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法》决而不行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法》决而不行

南京国民政府于1930年6月30日明令公布由立法院起草通过的《土地法》,全文分为总则、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共计5编397条,条文繁琐冗长,有2.5万字,其中属于土地行政的条文占半数以上。

草拟者标榜土地法是“以总理主张为依据”,但从条文内容来看,却是严重地背离了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纲领和“耕者有其田”的精神。

土地所有权的问题是一切土地法的根本问题,它是反映统治者立法的阶级意志。该土地法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域内之土地,属于中华民国国民全体。其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者,为私有土地。”明眼一看,全国土地属于“国民全体”是抽象的,而维护“私有土地”则是具体的。即保障地主阶级土地所有权不得侵犯,承认不耕者有其田、有大量的田和耕者无地是法律所允许的。所以全文中连“耕者有其田”的字样也没有。即使对于私有土地有一些限制,如附着的矿物等不得私有,超过“土地面积之最高额”将依法征收等等,充其量也只不过带有某些改良色彩而已。

《土地法》第177条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出租人不得预收地租,并不得收取押租”等等。似乎体现了孙中山关于二五减租原则,保护佃农利益的主张。但是土地法没有关于佃农地位和权利的规定,在佃农无权过问地租额,难以确定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真正实现375‰(即37.5%)的最高租额和抵制预租、押租的,更不可能阻止地主撤佃。

既使如此,土地法颁布也并不打算马上施行。该法第5条规定“本法之施行法另定之”;第6条规定“本法各编之施行日期及区域,分别以命令定之。”因而,一拖拖了5年,《土地法施行法》,经过两届立法院先后开会审议58次,才于1935年5月公布。但还不能立即施行,还要有“施行日期及区域”的具体命令才能执行。

此时,蒋介石在《对于解决土地问题意见》的通电中,强调“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并不患地主把持。统计全国人口与土地之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声称“中正对于土地政策,认为经营及整理问题,实更急于分配问题”。并三申五令“承认业主地权,保持目前农村秩序”。(《地政月刊》第1卷第11期,1933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则围绕土地法中的一些规定在相互扯皮,财政部门和地政部门之间,曾发生“地籍整理”与“土地陈报”之争,“废止田赋改征地价税”之争,当年财政部长孔祥熙是最怕“土地改革”,一听地政整理,就以财政和田赋中的问题作挡箭牌,阻挠改征地价税,从中央到地方吵个不休。土地法尚未付诸实施,有的立法委员和政府官员索性提出:“对于私有地最高面积之限制,应予删除”;“关于地租最高额之规定,应予删出”等等。所以在1936年喧闹一场的“土地法修改原则”的争议中,竟连孙中山曾经一再强调的地价税应采取累进税率的原则,国民党中央都通不过,也就可见一斑了。修正的土地法尚未颁布,七七事变爆发而又被搁置下了。

事实上,从《土地法》公布到七七事变前的七年中,土地法决而未行,农村地权日益集中,据国民党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1934年对陕豫苏浙粤桂6省调查推算,3.5%的地主占45.8%的耕地,6.4%的富农占18%的耕地,19.6%的中农占17.8%的耕地,而70.5%的贫雇农仅占有18.4%的耕地。如河北新河县团里村在1930—1934年间,无地者由8户增为13户,有地1—10亩的由30户增为53户,10—20亩的由69户减为63户,20—40亩的由84户减为68户,40—80亩的由50户减为42户,80—100亩的8户无增减,100亩以上的由1户增为3户。再看江苏丹阳县,在1930年前自耕农占45%到1936年下降为30%,半自耕农由40%下降为35%,而佃农则由15%上升为35%。地租额普遍在50%左右,有的甚至高达80%,严重侵占佃农的必要劳动量,而且押租日益加重,预租更加盛行。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中央曾先后通过《战时土地政策案》(1938年3月)和《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1941年12月),起了一些积极影响。但是无法制止大发国难财的军阀官僚、地主豪绅、买办富商等抢购地产、重租盘剥的狂潮。据1944年统计,大后方的川康滇黔甘陕宁新等省占人口不到3%的地主竟占有60%的耕地,重庆占人口2%的地主占有95.6%的土地。土地关系更加恶化,农业生产严重萎缩,农民无力抵御灾害。1944年四川灾民达2000万,陕西300万,鄂北300万,河南在水旱虫汤(恩伯)“四害”下,饿死300万人,流离他乡有300万人,濒于死亡边缘等待救济的有1500万人。怨声载道,社会动荡。1945年5月召开的国民党“六大”,在政治报告决议案中也不得不承认:“自(民国)19年公布土地法及24年公布施行法,迄今已及10年,多未见诸实施,此次总报告亦略未述及。此国家制定有关民生之大法诚应迅予切实执行,不容再事延缓。”

抗战胜利,迫于形势,南京国民政府于1946年4月29日修正公布土地法,计5编25章247条,比起旧土地法条文有所精简,内容有所进步,注意地权调整,设法扶植自耕农,鼓励垦殖公有土地,地价税由比例税改为累进税等等,而且同日公布修正的土地法施行法。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土地私有之铁则”不变,“为政不得罪于巨室”的原则不变,仍是继续维护地主阶级权益的立场基本不变,“甚至比较缓和得许多的限田办法,在政务会议中还有人反对,认为不宜如此得罪地主,失掉地主对于政府的拥护”。

结果土地法修正公布还是一张空头支票,又一次丧失了解决土地问题的大好进机,亿万人民由失望、愤怒到武装反抗,南京国民政府终究咎由自取,被人民大革命的浪潮席卷而去。踞促台湾一隅的国民党人回顾大陆失败的最大原因,“就是因为没有能够彻底实行土地改革”。从而“铭记大陆的惨痛经验,锐意改进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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