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者也,百姓之悬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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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者也,百姓之悬命也

1.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不审

管仲的法制思想十分深刻、广泛,涉及面很广,考虑得也很全面,他首先指出法和法制的重要性。他说:“国君之重器,莫不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重令》,第135页)“法者,将用民能者也。将用民能者,则授官不可以审也。授官不审,则民间(反对之意)其治。民间其治,则则理不上通。理不上通,则下怨其上。下怨其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可不审。”(《权修》,第19页)

没有健全严格的法律与法制,国家机器就不能正常运转,政策法令就得不到贯彻执行,也就是“不法法则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法法》,第142页)。“赏罚不明,民轻其产”(《兵法》,第158页),因此,“法者,天下大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者也,百姓所悬命也”(《禁藏》,第436页), “故人主不可不慎其令,令者,人主之大宝也”(《法法》,第146页)。

2.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

国家没有法制刑罚,是绝对不能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但法又不是万能的,不要以为以严刑苛法就可以使一切问题顺利解决。其实立法、执法与遵法是缺一不可的,法的生命力在于法律要符合客观规律,顺应民意。管仲说:“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牧民》,第2页)法律、法制的权威,首先取决于法律本身是否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要求,是否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否则,任何严刑峻法,也都无济于事。管仲说:“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者,民之情莫于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令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乐其政也。”“治天下也,静(安定)其民而不扰,佚其民而不劳。不扰则民自循,不劳则民自试(自动做事),故曰‘上无事而民自试’。”(《形势解》,第489页)“令顺民心,则威令行。”(《牧民》,第2页)法制法令的执行,除本身的科学性、人民性外,还要有良好的政治环境,即“君臣亲,上下和,万民辑(和),故主有令,则民行之,上有禁,则民不犯;君臣不亲,上下不和,万民不辑(和),故令则不行,禁则不止。故曰:‘上下不和,令不行’”。执法必须公正:“行天道,出公理,则远者自亲;废天道,行为,则母子相怨。”(《形势解》,第494、496页)

3.正法度,罪杀不赦,有功必赏,有罪必罚

一切政事,必须明辨是非功过,令行禁止,有功必赏,有罪必罚。否则“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废,有功而不能赏,有罪而不能诛,若是而能治者,未之有也。是必立,非必废,有功必赏,有罪必诛”(《七法》,第50页)。“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具(是)故其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则主尊显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则群臣立私而雍蔽之,朋党劫杀之”, “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 “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行私惠而赏无功,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则使民轻上而为非也”(《明法解》,第531页)。

“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功充其言则赏,不充其言则诛。故言智能者,必有见功而后举之;言恶败者,必有见过而后废之。”(《明法解》,第536页)赏罚严明与善于赏罚,是领导的一种品格和艺术,“赏罚明则法之至也”(《枢言》,第114页)。赏是一种诚信,也就是“用赏者贵诚,用刑者贵必”(《入国》,第449页)。

法要简洁,通俗易行,法不在繁多而在完备,法要保障人民正当合理的经济政治权益私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公正,否则就会导致“刑罚繁则奸不禁,主严诛则失民心”(《七臣七主》,第427页)。

4.视天下之民如其民,视国如吾国

管仲在对外关系方面,反对侵略战争,维护华夏诸国的团结。“戎狄豺狼,不可厌也,诸夏亲昵,不可弃也。”(《左传·闵公元年》)对于侵略者,不能纵容,华夏诸邦,要亲密团结。在对外关系中,反对侵略,诚信以待,不要以小利而失信,“小利伤信,小怒伤义,边(偏)信伤德,厚和构四国”(《霸形》,第234页)。对外不要有掠夺国土的意图,“王施而无私,则海内来宾也”(《宙合》,第97页),要尊重其他的国家和人民,平等相待,“视天下之民如其民,视国如吾国,则无并兼攘夺之心,无覆军败将之事”(《立政九败解》,第515页)。管仲劝诫齐桓公,你要争霸诸侯,必须亲近邻国,“君欲从事于天下诸侯,则亲邻国,审吾疆界,而反其侵,正其封疆,无受其资,……以安四邻,则四邻之国亲我矣”(《国语·齐语》,第254页)。齐桓公问管仲,管仲对曰:“民爱之,邻国亲之,此国君之信……远举贤人,慈爱百姓,外存亡国。”(《中匡》,第186页)

此外,管仲一方面提倡节俭,反对无限观乐玩好,他说:“人君唯毋听观乐玩好,则败。凡观乐者,宫室台池、珠玉声乐也;此皆费财尽力,伤国之道也,而以此事君者,皆奸人也。”(《立政九败解》,第516页)但是,另一方面管仲又主张奢靡,他说:“富者靡之,贫者为之,此百姓之所怠生(安居乐业)。”(《侈靡》,第294页)意思是说,富人奢靡,穷人为富人生产物品,以满足其欲望,穷人就有生路了,提倡“兴时化若何?莫善于侈靡”(《侈靡》,第292页)。

管仲还主张革除久丧厚葬的陈规陋俗,“重送葬以起身财,一亲往,一亲来,所以合亲也……美垄墓,所以文明也;巨棺椁,所以起木工也;多衣衾,所以起女工也”(《侈靡》,第296页),这些都是不可取的。

总的来说,管子的治国理政思想有许多精辟的见解:以人为本,发展经济,富裕人民,提出无私为政,反对偏私,树立为政唯公的主张,建立严格公正的法律法制,实行举贤任能的人才政策。他的政治思想是比较全面的,而且他也有丰富的政治实践经验,从政四十余年,建立了卓越的历史功绩,他的许多见解和主张,至今仍有借鉴意义。他虽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人才主张,但却未能为齐国培养后继人才,当他病危时,齐桓公问何人能继他,他只说竖刁、易牙不能用外,未推荐其他人,正如苏洵评论说:“可谓不知本(人才)者矣。”(苏洵《管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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