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学·“会通中西”的沈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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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学·“会通中西”的沈家本

光绪二十八年(1902),沈家本因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的保奏而被任为修订法律大臣,从而在其年逾花甲以后开始了一生中最为辉煌的时期。在清政府实行“变法”、“新政”和“预备立宪”的背景下,沈家本导演出了系统引进西法、会通中西以改造旧法,制定新律典,开创近代法学的一幕幕活剧来。沈家本的贡献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提倡学习研究西法。出任修订法律大臣后,为了使修律能达到“务期中外通行”的宗旨和收回领事裁判权的目的,沈家本以十分认真的态度,学习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和法学。对西方法律曾 “逐字逐句,反复研究,务得其解”。他在论证这种学习的必要性时说:“泰西各国……十九世纪以来,科学大明,而研精政法者,复朋兴辈作,乃能有今日之强盛,岂偶然哉?”(《政法类典序》,《寄簃文存》卷六)他又以日本的例子来说明:“日本旧时制度,唐法为多,明治以后,采用欧法,不数十年,遂为强国。是岂徒慕欧法之形式而能若是哉?其君臣上下,同心同德,发愤为雄,不惜财力,以编译西人之书,以研究西人之学,弃其糟粕,而撷其英华,举全国之精神,胥贯注于法律之内,故国势日张,非偶然也。”(《新译法规大全序》,《寄簃文存》卷六)他希望中国的法律学者,打破中西界限,学习西方法学家的精神,精研政法,兴盛法学。他指出:“方今中国,屡经变故,百事艰难。有志之士,当讨究治道之原,旁考各国制度,观其会通,庶几采撷精华,稍有补于当世。”(《政法类典序》,《寄簃文存》卷六)

(2)主持翻译西方法律法学著作。沈家本认为:“欲将明西法之宗旨,必研究西人之学,尤必编译西人之书。”(《新译法规大全序》、《寄簃文存》卷六)他遂向清政府申请每年拨款白银两万两由律例馆组织人员翻译西法著作。在其主持下,先后译出《法兰西刑法》、《德意志刑法》、《俄罗斯刑法》、《荷兰刑法》、《意大利刑法》、《日本刑法》、《法兰西印刷律》、《德国民事诉讼法》、《日本改正刑法》、《日本海军刑法》、《日本陆军刑法》、《日本裁判所构成法》、《日本新刑法草案》、《日本监狱法》、《日本刑事诉讼法》等东西方法典,及《普鲁士司法制度》、《日本刑法义解》、《日本法典论》、《监狱学》、《狱事谭》、《日本裁判所编制立法论》等法学著作,还有德国民法总则条文,奥国亲属法条文、法国民法总则条文,法国民法身份证条文,法国民法失踪条文,法国民法亲属条文,《奥国民事诉讼律》、《德国强制执行法及强制竞卖法》、《日本法律辞典》等。已译未完的则有《德意志民法》、《德意志旧民事诉讼法》、《比利时刑法论》、《比利时刑法》、《比利时监狱则》、《美国刑法》、《美国刑事诉讼法》、《瑞士刑法》、《芬兰刑法》、《刑法之法观》等。在中国近代史上,组织力量进行如此规模巨大而系统地翻译西方法律和法学著作的举动,沈家本是第一人。他使西方法学得以在中国的传播,为开创近现代中国法学奠定了基础。

(3)主张“会通中西”。当时的学术界,对中西文化和法律,有崇拜西学西法者,有墨守中学中法的,不一而足。沈家本对这两种都失之偏颇的态度给予了批判:“方今世之崇尚西法者,未必皆能探明其法之本原,不过借以为炫世之具,几欲步亦步,趋亦趋。而墨守先型者,又鄙薄西人,以为事事不足取。”(《裁判访问录序》、《寄簃文存》卷六)他主张“会通中西”,深探中法西法各自之本原,撷其英华,弃其糟粕,实行中西法互补。“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不去,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不取,是之谓愚”(《裁判访问录序》,《寄簃文存》卷六)。沈家本从中西法的精神、特点分析,认为中西法律有会通的基础和必要。他认为中法西法皆因情理以为法,这是会通的基础。中法西法又各有所长,可以互相发明补充。“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不明学理,则经验无以会其通;不习经验,则学理亦无以证其是。经验与学理正两相需也”(《王穆伯 (佑)新注无冤录序》,《寄簃文存》卷六)。基于以上认识和主张,沈家本在要求学习研究西法的同时,仍应重视精研中律。“然不深究夫中律之本原,而考其得失,而遽以西法杂糅之,正如枘凿之不相入,安望其会通哉?”(《大清律例讲义序》、《寄簃文存》卷六)“会通中西”是沈家本对待中西法律的态度,是其修律遵循的原则,是其修律过程中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4)修订旧律,主持制定新律。沈家本等对《大清律例》进行修订,废除其酷刑,删去过时条款,增加了一些新罪名,编定了《大清现行刑律》。又主持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等一系列模仿西方资产阶级的体例和内容的法律,使中国法律走上了近现代化的道路。

(5)创办法律学堂和法学会。沈家本认为,“将欲实行新律,必先造就人才”(《刑律草案告成分期缮单呈览并陈修订大旨折》)。因此他创办了法律学堂,规定学员兼修唐律、清律等中国律例和罗马法、民法、刑法、国际公法等近代西方法律,聘请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担任主讲。学堂宗旨是“研精中外法律” (《修订法律大臣订定法律学堂章程》)。几年内,培养了不少兼通中外法律的人才,为近现代法学的发展打下了人才基础。

1910年,北京法学界倡立法学会。沈家本“极赞成之,并捐资助之”(《法学会杂志序》)。法学会成立时,沈被推为会长。次年成立政法研究所,出版《法学会杂志》,沈家本极力支持,并为杂志作序。这些举动,为近现代法学研究提供了组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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