本,所损益者无非在于加深儒化的力度。因为与前朝一样,北齐律依然不外乎诸儒的呕心沥血之作。
至此,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已经基本完成,隋、唐所做的,只不过是将这一成果继承与固定下来。所以近代史学巨擘陈寅恪先生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汉律复采之,辗转嬗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宗。”(《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各朝立法的一脉相承,不正是它们俱奉儒经为圭臬的必然结果么?!
《唐律疏议》是古代法典的代表之作,它集前代立法之大成,“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四库全书提要》),显然也可表明其以经立法的本质。长孙无忌等主稿者在《进律疏表》中就曾以立法是在“网罗训诰,研核丘坟”的基础上完成而自炫。唐律的内容,“实三典之隐括”,儒家经义的精神,俱以礼的名义渗入到了条文之中。诸如“八议”、“十恶”、官当、存留养亲、服制定罪等等最能体现儒家礼义精神追求的制度,均一一明载于律。更有甚者,长孙无忌等人还将以经注律的传统发扬光大,创立了律、疏合一的法典体列,其初衷显然在于让刻板单调的律条洋溢出儒家活的精神,让每一个司法者在援律量刑时体会到以经决狱的真谛。所以《唐律疏议》不仅是以经立法的结晶,更是整个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包括以经决狱、以经注律在内的一切有效手段、方式及成果的浓缩和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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