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商垄断权利两收
封建经济内部的商业活动,必然表现浓厚政治色彩。清代前期,大商人与官府勾连,形成一大批享有特权的盐商、洋商等。盐商已由清初的受官府控制销盐地区、呈验“根窝”(发迹地),到后来变成靠出卖“年窝硃单”等凭证坐享其利,终于完全处于官准垄断的特权地位。两淮盐价每斤十文,运到湖北可卖五、六十文。盈利极丰。铜商中除“民商”外,亦有“官商”。从康熙二十四年后租船赴日买铜,就由官府先付给本钱。后因日本铜产日减,乾隆二十年(1755年),官府规定江浙准买洋铜数额,禁止其它商人购铜。铜商于是与盐商、洋商一样。在官,可以坐享其成;在商,可以牟取厚利。资本由官府拔款充用,而且可以免税,所谓“旱涝保收,守株待兔”。清代内务府皇商,又在官商中享有突出地位。他们与封建王朝在政治、经济上都有相当深的关系。经营品种多样,业务范围广泛,见利就收。山西籍商人范永斗一家是长庐、河东两处主要盐商,又是苏州最大洋铜商,还按官府指派以皇商身份兼营木材、人参、马匹的生意,并参预对外贸易事务。这些“红顶商人”,财大气粗,挟制官府,为富不仁。范氏一家陷于破产时,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仍在直隶、河南二十个州、县设有盐店;在天津、沧州设有盐仓;在苏州设有船局,有贩铜远洋船六艘;另在北京有店铺三所,张家口有店铺六所,归代城有店铺四所;在张家口有地产一百零六顷;各地房产近千间;存盐二十六万余包。这还不包括金、银等浮财和在山西的财产。由此可见官商之富。
洋商是特权商人中“大户”。官准垄断对外贸易并负责办理对外商交涉的特权。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产生了“十三行”,专司对外贸易,获利无数。如其中怡和行伍秉鉴拥有资产二千六百万元以上;同文行藩正炜,总财产可值一亿法郎。
特权商人的出现,首先造成了商业的垄断和少数人的暴富。民间资产较少的一般商人,虽经劳苦,但难与官商一博。不平等竞争的结果,更有利于官商以大欺小,加速兼并。其次,特权商人一方面与官府携手剥削百姓。另一方面,也被迫接受官府对他们的掠取。清雍正后明令要求官商对清廷“报效”,即公开摊派纳资。据《清史稿·食货志》记载:乾隆、嘉庆年间“报效”银通计不下三千万两,所以,官与商二者既勾结利用,又争夺分利,受害的总归是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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