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名言篇·天下从事,不可无法仪》鉴赏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墨子·名言篇·天下从事,不可无法仪

《法仪》子墨子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悬,平以水。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放依以从事,犹逾已。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辩也。

【鉴赏】墨子“天下从事,不可无法仪”的名言,体现了实事求是,尊重规律,按规律办事的科学理性精神。

这里整段话的意思是,天下做任何事情的人,都不可以没有法度。没有法度而事情能成功,是不可能的。从士人到将军宰相,都要遵照法度。各种手工业工匠做事,也要遵照法度。各种手工业工匠做方形器物,要用矩尺做标准。做圆形器物,要用圆规做标准。对加工物体取直,要用绳墨做标准。测定建筑物的偏正,要用悬锤做标准。制做平面,要用水平仪做标准。

无论是巧匠或一般工匠,都以这五种设备做标准。巧匠做事,能完全符合标准。一般工匠做事,虽然不能完全符合标准,但仿照这五种设备的标准去做,能胜过自己的主观臆测。各种手工业工匠做事,都有规律遵守。如今大如治理天下,其次如治理大国,却没有法度,这还不如工匠聪明。

这里,“法”和“仪”是同义词,都表示标准,法度,复合为“法仪”的双声词,同样表示标准,法度,但更有增强语气,加重强调的修辞效果。

法,繁体作“灋”,《说文》把“法”繁体字“灋”分为三部分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见《说文》把“法”定义为“刑也”,即“法”是标准,范型的意思,“刑”借为“型”。三点水偏旁,表示“平之如水”,即《墨子·法仪》说的“平以水”:制做平面就以水平仪为标准,“从水”,即归于“水”这一类。

“廌”(zhì,音稚),传说中异兽名,神羊,同“豸”,即解豸,或獬豸,能辨别曲直,见人争斗,就以角触不直者,所以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去”,即归于“去”这一类。古代法官戴獬豸冠。《后汉书·舆服志》说,“法冠”,“执法者服之”,“或谓之獬豸冠。獬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胡广说:“秦灭楚,以其君服,赐执法近臣御史服之。”照此解释,“法”字繁体的形状结构,就隐含标准、范型之意。

“法”在中国古籍中,是出现频率极高的词。在《四库全书》中有620 763次出现。在《墨子》中共有123次出现,其中69次表示标准、法则、规律的意思。

“法”的一个含义是标准。“百工为方以矩”,即各种工匠做方形器物,都要用矩尺做标准。《经上》第60条说:“方,柱、隅四权也。”即方是四边、四角相等的平面图形。《经说上》解释说:“方,矩写交也。”即方是用矩尺画出的首尾相交的封闭图形。《经下》166条发挥“法即标准”的思想:“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即与一个共同标准相合的东西,都属于一类,这就像与标准的方形相合的东西,都是属于方形一样,论证的事例在于分析方形的相同和不同。

《经说下》举例解释:“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即所有方形的东西,都是属于一类,它们都合乎方形的法则,而又有所不同,或者是木质的方,或者是石质的方,都不妨害其方形边角的相合。一切同类的事物,都与方形的道理一样,所有事物都是如此。

“法”的另一个含义是法则,规律。“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即从士人到将军宰相,乃至各种工匠做事,都要遵循法则。《经上》第71、72条说:“法,所若而然也。循,所然也。”即法则,规律,是人们遵循着它,而能得到预想结果的东西。

《经说上》举例解释:“意、规、圆三也,俱可以为法。然也者,民若法也。”即人按照圆的定义,使用圆规,或模仿标准圆形,都可以作为画圆的法则。人的行动之所以能取得预想结果,是由于人们遵循规律做事。

“若”,即遵循,依照,符合。《广雅·释言》:“若,顺也。”《释名·释言语》:“顺,循也。”“然”,即结果,特指人遵循一定法则行动而取得预想的结果、效果。“意”,即意念、定义,如“圆,一中同长也”,“圆,规写交也”,是关于“圆”的定义、作图方法,是制圆的法则、规律。这是从各种工匠亿万次操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理论,至今仍是正确规范的科学哲学知识。

墨子从手工业工匠亿万次重复的实践经验中概括法则、规律的概念,首先列举“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悬,平以水”五个典型事例,从中分析归纳“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的规律性,然后扩及“虽至士之为将相者”,“天下从事者”,“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无不遵循法则、规律做事,始终渗透归纳和演绎结合的科学逻辑精神。

遵循法则,按照规律做事,胜过主观臆测。这是劳动人民亿万次实践经验证实的规律,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墨子对规律客观性和绝对性的论述,在《墨经》中得到发展、深化和提升,造就出《墨经》的科学知识体系,成为《墨经》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的核心与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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