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八大家·驳复仇议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驳复仇议

驳复仇议

【原文】

臣伏见天后[302]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303],且请编之于令[304],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305],兹谓滥[306],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以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307]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308]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309]奉法之吏,是悖骜[310]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以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义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311]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312]坏理,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释】

[302]伏见天后:伏见:看到。伏,同“服”,是旧时下对上用来表示敬意的。天后:指武则天。

[303]旌其闾:旌表门闾。旧时朝廷对所谓忠孝节义的人,赐给匾额,挂于门庭之上,或树立牌坊,以示表彰。

[304]编之于令:把处置这案件的办法编为法令。

[305]诛其可旌:杀死那些可以表扬的。

[306]滥:滥杀。

[307]穷理:穷究事物之理。

[308]不愆:无过错,无过失。

[309]戕:杀害。

[310]悖骜:桀骜不驯。悖:违背。骜:傲慢。

[311]推刃:父罪当诛而子复仇,仇家之子亦必报复,则形成一往一来的循环报复。后用“推刃”泛称复仇。

[312]黩刑:滥施刑罚。

【译文】

据我了解,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邽县有一个人叫徐元庆,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所杀,徐元庆最后亲手杀掉他的杀父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做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严重地破坏礼制。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可以吗?

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规律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之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还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整顿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周礼》上说:“调解官,是负责调解众人怨怒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置若罔闻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

【解析】

本文是一篇典型的驳论文,全力反驳了陈子昂在《复仇议状》中主张对徐元庆复仇案采取“诛之而旌其闾”并将之“编制于令,永为国典”的见解。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臣伏见天后时”至“臣窃独过之”。列出陈子昂对徐元庆案主张“诛之而旌其闾”的观点,表明自己的态度,“窃独过之”。第二部分,从“臣闻礼之大本”至“明矣”。逐一驳斥陈氏的主张。第三部分,从“请下臣议附于令”至“谨议”。再次申明观点,建议“断斯狱者”应抛弃陈氏所议。

文章开门见山,一开始就直接引出对方的观点,紧接着表明自己的态度——“窃独过之”,然后层层推进,推究事实,引经据典,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反驳,说理透彻。全文语言犀利明快,遣词造句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后人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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