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学·礼法学的历程·礼法学的繁荣阶段——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创立的儒家学派继承和发展了西周出现的礼法学,建立了强调“为政在人”,又要求为政者“为政以德”,以维护“礼治”为主要内容的法学思想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的形成,为后代的封建君主如何进行政治统治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
把礼视为治国安邦的大经大法,是西周以来的传统思想。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度瓦解和封建制度产生的社会变革,奴隶制上层建筑出现了 “礼崩乐坏”的局面,但儒家没有被动荡不安的社会现象所迷惑,立场坚定,力挽狂澜。他们一方面重视礼的政治作用,把“复礼”作为治理乱世的最佳方案,以续礼法之 “法统”; 另一方面也重视礼的德化作用,把“仁”与“礼”结合起来,用“仁”改造“礼”,以续“道统”。
儒家继承西周以来的礼治传统,主张以礼治国,即以礼规定“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以礼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以礼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言行举止,让他们循规蹈距,安守本分。孔子把礼作为治国之本,要求各级贵族“礼让为国”(《论语·里仁》),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子路》),力图用“正名”的方式,恢复礼的尊严,并把它作为施用刑罚的依据,孔子指出: “名不正,则言不顺; 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因而突出了礼在政治统治中的主导地位。孟子承袭了孔子“礼治”思想,坚持“亲亲”、“尊尊”原则,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孟子·尽心下》)但孟子侧重强调的是礼义的观念意识。
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和运用 “礼法”这一概念的是先秦儒家的殿军主帅荀子。“故学也者,礼法也”(《荀子·修身》)。“礼法之大分也”(《荀子·王霸》)。“礼法之枢要也”(同上)。荀子所造的“礼法”这一新名词,不是礼和法两个概念的机械重叠、简单相加,而是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一种质的界定。
荀子对礼法学的主要学术贡献在于:
首先,论述了礼法的起源。荀子认为:“礼起于何也?曰:人生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荀子·富国》)。在人类的发展过程中,一是物质财富不能充分满足人的欲望而产生的困惑,一是人为了战胜自然,维持自己的生存发展,组成了群体,而群体中人际间发生着利害冲突。为了缓解“人与物”和“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具有“明分使群”功能的礼就应运而生了,这是礼法起源的一个根本原因。礼法起源的另一个根本原因是,“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从人之情,顺人之性,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荀子·性恶》)。礼法正是为了 “化性起伪”,让人们弃恶从善。
其次,提出了“隆礼重法”的礼法关系说。荀子认为,礼法一体,统一而不可分。但这统一是有区别的统一,礼法二者并非并重,而有本末之分,礼更重于法。故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礼是主宰一切的客观标准,就应该指导立法并受到法律的维护。
再次,揭橥了“非礼无法”、违礼即违法的原则。“非礼无法”是中国封建社会中通行的一条铁的定则。它表明:立法创制必须以礼为指导,以礼为准绳,合礼的即是良法,违礼的便是恶法,便是非法之法;司法中,一切非礼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出礼”即要“入刑”。而这一原则最先是由荀子发现并提出的。《荀子·修身》云: “故非礼,是无法也。”
由此可见,荀子是礼法思想合流的倡导者,他的以法入礼的主张是礼法学由形成到完善的一个里程碑,它为秦汉以后封建正统的礼法学的出现开辟了道路,也为建立严格等差级别的统治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所以谭嗣同认为,“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
综上所述,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家总结了周公制礼的历史经验和当时“礼崩乐坏”的教训,在论证礼作为政治制度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和社会合理性的同时,创立了“仁—礼”体系,对周礼的内在因素进行了改良,扩大了礼的适用范围,顺应了封建统治者的政治需要,完成了礼法学的理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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