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美学基本理论·形式美
构成美的事物外在形态的自然物理属性及组合规律所体现出来的美。美的事物的自然属性指色彩、形状和声音;组合规律包括对称、整一、节奏、比例和多样统一等。
形式美是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古希腊的美学家就对形式美的问题进行过理论的探讨。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一切立体图形中最美的是球形,一切平面图形中最美的是圆形。”他们提出的“美是和谐与比例”的观点,对后世美学形式美的研究发生很大的影响。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就在客观事物本身。他说,美的主要形式是“秩序、匀称与明确”。黑格尔不仅看到了形式美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而且认为美的形式与美的内容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美的形式就是“显现”理念的感性形象。他说: “美的要素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内在的,即内容,另一种是外在的,即内容所借以现出意蕴和特性的东西。”他的形式美的观点体现了深刻的辩证法思想。但形式美所体现的内容不是社会实践意义上的规定,而是一种客观唯心主义的“绝对精神”,所以不能对形式美给以科学的揭示。
马克思主义认为,内容和形式是不可分割的一对哲学范畴。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但内容是事物的根本方面,它对形式起决定作用;形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又反作用于内容。所以美也是美的内容和美的形式的辩证统一。美固然离不开形式,但美的感染性总是从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中表现出来,如果离开美的内容,孤立地去谈美的形式,将会导致对形式美的片面理解。这是马克思主义以前的美学研究中带有倾向性的通病。十八世纪英国画家荷迦兹认为最美的线条是曲线,就是忽略了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关系。英国现代美学家克莱夫·贝尔提出美是“有意味的形式”的命题,但他的“有意味”的内容和黑格尔的“理念”一样,绝不是社会实践的内容,只有马克思主义美学才能对形式美的所体现的内容作以科学的揭示。按照马克思主义实践的观点来看,正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体现着自然规律的形式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和掌握,并不断地作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在它们身上体现出人的认识、创造的才能和智慧,于是,这些形式从现实的感性具体事物中分化出来,使其脱离明显的社会功利内容而成为审美对象。这时,美的形式就转化成为具有相对独立价值的形式美,美的形式与一定的具体内容相联系;而形式美,当人们去欣赏它们的时候,往往不去追究或追究不出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但这并不是说形式美与具体内容无关,它所体现的内容已经不着痕迹地积淀在感性形式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具有相对独立的审美价值的形式美并不是与任何内容毫无关系的纯形式。形式美之所以具有相对独立的审美价值,其原因主要在于:美的内容是易变的,而形式美则相对稳定。如我国戏曲的各种形式,虽因表现新内容动作程式有所革新,但不能离开支配特殊程式的一般规律的制约。其次,形式美所体现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它不会因所体现的内容的变化,而失去审美意义。
形式美具有特殊的规定性,它一般要求符合自然规律和适应人的感官快感的形式,作用于人的感官,引起审美感受。这主要表现为形体、色彩和声音。作为空间的存在,任何事物都具有一定的外在形态。这些外形和人的生活发生密切的联系,于是形成对于形体及规律的抽象认识。形体的抽象主要表现为点、线、面、体。事物形式的审美特性离不开这几方面的制约,也就是通过它们诉诸审美感官,所以点、线、面、体在形式美中具有重要价值。色彩是客观存在的,但它的物理属性是光的不同波长所形成的结果。在审美中,色彩的物理属性被赋予了社会的性质,因为它在生活中与人们发生着最为密切的联系。马克思说: “色彩的感觉是一般美感中最大众化的形式。”它的审美特性主要在于它的表达情感的性能。实验心理学证明,红色是刺激与兴奋的,绿色表明平静与安谧,蓝色表明压抑和悲伤等。色彩还具有社会的象征意义。红色与血和火相联,象征革命,黄色象征高贵与权力等。声音也是构成形式美的主要因素之一。其实质也和色彩一样,是物体振动具有一定的频率所发出的声波。人的耳朵所接受的一般在16—20000赫兹之间,如超出这个限度,就会形成噪音。即使在这个限度内,声音没有规律地组合在一起,也不会形成悦耳的音乐。音乐虽有一定的模拟性,但它主要的审美特性却在于表情性。
客观事物的声、色、形的自然属性并非全部具有审美属性,只有按一定规律组合起来,才能成为美的形式。也就是说形式美具有基本的规律。这规律是在长期审美实践中为人们所认识、总结和掌握的。形式美的组合规律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总体组合规律即和谐,要求达到多样统一;二是各部分组合规律,主要包括对称、整一、节奏与比例等。艺术的形式美法则也从属于上述组合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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