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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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

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点。

1.必须“以法为本”

有法,而且“以法为本”是法家推行法治的先决条件。但是法家没有把这个问题绝对化,他们认为要使法令能够贯彻执行,立法者绝对不能随意立法。他们对统治者的立法有三个原则要求:(1)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制定奖励耕战,富国强兵的法令,即所谓的“当时而立法”。(2)立法必须体现“好利恶害”的人性,这就是他们所说的“因人之情”(情:好利恶害),“令顺民心”(民心:好利恶害,自为心)。(3)必须考虑人民是不是力所能及。“毋强不能”,即立法时要考虑所立之法,人民是否能够遵行。否则,超越人民所能遵守的限度,即使用刑罚强迫,法律也会毫无作用。这三点主要是前期法家的思想,后期法家迷信暴力,主要用严刑峻法。此外,气候、地理、环境、风俗习惯也是法家提出的立法条件。

2.法令必须成为判断人们言行和行赏施罚的唯一标准

对此,法家也有三个要求:(1)法令制定以后,为了使人们能切实遵守就必须以成文法的形式“布之于百姓”,即向老百姓公布。同时还要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他们提出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皆知所避就”,按照法律作为和不作为。二是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这样既有利于防止官吏罪刑擅断,又可防止罪犯法外求情,或者刁难法官。这个主张是对传统的“行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的否定。打击了当时贵族和各级官吏的个人专横。(2)法令必须统一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即所谓的“法莫如一而固”。法家反对政出多门,要求由君主统一立法权,同时保持君主法令的相对稳定性,不要朝令夕改,使人民无所适从。如果朝令夕改,那么“赏”与“罚”就不能起到应起的作用。特别反对两种不同性质的法令并存,从而使国内法令互为矛盾。这个问题实际是废旧立新。他们认为前面君主颁布的旧法令一定要废除,如果不废除,同新的法令有矛盾,那就会使人民无所适从,就会有利于贵族而不利于新兴统治集团。(3)必须使法令具有绝对权威。这一条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使法令高于一切。这一点对老百姓和官吏都不难,难的是对君主本人。因为君主是最高掌权者和立法者,有立法权也有废法权。为此法家提出“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的命题,要求法令不但高于一般臣民,而且高于君主本人,具有绝对权威。这种思想在当时是很可贵的,但是无法实行。法家否定圣人,君主当然不是圣人了,不是圣人就要受“好利恶害”人性论的支配。君主也好利恶害,一般人可以用法来适应这种人性,君主怎么办呢?他没有说,就是说,他提出法令要具有绝对权威,君主不守法怎么办?他没有解决。这是法家“法治”的致命伤。晚清沈家本曾说:“自来骩法者,都是势要寡识之人。”即道出了法家思想在这个方面的困境。二是法令一出,无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他们不但要求各级官吏守法,而且要求君主本人也“慎法制”,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对那些敢于坏法的贵族和大臣,他们主张给予坚决打击。商鞅提出“壹刑”“刑无等级”,除君主之外,“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韩非则提出“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禁止贵族、官吏破坏法令。对一般老百姓,法家要求他们“服法死制”,不许违犯也不许议论,“作议者尽诛”,无条件服从法令。在禁止人们议论法令的同时,还主张从人们的思想上根本解决问题,要求“禁奸于未萌”。在他们看来,禁止犯罪的最好办法是在犯罪心理尚未萌发的时候就加以禁止,用他们的说法就是“太上禁其心”。后来又从用法令来统一人们的思想发展成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实行文化专政,禁止一切不合法令的仁义道德、诗书礼乐。结果由商鞅的“燔(烧)诗书而明法令”,导致秦始皇、李斯的焚书坑儒,实行肉体消灭。

3.必须善于运用赏罚

在运用赏罚上,法家也有三个主要主张。(1)“信赏必罚”与“厚赏重罚”。前者指按照法令规定,该赏的一定要赏,该罚的一定要罚,以取信于民。既不迁就权贵也不放过近亲。“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赏罚都不能徇私。同时也不能赦罪和减免刑罚。“厚赏重罚”是商鞅提出的,韩非也很推崇,认为赏要多,罚也要重,这样统治者希望得到的就能很快地得到,希望禁止的也会很快禁止。“厚赏重罚”的目的主要不在于赏罚对象本身,而在于扩大影响。在他们看来,重罚可以杀一儆百,“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厚赏则可以“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2)“赏誉同轨,非诛俱行。”“非”即“诽”,就是说社会舆论的毁誉与法律的罚赏必须相一致。法律所赏者必为舆论所称誉;法律所罚者,必为舆论所谴责。否则就会“赏者有诽焉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通过赏罚要使受罚者有恶名,受赏者有善誉。只有这样才能禁止人们犯罪。(3)刑多赏少和轻罪重罚。商鞅一派的法家以主张重刑著称。“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他们的重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与赏相对应,在数量上要“刑多而赏少”,反对滥赏,要求只赏有功于耕战和告奸的人,后来则发展成为只罚不赏。他们认为“赏善”等于“赏不盗”,意即奖赏那些做了好事的人就跟奖赏那些不偷东西的人一样。如果凡是不偷东西的人都给予奖赏那就会不胜其赏,所以要取消赏。商鞅认为善于治理国家应该是“刑不善而不赏善”。二是加重轻罪的刑罚,并以此而提出“以刑去刑”的理论。“轻罪重罚”或“重轻罪”。

先秦诸家对刑罚的主张不一。道家主张轻刑,儒家孔子、孟子主张轻刑。荀况主张重刑,但他的重刑与法家不一样,他主张普遍的重刑,还有一点主张“刑称罪”的味道。墨家主张刑罪相称,这种思想比较先进。西方古典学派的刑罚三大原则有:罪刑法定、罪行相称、刑罚的人道主义。墨家与此有点类似。在他们看来,只要加重轻罪的刑罚,使老百姓害怕得连轻罪都不敢犯,重罪也就不会发生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达到“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的目的。所以从这种理论出发,他们既反对重罪轻判,也反对罪刑相称的“重重而轻轻”,即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的罪刑相称。他们认为“重重而轻轻”是就事论事的办法,达不到“以刑去刑”的目的。这种观点的提出遭到儒家的猛烈攻击,儒家主张“以德去刑”,认为重刑伤民,轻刑就可制止犯罪。韩非一派法家受墨家思想影响,曾经有“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的观点,有点反对重赏重罚、主张罪刑相称的味道。但当儒家提出“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的观点时,韩非马上给予批驳,认为“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就是说用重刑制止的犯罪用轻刑不一定制止得住;用轻刑可以制止的犯罪用重刑肯定能制止。并且他还提出两点:一是轻刑不能止奸。他认为人是好利恶害的,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犯罪有利可图,犯罪后,如果加的刑罚轻,刑罚加给他的损害比他犯罪所得的利小就不能制止犯罪。如果加重轻罪的刑罚,使刑罚所加的损害大于他犯罪所得的利,权衡利弊,他就不敢犯罪。二是轻刑伤民而不是重刑伤民。因为,刑罚轻,不能制止犯罪就会使大家都去犯罪。犯了罪不惩罚,国家就要乱,惩罚吧,又惩人太多。因此,轻刑实际上是引诱老百姓去犯罪,伤害老百姓。所以他认为轻刑伤民,重刑是爱民。赞成并维护“以刑去刑”。所以最终也仍然主张重刑。

4.法、势、术相结合

在前期法家中,商鞅、慎到、申不害分别以重法、重势、重术而各成一派。三派都主张法治,侧重点不同而已。韩非总结了三派的思想,提出了“以法为本”,法、势、术三者紧密结合以实现“法治”的观点。这一思想的要点有二:

(1)“抱法处势则治”。“势”指权势。慎到重势,他认为贤人为什么要被不肖的人统治,原因是不肖的人有“势”。他举例说,孔子是贤人,但他为什么必须接受鲁哀公这样的庸才的统治?原因是鲁哀公“权重势尊”,而孔子是“权轻位卑”。韩非总结他的思想,认为权势对君主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君主如果无“势”,就不能发号施令,也不能行赏施罚。这样一来,“法治”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反之,有势无法,那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因此,他主张法、势结合,法不能离开势,势也不能离开法。“抱法处势”才是最好的办法。此外,他还强调“势”必须由君主“独擅”,用今天的话说就是专制。否则,臣下“擅势”君主就会大权旁落,反而被臣下所制。他打了一个比喻:权势就像老虎的爪牙,君主有势就是有爪牙的老虎;君主如果失势,势在臣下,臣下就会变为有爪牙的老虎,君主就会变为被老虎吃掉的犬。

(2)法、术皆帝王“不可一无”之具。“术”指君主掌握政权,贯彻法令的策略和手段,它的作用在于维护君主专制,使君主易于觉察与防止贵族、大臣篡权夺位和阳奉阴违不遵号令。韩非从人人“皆挟自为心”的人性论出发,把君臣之间的关系看成是“上下一日百战”的关系。为了解决君臣之间的这一矛盾、巩固君权,他重视“术”,要求君王用“术”来贯彻法令,加强吏治。但他反对“徒术而无法”,始终坚持“以法为本”,认为“法”与“术”都是君主手中“不可一无”之具,两者应该紧密结合。韩非对术讲了很多,大体可分三类:一类是阳术,叫“因任(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前者是选拔官吏的方法,后者是考核官吏的方法,要求按才能授官、按职务的规定来考核臣下的实际工作。法家考核官吏的方法很严厉也很机械。各级官吏都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职责。该做的未做,或做少了要罚,做多了做过了也要罚。韩非举例,韩昭侯罪典衣、典冠事。罚典衣是因其失职,罚典冠是因为他越权。韩非认为这种做法很对。另一类是控制臣下的阴谋权术,叫“潜御群臣”。他讲了很多不可告人的阴谋,如“倒言反事”,即试探臣下,用反语问臣下。“挟知而问”,知道的事装作不知道而问臣下。用这些阴谋权术考察臣下是否忠于自己,使臣下感到畏惧,唯君主之令是从,不敢有非分之想。还有一类是介于上面两类之间,叫作“君道无为,臣道有为”。“君道无为”是从道家来的,也叫“君人南面之术”,就是君主除抱法处势用术之外,不做任何具体工作,也不暴露个人的好恶,这样可以防止臣下投其所好,猜测君主的意图。具体工作交给臣下去做,做好了是君主的功劳,是君主贤明;做错了与君主无关,罪在臣下,臣下领罪时还要喊:“皇上圣明,臣下当诛。”韩非把这总结成一句话叫作“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传统社会几乎所有的统治者都学这一套,一切功劳归自己,一切错误归别人。

韩非的“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思想是先秦法家思想的总结和归宿。它的目的在于为新兴统治集团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政权的国家服务。

上面对法家的法令思想作了总的提要。为了便于大家掌握好法家的法律思想,下面对几个主要法家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分别作一些简单的提示。

被法家奉为先驱的管仲

管仲,名夷吾,字仲,又称敬仲。春秋前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生年不详,死于公元前686年。由于鲍叔牙的推荐,他被齐桓公任命为卿(一说为“相”),在齐国实行改革。他认为,“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把经济发展视为人们遵守礼义法度和使社会秩序稳定的物质基础,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他在齐国“修旧法”,使法“与俗同好恶”,“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从而做到“令顺民心”。他重视“礼义廉耻”,比之为“国之四维”。同时,他也重视赏罚的作用,认为富国强兵、保证法令贯彻的最有效的办法是“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主张以法治国,加重刑罚,使人“畏威如疾”。他打破周礼“任人唯亲”的“亲亲”原则,破格选拔人才,“匹夫有善,可得而举”,甚至可为“上卿之赞(辅助)”。同时还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惩治“不用上令”、“寡功”和“政不治”的官吏。他在齐国实行新的军事和户籍编制,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方,以为军令。“寄内政于军令”,加强对人民的控制。管仲的法律思想在经济上、政治上都初步带有适应新兴势力要求的倾向。因此,他虽然被孔子所称誉,但仍然被战国时期的法家奉为自己的先驱。今存《管子》一书为战国中期齐国法家托名而写。

法家的开创者李悝

李悝,一说即李克(约前455—前395),战国初期政治家,魏国人。从公元前406年起,任魏文侯相,主持变法,从经济、政治、法律诸方面进行改革。他是先秦法家实际上的开创者。他提出的改革方针是:“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其目的在于打击贵族的宗法世袭制,建立新的官僚制。他的突出贡献是在整理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所制定的成文法的基础上,编撰了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这部法典对传统立法产生很大的影响。《法经》已经失传。

法家思想的奠基人商鞅

商鞅,又名卫鞅、公孙鞅(约前395—前338),出身于卫国公族,战国中期政治家、法家思想体系的奠基者。商鞅年轻时便喜“刑名之学”,曾为魏相公叔痤的家臣,熟悉李悝、吴起等人的变法理论和实践。秦孝公即位后,他携带李悝《法经》入秦,两次主持秦国的变法,奠定了秦国富强的基础。因封地在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商洛镇),故史称商君、商鞅。秦孝公死后,他被秦国贵族杀害。现存《商君书》是研究商鞅一派法家思想的重要材料。

在先秦法家中,商鞅以“重法”著称。他认为远古时代本无国家法律,后来由于社会出现“以强制弱”“以众暴寡”的混乱局面,为了“定分止争”才产生国家和法律。这种国家、法律起源论反神权法思想,具有进步意义。

商鞅主张“法治”,坚决反对“礼治”。他认为“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因此治理国家就应当“因民之性”,即按照人民的好恶,用赏罚两手来驱使人民“喜农乐战”。他提出“壹赏”“壹刑”“壹教”的口号。“壹赏”即只赏有功于耕战、告奸(揭发犯罪)的人,无功者即使是贵族也不赏;“壹刑”即“刑无等级”,不论卿相、将军、大夫、庶人,凡触犯国法的一律处罚;“壹教”即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法律、不利于农战的思想言论,实行文化专制,后来发展到“燔诗书而明法令”。

在推行法治的方法上,商鞅强调法、信、权三个因素。法,指制定和公布符合当时新兴统治集团意志的成文法,使人“知所避就”;信,即“信赏必罚”,指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一定罚;权,即权势,由君主独掌立法、司法权,“君尊则令行”,保证法律畅行无阻。

在刑罚方面,商鞅提出“重罚轻罪”的理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意思是说,轻罪重罚其结果是轻罪都无人敢犯,重罪就更无人敢犯了。这样一来就可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这种“重刑”理论对后来的法家和秦王朝统治者的影响很大。

以重“势”著称的慎到

慎到(约前395—前315),赵国人。先秦法家的著名代表人物之一。早年曾“学黄老道德之术”,是从道家中分化出来的法家人物。他在先秦法家中以重“势”著称。他是法家重要的理论家,在法理学上很有造诣。

慎到重“势”,其目的在于“尚法”。在他看来,“法”是客观的、公正的、至高无上的,应当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衡量人们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正)之制也。”任何人都不得越法而谋,越法而议,越法而行。在这里,“至公”的“公”是指新兴统治集团的整体利益。与此相对,他把包括君主和各级官吏在内的个别人或少数成员的利益以及照顾这种利益的行为说成是“私”。慎到是中国法理学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比较系统地以普遍性的形式提出统治集团的这种“公”“私”观的人。他认为“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坚决反对新兴统治集团中的个别人(包括君主)以“私”乱“公”,以“私”乱“法”。

基于这种对“法”的性质和作用的认识,慎到坚决主张“法治”。在他看来,“治国无其法则乱”。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尊君和尚法,“民一于君,事断于法”,这是“国之大道”。在尊君上,他既反对贵族同国君分庭抗礼,也反对儒、墨两家的尊贤、尚贤。要求臣民都必须服从君主的统治。在法律上只有君主才有立法权和变法权。各级官吏只能“以死守法”,严格遵守和执行君主的法令。至于一般的老百姓则只能“以力役法”,即必须服服帖帖地接受法令的役使。但是他反对国君随意立法变法,要求国君像“道法自然”那样,“以道变法”,即必须顺应人们要求私有的自为心来立法,而不能只为国君个人利益立法。只要国君“因人之情”立法,立法后又能凡事一断于法,国家就一定能治理好。

由于慎到要求君主立法“为公”,反对立法“为私”,因此他特别强调君主和各级官吏要严格遵守法制。“为人君者不多听,据法倚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就是说,不论亲疏贵贱,一切以法为断。另一方面,他坚决反对“人治”。认为即使“法”还不完善,也比“无法”的“人治”强,因为它能“一人心”。详见法治与人治对立问题的论述。

慎到“尚法”,同时又“重势”。在他看来,君主如果没有掌握能使法令得以贯彻执行和使臣民不得不服从的权势,“法治”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君主有了权势,即使像夏桀那样昏庸,也能“令则行,禁则止”。反之,没有权势,君主即使像尧那样的贤智,老百姓也不会听从他的指挥。用他的话说就是“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因此,“势位”足恃,而贤智不足慕,从而把法律与国家政权联系起来。但是,他“重势”,要求国君“权重位尊”,却又不是君权至上论者。在君与法的关系上,他始终坚持君主必须“事断于法”,君主只能为国、为“公”,而不能越法“行私”。因此他反对国君“自任”,要求国君“任法”,即“大君任法而弗躬(亲自去做),则事断于法矣”。

总之,慎到“尚法”“重势”,都以其“公”“私”观立论。他的法律思想不仅为当时推行新兴统治集团的“法治”提供了理论根据,而且也对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重“术”的申不害

申不害(约前385—前337),郑国京(今河南荥阳县东南)人。他也“本于黄老而主刑名”,也是从道家中分化出来的法家人物。韩国灭郑以后,韩昭侯任他为相进行改革。

同先秦其他法家一样,申不害也主张“法治”,要求君主“明法正义”,“任法而不任智”。他认为:“君之所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但是在先秦法家中,他更以“重术”著称,并自成一派。

为了解决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而突出起来的君臣矛盾,申不害吸收、改造了道家的“君人南面之术”,以维护法家所主张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他认为要实行“法治”,君主就必须集权于一身,群臣只能围着君主转,一切听从君主的号令。“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就是说君主要把关系国家安危的立法定制、任免官吏、行赏施罚等大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中,防止臣下“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君之政而专其令”,特别要防止“一臣专君”,使君主手中的大权旁落,从而导致“乱臣破国”和“弑君而取国”的后果。他的“术”,即为解决君臣之间的这一矛盾。“术”的具体内容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1.“为人臣(君)者操契以责其名”。这种“术”是指公开的君主用以选拔、监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韩非后来所说的“因任(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即为这种“术”。意思是说,君主按照臣下的才能公开授予官职,然后考察臣下所做的工作(实),看是否符合他的职守(名),以名实相符与否来决定赏与罚。在名实是否相符上,申不害对臣下的要求极为严格,既不许失职,也不许越权,甚至主张“治不逾官,虽知弗言”,即凡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臣下即使知道也不许言讲。用这种“术”去治理国家其结果必然会使君主闭目塞听,陷于十分孤立的处境。

2.“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这是一种驾驭臣下的阴谋权术,或者说是“暗术”。意为君主在臣下面前不露任何形迹,对什么事情都装作没有听见、没有看见,毫无所知。这样自己不暴露,臣下就会感到高深莫测,觉察不出君主的真实意图和虚实。臣下无从投己所好,也就无法隐藏自己的过错。最后君主就能像明镜一样,看清臣下的一切,真正识别忠奸。

由于申不害过分强调“术”,忽视君主统一宪令等根本问题,这就离开了法家的“法治”精神,而变成君主一人的“独治”。因此韩非不仅批评他“未尽于术”,而且批评他“徒术而无法”。这种批评是颇有见地的。

集法家思想大成的韩非

韩非(约前280—前233),战国末期人,出身韩国贵族,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与李斯同为荀子的学生,他“喜刑名法术之学”,见韩国衰弱,曾建议韩王变法,未被采纳,便发愤著书。秦始皇看了他的书非常欣赏,感慨地说,如能见到作者,并和他交游,“死不恨矣”。韩非到秦国后,由于李斯、姚贾的陷害,被迫服毒自杀。他的著作收集在《韩非子》一书中。

韩非的政治法律思想和先秦其他法家的代表人物一样,以“法治”为核心。但是他的法治理论比其他法家代表人的理论更系统、更深入;推行“法治”的方法比其他法家人物更完备、更具体。他总结前期法家法、势、术三派的理论,建立了一个“以法为本”,法、势、术三者结合的完整体系,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

“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人民众而货财寡”的人口论和人人“皆挟自为心”的人性论是韩非“法治”理论的基石。他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四个时期,即构木为巢钻木取火时代的“上古”、夏禹治水时代的“中古”、汤武征伐时代的“近古”和战国时代的“当今之世”。“中古”胜于“上古”,“近古”又胜于“中古,“当今之世”胜于“近古”,不断进化,不断发展。因此,历史条件不同,治国的方法也要相应地变化,不能当保守、复古的蠢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以适应新的时代的要求。

韩非从根本上否认儒家所宣扬的仁义道德和儒家所推崇的道德高尚的“圣人”。在他看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的时代早就一去不复返了。“当今之世”是“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人口增加,生活资料不足,是生存竞争时代。而人的本性又“皆挟自为心”,在“自为心”的支配下,人人都不惜千方百计地损人利己。人与人之间,甚至父母与子女之间都是一种赤裸裸的尔虞我诈、你争我夺的利害关系。在这种互相争夺的混乱局面下,必须也只有用国家和法律才能“禁暴”“止乱”,维持社会秩序。因此,国家不能“务德”,只能“务法”。“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只有“威势”才能“禁暴”,“德厚”不足以“止乱”。

在他看来,法律是统治者维护其统治和实现富国强兵的根本。因此他坚决主张“明法”,树立法令的绝对权威。“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法”是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他反对在法令之外讲仁义道德,“行义示则主威分,慈仁听则法制毁”。反对释法行私,“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甚至要求实行文化专制,禁止一切与法令不合的言论,以统一思想,使“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为此,他强调国家要制定成文法并予公布,使人民的思想言行有所遵循,使“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强调君主要用“赏罚”二柄,以保证“法”的贯彻秩序。要求“法不阿贵”,突出“赏誉同轨,非诛俱行”。主张使用重刑,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韩非把“法”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他又认为只有“法”还不行,“法”之外君主还必须有“势”(权势)。“法”离不开“势”,“势”是法的后盾。然而“势”又不能离开“法”,有“势”无“法”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人治”是乱国之道。基于这种思想,他主张君主在“抱法”的同时,要“擅势”,集权于一身,绝对尊君,把君主专制推向极端。

“抱法处势”还必须有“术”。韩非认为“术”是使君主牢牢掌握政权、防止臣下阴谋篡权、阳奉阴违,真正贯彻法令,从而实现“法治”的方法、策略和重要手段。在他看来,君臣之间根本不存在儒家所说的“亲亲”关系,而是“上下一日百战”的利害冲突。因此君主如果没有一套驾驭臣下的“术”,就会大权旁落,失去“生杀之柄”,从而不能“潜御群臣”,使之奉“公”守法,实现“法治”。所以他不但为专制君主玩弄阴谋诡计公开制造理论根据,而且为他们出了不少点子。

在先秦思想家中,法家的法律思想比其他各家都丰富、系统。而在法家中,韩非又居其首。他的进化的历史观和朴素辩证法有其积极因素,“法治”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基本上符合了时代的要求。但是由于他把法家思想推向极端,所以按照他的理论实行统治的秦王朝很快激化了社会矛盾,二世而亡,从此使得法家思想落了个“刻薄寡恩”的恶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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