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某令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 高代英 【本书体例】

江都某令,以公事将往苏州。临行,往甘泉李公处作别,面托云:“如本县有尸伤相验事,望代为办理。”李唯唯。已而闻其三鼓后,仍搬行李回署。李不解何事,探之,乃有报相尸者。商家汪姓,两奴角口,一奴自缢。汪有富名,某以为奇货,命停尸于大厅,故不往验,待其臭秽。讲贯三千两,始行往验。验时,又语侵主人,以为喝令,重诈银四千两,方肯结案。李公见而尤之,以为太过。某曰:“我非得已,我欲为小儿捐一知县故耳。现在汪银七千两,已差人送入京师,我并不存家中。”未几,其子果选甘肃某县,升河州知州。乾隆四十七年,为冒赈事发觉,斩立决。孙二人,尽行充发,家产籍没入官。某惊愕,疽(jǖ居)发背死。

(选自《新齐谐》卷二十一)

江都县令某,因公事准备去苏州。临行前,到相邻的甘泉知县李公那里告别,当面委托说:“如果本县有尸伤察验的事,希望你代为办理。”李点头答应。之后听说三更鼓后,某县令又搬行李回了衙门。李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去打听后,这才知道有报告察验尸体的人。有个姓汪的商人家,两个奴仆吵架,其中一个家奴上吊自杀了。汪姓商人素有富裕的名声,某县令认为这是一笔不寻常的钱财,命令把尸体停放在大厅,故意不去察验,等待尸体发臭污秽。待讲价到银三千两时,才前去查验。验尸时,某县令故意出言损伤汪姓商人,又以商人顶撞了县令为由,又敲诈银四千两,才肯了结此案。李公见到某县令后责备他,认为这太过分了。某县令对他说:“我也是不得已,我这样做的原因是想给小儿捐一个知县的官。现在汪的银子七千两,已经派人送入京城,我并没有存放家中。”没过多久,他的儿子果然选授甘肃某县,后升任河州知州。乾隆四十七年(1782),因贪污救灾钱物的事被发觉,判处立即斩首。某县令的孙子二人,全被发配充军,家产没收入官府。某县令因惊吓,脊背生毒疮而死。

吏治腐败导致官吏贪赃枉法,是封建社会的通病。《江都某令》以平实的写法为我们展现了一幅贪官污吏勒索民财、卖官鬻爵的画面。作品的价值主要在其认识作用上:它不仅为我们描绘了某一县令贪欲横流的丑行,而且批判锋芒直指封建的捐纳制度。

捐纳,是中国封建政府以授予官职取得捐款的办法。此法始于秦汉。《辞海》“捐纳”条目介绍,秦始皇因飞蝗成灾,下诏凡百姓缴千石者拜爵一级。汉文帝接受晁错重农贵粟的建议,下诏准许人民缴粟赎罪或给予爵位。以后历代封建政府常因筹饷、赈灾、备边或兴办工程等事,用捐纳作为取得经费的手段。捐款人在捐资、捐粟后,即可得到官位或褒奖。据史书记载,清初屡办临时性捐纳以筹措饷银。乾隆时,也就是在本文的时代背景里,清政府广开捐例,举办经常性的捐纳,京官自郎中以下,外官自道台以下,均可按价购买。到清末,各省捐纳人员已多得无法安插。捐纳盛行,官职变为商品,其直接的恶果,一是产生了大量的昏愦腐败的官吏;二是导致贪污现象的泛滥。周远廉《乾隆皇帝大传》一书记述的乾隆后期六大案件之一的甘肃“捐监冒赈”案(以举人捐纳知县、后升任甘肃布政使的王亶望,伙同全省各府州县百余名官员,在批准捐监不到三年的时间里,以五十五两银捐一监生的额定,共收取约十八万商民交纳的监粮折色成银上千万两,然后每年用因灾赈济的名义,将此银冒销),就是一桩大规模的利用捐纳制度,集体营私舞弊,榨取民财,侵吞帑银的突出事例,此案中,全省大小官员“上下一气”,“侵财殃民,肆无忌惮”,“无不染指有罪”,这就充分暴露了捐纳制度的弊端。《江都某令》就是对这种弊端的形象有力的揭露和鞭挞。作品写江都某令贪婪成性以极卑劣的手段诈人钱财,其目的是“非得已”“欲为小儿捐一知县”。“非得已”三字再明白不过地告诉我们,此县令之子,乃是个无法靠科举、荫蒙之路步入仕途的无学无才、甚至无德无行之徒。小说最后写他在乾隆四十七年贪污救灾钱物,便是明证。有钱便能买官,官吏焉能清廉?如此“子承父业”“上行下效”,吏治焉得不腐败?人民焉得不痛恨?作品结尾处写县令之子被处“斩立决”,县令“惊愕,疽发背死”就寄托了人民要求严惩贪官污吏的愿望,作者强烈的憎恶和批判精神也寓于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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