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韩学·申韩学的历程·兴盛时期——战国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申韩学·申韩学的历程·兴盛时期——战国

申不害、韩非等法家人物所处的时代,是统一的封建制取代分裂割据的领主制的社会大变革时期,统一与分裂、革新与保守、前进与倒退的斗争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新兴地主阶级迫切要求利用政权的力量,进一步清除旧贵族的势力,巩固和发展新兴的封建制度,申不害、慎到、商鞅等前期法家在实行变法的同时,也不断总结政治经验教训,形成了自己的或重术、或重势、或重刑的 “法治”学说。

商鞅,战国中期卫国人,“少好刑名之学”,曾做过魏相公叔痤的家臣,熟悉李悝、吴起在魏国的变法的理论和经验。公元前316年,秦孝公下令求贤,商鞅携带李悝的《法经》来到秦国,受到秦孝公的赏识和重用,他先后两次变法,并获得了成功。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是:废除“井田制”,开阡陌封疆,用法令形式承认和维护封建土地有制; 废除官爵世袭制度,奖励军功,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废除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和什伍制度,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封建政治体制;重农抑商,奖励耕战,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源和兵源;制定连坐法,轻罪用重刑加以惩处,强化地主阶级专政; 焚烧儒家经典,“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用“法”强制统一民众的思想;统一度量衡,以方便商品流通。这些变法措施,涉及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其广度和深度都远远超过其他诸侯国的变法运动。“秦行商君法而富强”。商鞅变法,使贫穷落后的秦国一跃而成为当时诸侯国中最富强的国家,为后来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不但是先秦法家中最有变法成就的政治家,而且是形成法家思想体系的奠基人之一。他以重法著称,形成了一个以历史变化观为理论基础,以封建制国家意识为理论核心,以“一民于农战”为主要政治目的,以赏刑为基本统治手段的比较完整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

商鞅“法治”理论以历史变化观为基础。他把人类社会分成几个不同的阶段:“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悦仁,下世贵贵而尊官。” (《商君书·开塞》)人们应根据社会历史及其伦理道德不断变化的特点,“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 (《商君书·更法》)。在此基础上,商鞅以“法治”取代儒家的“礼治”,强调国君治国“不可以须臾忘法”,应当“垂法而治”(《商君书·慎法》)以巩固其权力和威望。商鞅“法治”的主要内容是“壹赏”和 “壹刑”。“壹赏”就是加强中央集权,对致力于农战和告奸的人论功行赏。“壹刑”即“刑无等级”,明确规定“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不论是贵族还是平民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同样的制裁。商鞅以“以刑去刑”为由,主张少赏多罚,轻罪重刑。在经济立法方面,主张运用政治权力彻底废除“井田制”,开阡陌封疆,鼓励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承认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的合法性,“令民归心于农”。商鞅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顺应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并在我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他把追名逐利、好逸恶劳这些剥削阶级的本性,视作人类的共性,并以此片面夸大刑赏的作用,实行和迷信重刑主义,这都显示了商鞅 “法治”学说的缺陷。

与商鞅相比,申不害更侧重于术。他从道家“君人南面之术”受到启迪,以君主为本位,国君独揽立法、司法、行政等大权,让群臣忠于职守,不敢阳奉阴违、篡权夺位。“术”是解决统治阶级内部君与臣之间的矛盾而提出的。“术”的内容有两点,一是循名责实,用官吏的职责考核他们的政绩,以决定奖惩;一是君主高居上位,不轻易表明自己的态度,让群臣莫测高深,无从投其所好,也便于明察忠奸。由于申不害重术而离开了法,其政治变革的效果就未尽人意。

慎到重视法律的治世功能,认为“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慎子·佚文》)。但是君主、官吏、百姓三者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以力设法者,百姓也; 以死守法者,有司也; 以道变法者,君长也”(《慎子·佚文》)。即君主独掌立法权,审断、奖惩、任人都要据法而行,不要随心所欲超越法规;官吏以死守法,严格执行和遵守法令;一般百姓只能受法律役使。慎到指出法的本质是“立公弃私”,因而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衡量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在私有制社会里,人人都是自私自利的,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定分止争”,即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权,限制人的自私心。慎到最有独到见解的是他的重“势”学说。他认为君主行法必须以“权重位尊”的“势”为基础,无君主之 “势”,即无君主之 “法”。“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云罢雾霁,而龙蛇与蚓蚁同矣,则失其所乘也。贤人而黜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慎子·威德》)。他又主张“君道无为,臣道有为”,反映其重“势”理论尚未发展到君主独揽大权绝对专制主义理论。

韩非,出身于战国后期韩国的破落贵族,曾与李斯同学于荀况门下,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战国末期,随着封建地主经济的正常发展,新兴地主阶级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不断提高,中央集权的统一局面代替封建割据的混乱局面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在这种形势下,力图完成统一中国这一历史使命的新兴地主阶级,迫切需要一整套有利于实行封建统治的系统的政治理论,韩非的学说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思想,建立了一个法、术、势三者结合的理论体系,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统一国家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

韩非同样用历史变化论解释社会现象。他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和“当今”四个阶段,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历史是变化的,每一变化的历史阶段的特点不同,需要解决的主要社会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也不相同,时代变化了,就应改变方式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 ( 《韩非子·王蠹》)韩非由此得出结论:“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韩非子·五蠹》),从社会实际出发,制定法令制度,才可能把国家治理好。

韩非把国家与法律产生的根源归结为人口多与财物少的矛盾:古代“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后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守,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韩非子·五蠹》),为了制止财富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而引起的争夺,国家和法律就产生了。韩非又从人性论来论证他的“法治”。他指出:人皆自私自利,“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于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韩非子·六反》)。既然亲子之间是利害关系,其他人际关系也不例外。他于是振振有词地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不能以忠孝慈善的帷幕加以掩饰,又不能用道德说教予以调解,只有根据人好利恶害的心理特征,采用强硬的暴力手段来解决。

韩非集商鞅、申不害、慎到等前期法家学说之大成,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体系。他认为富国强兵之道在于明赏罚,行赏以劝功,用罚以禁奸。明赏罚之道,首先在于立法,做到有法可依而循法治事,则赏罚自明。立法必须做到法省而事详,“法省而民讼简,是以明主之法必详事” ( 《韩非子·八说》)。他又认为国家的法律必须为人所尽知,家喻户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法律虽然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但是治理国家并不能仅仅凭借法律,除了立法之外,还得乘势、用术,法律才有畅行无阻的保证。“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 (《韩非子·八经》)。用法要乘势,而固势则必须用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韩非子·定法》)如果国君不善于用术,则受群小的蒙蔽,不能察奸辨邪,督责臣民,而失去国君的控制力,这是很危险的。法、术、势三者必须结合,无法则国无章,无势则法不行,无术则势不固,但商鞅言法、慎到论势、申不害重术各有不足之处:“公孙鞅之治秦也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韩非子·定法》)。慎到“专言势之足以治天下者,则其智之所至者浅矣”(《韩非子·难势》)。他认为只有熔法、术、势于一炉,才能起到补偏救弊的作用。但韩非的“法治”思想也有明显的弊端。他同商鞅一样,片面强调严刑重刑以为可以“以刑止刑”,又将法、势、术一概看作是君主独裁的手段,强化了君主专制主义理论。他的同学李斯和十分称道他的秦始皇在实践他的理论中又进一步将其极端化,激化了社会矛盾,使新兴地主阶级苦心经营的王朝的灭亡迅速到来,秦王朝的覆灭就是这方面的一个突出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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