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殴打学生
1991年7月28日上午,山西省壶关县常行乡南行头村侯晋军、和永军、和永亮三名12岁的小学生到本村小学教室里捉迷藏。女教师侯双娥怀疑其父丢的70元钱是他们拿的,便将三个学生带回家,与其父逼迫学生们跪在砖块上,进行拷问。侯双娥踩住学生的脚后跟,与其父用1米多长的木棍轮番毒打,木棍断成多截。更为残忍的是,其父还用老虎钳夹住学生的手指,用剪刀在学生手背上乱割。3名学生被折磨达3小时之久。
这件事实在令人震惊。侯双娥作为一名承担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保护义务的人民教师,其所作所为对3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完全违背了人民教师应有的起码的职业道德,玷污了“人民教师”的光荣称号。其行为构成了对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侵害。
党和国家一向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关于青少年保护的条款。山西省也早在1989年3月颁布实施了《山西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青少年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类似在壶关县发生的事件在社会生活中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有的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在社会上产生恶劣的影响。
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对青少年保护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对那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依法予以严惩,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二是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真正承担起教书育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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