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的作用和礼与法的关系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礼的作用和礼与法的关系

先秦儒家基于上述思想,选择了礼治作为实现和维护其理想社会的等级秩序的根本手段。礼是维护社会等级差异的差别性行为规范,其因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等级差别而异,通过不同的内容,显示不同人的特殊名位,维护等级秩序。“乐合同,礼别异”,表现和维护差异,是礼的作用和目的。荀子说:“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又说:“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礼的作用和目的说得很明白。

礼富差异,所以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依礼而行,自然能实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会等级秩序。如果贱用贵礼,卑用尊礼,则破坏了等级名分,称为“僭越”,是对统治秩序的侵害。儒家对“非礼”的行为是非常痛恨的。鲁国大夫季氏应用四佾之礼而“八佾舞于庭”,用了天子之礼,孔子以为不可容忍。类似的记载屡现于《论语》。礼是儒家维护其理想的等级社会秩序的最主要的行为规范。

所以,孔子说“立于礼”,又,“不学礼,无以立”,“不知礼,无以立”。人以礼方能在社会上立足。“恭而无礼则劳。”“恭”“慎”“勇”“直”诸德没有礼的约束,均有弊害,必须视动以礼,礼是仁的标准。而“上好礼,则民易使也”。礼是统治者统治人民和维系内部关系的关键。总之,“为国以礼”,礼是治国为政的根本手段。

孟子很简明地指出礼对于维护统治的作用:“无礼义,则上下乱。”

荀子“隆礼”,对礼褒扬有加。他说,“礼者,人道之极也”。又,“礼者,人之所履也,失所履,必颠蹷陷溺。所失微而其为乱大者,礼也”;在治国上“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不由,所以陨社稷也”。又,“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而“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礼义之谓治,非礼义之谓乱也”,“礼者,政之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治民不以礼,动斯陷矣”。又,“治民者表道,表不明则乱。礼者,表也”,等等。所以,荀子把礼视作“百王无变”的统治方法。

孔子、孟子、荀子基于上述认识,主张礼治。而在如何推行和实现礼治的问题上,引申出“德治”和“人治”的法律思想。礼治是儒家思想的核心,是“德治”和“人治”的出发点和归宿。

先秦儒家的礼治,与先秦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对立。但是儒家从来也没有绝对地排斥法律和刑罚,只是反对“法治”取代“礼治”。而在礼与法、礼与刑关系上,以礼作为核心和主导。

孔子说:“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作为“君子”,他对法律制度是非常关心的,虽然他认为“德礼”优于“政刑”,但并未完全否定“政刑”的作用。这反映在他的“德主刑辅”“宽猛相济”思想中。而在礼与法关系中,礼指导法,法维护礼,主从分明,从维护“贵贱不愆”的礼治出发,孔子反对公布成文法,认为这是限制贵族特权之举,是对等级秩序的破坏。对晋国铸刑鼎公布法律,他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对于刑罚,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的正确运用,必须依靠礼的指导,而且,孔子主张法律制度必须体现和维护礼治的原则。《论语·子路》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子之隐,是父慈子孝的表现,是周礼“亲亲”原则的要求,而“亲亲”原则与法律公正的要求相比是更为重要的,应维护更重要的“直”。

孟子对人民力量的强大有相当深刻的认识,非常重视民心向背,所以他的“仁政”思想非常突出,反对法家崇尚刑罚暴力的“法治”主张,但是,他对法律作用的认识比之孔子有所发展。他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不是可有可无的了,“善”与“法”须互相配合,才能实现其各自的功用。又说:“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要求“下有法守”,并不反对公布成文法,而且认为是必要的。但是,礼与法的关系仍然是礼统法。《孟子·尽心下》中记载了孟子与学生的一个问答。学生问:假如舜为天子,皋陶(传说他很正直)做法官,而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舜怎么办?孟子说,皋陶当然应该把瞽瞍抓起来,舜也不能命令皋陶释放。瞽瞍是很不慈的父亲,经常虐待舜,但舜是孝子,他肯定会放弃天子不做,把他的父亲偷出来,背着跑到边远的地方,一起快活地过一辈子。孟子的回答某种意义上包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但其中心,是说明当法与“亲亲”发生矛盾时,应该维护“亲亲”这一礼治的原则。这一点,孔孟是完全一致的。

荀子处于战国末期,“法治”思想日益发展,表现出不可遏止的完全取代礼治思想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荀子从儒家角度出发,调和礼治与法治的对立,其法律思想表现出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特点,“治之经,礼与刑”,他“隆礼”而又“重法”,反映着儒家礼法关系认识的变化发展。荀子熔儒法两家主张于一炉,主张礼刑分治,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他重视法律的作用。“法者,治之端也。”批判吸取了法家的许多观点,法家韩非、李斯俱出自其门,绝不是偶然的。但荀子毕竟是儒家,终归以礼治为主,教化为先。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是统治者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法体现和维护礼治的原则。“水行者表深,使人无陷;治民者表乱,使人无失。礼者,其表也。先王以礼义表天下之乱。今废礼者,是弃表也,故民迷惑而陷祸患,此刑罚之所以繁也。”废礼则刑罚繁,所以存礼是首要的。最后,荀子说:“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亡。”比较而言,礼在法上。尽管荀子使儒家的法律思想为之一变,但仍不失其儒家本色。荀子以礼为主、礼法统一的思想,为秦汉以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封建法制打下了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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