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伦常诸条款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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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伦常诸条款之争

宣统二年(1909),围绕《修正刑律草案》,劳乃宣首先发难,撰写《修正刑律草案说帖》。沈家本著《书劳提学新刑律草案说帖后》,给予痛驳。劳乃宣再书《管见声明说帖》回驳。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馆人员几乎都加入了这场争论。社会上报纸、杂志亦为此进行笔战。最后,资政院议场大辩论。

在争论的十一个问题中,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亲属相盗、亲属相殴、故杀子孙、杀有服卑幼、妻殴夫夫殴妻、发塚等九个问题,劳乃宣认为,都应在新刑律正文中予以特别规定。沈家本则指出,这些问题,有的在新刑律正文中已有将它包括进去的相应规定,而按照法理,已有相应规定者不能列入正文,只能附于判决录中。

例如,犯罪存留养亲。劳乃宣认为,旧律所以定这一条,目的在于“教孝”。因此,新律不列入,“实属漏义”。沈家本则反驳说:中国古代并无“罪人留养之法”,北魏出现这种法条,但后来多遭非议。他特别搬出嘉庆谕旨:“凶恶之徒,稔知律有明条,自恃身系单丁,有犯不死,竟至逞凶肆恶,是承祀留养,非以施仁,实以长奸,转似诱人犯法。”以“祖训”论证这一条不进正文,完全“无悖于礼教”。这一来,劳乃宣只好同意可以“不必专列”。

其他七个问题的辩驳与此相似,最后两个问题是“犯奸”和“子孙违犯教令”。双方都各持己见,未取得一致意见。

1.关于“犯奸”

劳乃宣认为,中国旧律,和奸无夫妇女杖八十,和奸有夫妇女杖九十,分别治罪,前轻后重。现在的刑律草案,只列有夫和奸罪,无夫和奸不为罪,“失之太过”。中国风俗,特别重视处女和寡妇的和奸罪,如果完全不以为罪,不符合中国人心。

沈家本反驳说:无夫妇女与人和奸,西方国家没有治罪明文,“此最为外人著眼之处”。如果一定要把这一条加入新刑律,“恐此律必多指摘”。此外,无夫妇女与人和奸,主要是道德风化问题,应从教育方面想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和奸无夫妇女应否治罪,是礼法双方争论最激烈的问题。议场议决时,引来一场面对面的斗争。

礼派认为,国家不能听任无夫妇女与人和奸,而要有刑律做保证。

法派则针锋相对地指出:“这一条万不能加入正文。”首先,现在民法未定,家庭中的关系还没有确定。例如妾的问题。按立宪原则,不允许纳妾。但我国事实上很多人有妾。如果以后民法按照立宪原则修订,“不认纳妾”,这样妾便等于无夫妇女。而非正式婚姻,即等于和奸。若刑律定入无夫奸有罪一条,那么有妾也就有罪了。其次,礼派怕无夫奸不定罪造成社会风气败坏,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地方上放荡不羁想奸人妇女的人必须偷偷摸摸,原因不是怕旧律中杖八十的刑罚,而是怕自己的名誉,怕被妇女家中的男人杀伤。因此,法律纵然不写这一条,“也不至风俗一败不可收拾。就是法律定了这条,而奸无夫妇女之事也是仍然有的”。旧律规定无夫奸有罪,但各地很少发案,正说明法律有这一条也是具文。无夫奸在道德上是天然的罪名。可是,事情暧昧,很难提起公诉,“所以法律上不问。若是定了有罪,国家立法上就不得其平”。再从司法看,这种罪既然是和奸,男女双方就一定同意。在审判时,双方口供相同,纵然口供不同,也找不到证人。而且和奸要加罪,审清楚后,加谁的罪呢?不管加男方还是加女方,都“未免不均不平”。因此,规定了这条,审判上反生出种种扰乱。

2.关于“子孙违犯教令”

劳乃宣认为,子孙违犯教令,旧律规定,处以杖刑;屡次触犯,尊长呈请发遣者,将其发遣;发遣后,祖父母、父母呈请将他释放回来,也有放回的成案。这样,“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但是,刑律草案不列这一条,“殊非孝治天下之道”。

沈家本反驳说,子孙违犯尊亲教令完全是家庭教育问题,“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也”,应设立感化院之类的机构,“以宏教育之方”。

劳乃宣认为:沈家本主张子孙违犯尊亲教令全都是教育问题,不关刑民事件之说,并非确论。《周官》八刑中就有“不孝之刑”,俄国刑法也有“呈送忤逆之条”。如果子孙触忤祖父母和父母,官府没有惩治他们的法律,祖父母和父母对忤逆子孙没有呈送惩治的地方,“实为大拂民情之事”。至于感化院一类地方,中国有一千多州县,不能同时设立。因此,在现在情况下必须规定于刑律中,由官府代为惩治。这一条与礼教关系很大,“万不可删”。

由于资政院闭会,这个问题在议场未及辩论。但关于卑幼对尊长有无正当防卫权却掀起不小的波澜。

新刑律草案的正当防卫条款,遭到部院都抚大臣的反对。他们认为,按照礼教规范,一般人可以有正当防卫,但子女对父母尊长不能有正当防卫。法部尚书廷杰在《修正刑律草案附则》中加入“凡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以此限制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宪政编查馆核订,将它列入《暂行章程》第五条,原文未动。

杨度在解释宪政馆的立场时说:“因为刑律本有正当防卫之例,今既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是谓防卫为不正当。而尊亲属无论何种行为皆为正当。”但天下情形复杂,既有为父而不慈者,也有为子而不孝者。父子之间的行为“坐定父之一面为正当,子之一面必不正当”,就是宋儒“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的说教。然而从国家的观点看,宋儒的学说不完全。“国家刑法,是君主对于全国人民一种之限制,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君主治以不孝之罪”。由法律而断,既不偏为人之子者,也不偏为人之父者。只有这样,“始为公平”。所以不应列入刑律正文。另一方面,为照顾中国的风俗习惯,将其写进《暂行章程》。

议场议决这条时,劳乃宣首先提出要按他们的修正案,将这条加入刑律正文。他们认为,一般人可以使用正当防卫。可是,“对于尊亲属,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子孙不可有正当之防卫”。

法派反驳:“子弟在幼稚时代,尊长得干涉其行为”,这是尊长对卑幼的管束,而不是侵害。针对礼派小受大走,尊长可以随意殴打甚至杀死卑幼,他们指出:“法律订定之后,子弟有不法行为,国家有法律代为管束,用不着尊亲属杀之。”反对刑,要求将家庭父子之间的行为,纳入国家法律的范围,而不容许超越国家的范围另行立法。因此,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不应另立专条,写入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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