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兼爱”为主的法律观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以“兼爱”为主的法律观

面对日益颓败的世界,墨家一方面着重改变人的心态,祛除一些不良的想法和习惯,如“节葬”“节用”“非乐”的主张;另一方面加强社会的组织,试图重建一套共同的价值观和是非准则,以此来贯彻“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造就一个“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因此,他们很重视“法”、“法仪”或“法度”的作用。认为无论从事任何工作,都必须有“法”。这就如百工的“为方以矩,为圆以规”一样,否则将一事无成。所以《墨子·经上》说:“法,所若(顺)而然也。”一切都得顺法而行。因此,治理天下、国家当然更应该有法。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法呢?墨家认为必须“以天为法”和“莫若法天”。天是最公正、最仁慈的,“天之行广而无,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天对一切都兼而有之,兼而食之。因而,“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所以,“以天为法”就是以天的欲、恶来确定人们行为的准则。实质上,“以天为法”就是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法。但墨家的天,不是自然之天,而是可以赏善罚恶的神和凌驾于天子之上的最高主宰,认为“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天子为善,天能赏之;天子为暴,天能罚之”。因此,一切的权威都转化为宗教化的天,“天志”成了权利和正义的来源。显然,这在学说上有承袭和发挥商周神权法的痕迹。

为了贯彻“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他们提出了“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理论。他们认为“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是以内者父子兄弟作怨恶,离散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至有余力不能以相劳,腐朽余财不以相分,隐匿良道不以相教。天下之乱,若禽兽然”。这样混乱的形势,正是因为没有社会公权力出现,没有“壹同天下之义”造成的。为了人们都能过上一种相利相爱、和睦共处的生活,“故选择天下贤良圣知辩慧之人,立以为天子,使从事乎壹同天下之义”。天子已立,然后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自上而下地壹同天下之义。

墨家提出这种“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目的在于使“兼相爱,交相利”能够上升为法律,以便用国家强制力加以贯彻。他们要求上下尚同一义,就是要求全社会的是非、善恶标准都能一同于“兼相爱,交相利”。他们认为这是完全可行的,“古者上帝鬼神之建设国都,立正长也……将以为万民兴利除害、富贵贫寡、安危治乱也”,所以正长与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但与此同时,他们指出,在当时的现实社会中并不是这样,贵族王室根本不为人民着想,因此,虽有正长却与“民始生未有正长之时”同。可见,墨家的尚同不在于肯定现实,而在于对贵族社会加以改造。在墨家的理论中,“天子”成了一个特别重要的角色,“天子者,固天下之仁人”,“国君者,国之仁人”,但是他们并不是一律崇信,而是支持爱民的“兼君”,反对害民的“别君”。并且,进一步限制了君主立法权。要求立法时必须考察其在实践中能否“兴国家人民百姓之利”,否则不得为法。

除了“尚同”以外,墨家为了保证“兼相爱,交相利”原则的贯彻,还要求各级正长必须由忠于这一原则的贤者来担任,因而提出了“尚贤”的主张。他们认为,当时诸侯国之所以治理不好,关键在于不能尚贤使能为政,不知尚贤之为政本。指出了当时贵族世袭制溃烂的症结所在,“今王公大人,其所富,其所贵,皆王公大人骨肉之亲,无故富贵、面目美好者也”。这些人并不都贤,如果让他们治理国家,“则其国家之乱可得而知也”。而且这些人的身份又非他人可学而能的,这就会使人民感到沮丧,而不肯努力为善。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制度,无异于蔽贤路于当道,置庸才于官家,首先是君主对自己不负责任的做法。指出,王公大人只有明白以尚贤使能为政,才能实现一个饥而得食、寒而得衣、劳而得息、乱而得治的社会。实质上,墨家所反对的是贵族世袭制,抨击这种不平等的制度,认为人的贤与不贤,不取决于他的先天身份,而在于后天的学习和修养。这也进一步反映了墨家要求平等的思想,要求人人在后天都应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天子、君主不应加以阻挡,反而应给以鼓励和支持。

根据这种观点,他们认为,治理国家所需要的有智慧的人不必贵族出身,主张:“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色。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可使治国者,使治国;可使长官者,使长官;可使治邑者,使治邑。”只要是贤者,“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禄,任之以事,断予之令”。如果不贤,即使是贵族也必须抑而废之。其结论就是“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强烈反对宗法礼治强调的身份观念,主张打破等级差别的思想,改变以往只凭个人的出身背景来赋官予爵,获得参与政治的权利;要求以个人的能力来决定他的富贵穷通,试图通过平民阶层的崛起,给僵化的社会注入一点新鲜的血液,造成一个更趋于公平的社会。这一思想的提出,充分反映了平民阶层要求平等权利的心声,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先声。他们的“尚贤”主张,正是后来法家要求变世卿世禄制为非世袭的官僚制的前奏。但墨家的尚贤又不同于法家。墨家的“为贤之道”是“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而法家则从是否有功于耕战出发,一个强调社会性,一个强调政治性。所以,在打破贵族社会方面,墨家与法家有着血脉相连的联系。

由于尚贤,墨家在法律上也相应主张“赏当贤,罚当暴”。如果“赏不当贤,罚不当暴”,赏就起不到劝善的作用,罚也起不到止暴的作用。为了使赏罚充分发挥威力,墨家还指出,法律与道德舆论必须一致,“上之所赏则众之所非”或“上之所罚则众之所誉”,也同赏罚不当一样,不可能劝善阻暴。从而注意到了法律理论中的一个根本问题:法律必须与社会风俗、道德相适应,否则将无法形成统一的价值观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与此同时,要使赏罚发挥作用,还必须做到“尚贤罚暴勿有亲戚弟兄之所阿”,也就是反对徇私。这是墨家主张“兼爱”“尚贤”的必然逻辑。不但如此,墨家还提出了另一主张,即“若见爱利天下以告者,亦犹爱利天下者也,上得则赏之,众闻则誉之;若见恶贼天下不以告者,亦犹恶贼天下者也,上得且罚之,众闻非之”。既奖励荐贤又打击匿奸,这样就可使赏罚迅速见效,并有利于充分了解下情,确实做到“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显然,在这里,墨家为了保持上下通情,不惜违背兼爱的原则,主张采取告密的方式,体现了墨家实用主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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