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法家申不害
申不害 (公元前385年~公元前337年),郑国京地(今河南荥阳市京襄城村)人。是战国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他的著作《申子》一书,《史记·老庄申韩列传》说有两篇,《汉书·艺文志》说有六篇,但都早已失传。现在我们所能见到的多是一些零章断句,比较完整的就只有唐朝魏征辑录的《群书治要》卷三十六所引的 《大体篇》 了。
申不害的主要政治活动在韩国,韩昭侯八年 (公元前351年)被韩昭侯任为相国,当时的韩国山多平原少,水源不足,土质硗薄,生产条件很不好,在七国当中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随着战国时期社会经济的变化,新兴地主阶级的崛起,李悝、吴起相继在魏国、楚国实行变法,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在争夺霸权的活动中,都竞相领先。韩国又介于齐、楚两强之间,大有孤城落日之势。申不害为了改变韩国的地位和处境,也提出了革新变法的主张。通过实行变法使韩国出现了 “国治兵强”的局面。
申不害的思想核心是“法与术”,比较起来尤重于“术”。故有“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 的说法。
在法的方面,申不害主张以立法、明法、任法、置法而不变,作为立国之本。所谓立法,就是说“君必有明法”。所谓明法,就是法纪必须是严明的。在申不害看来,凡是能够贯彻法制的人,都是圣君。君主治理国家,依靠实行法治而不单凭个人的聪明智慧,依靠严明法术而不相信空洞的说教,这就成了任法不任人了。他不仅主张执法的人不能摒弃法纪,而只凭个人的智慧和好恶办事,而且还认为“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而安不安,乐其法也。”关于“法”,韩非曾作过这样的概括: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法加乎奸令者也。”所谓法,就是由官府公布的法令,让人们记在心里,使人们知道: 奖赏是赏那些谨慎守法的人,惩罚是罚那些破坏法令的人。这样立法、明法、任法、置法而不变,构成了申不害的法治思想。
在术的方面,韩非对申不害“术”的思想有过两处解释,一是在《难三》篇说: “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 故法奠如显, 而术不欲见。”在这里, “术”成为一种隐蔽的统治方法和策略,即所谓权变之术。一是在《定法》篇中说: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按照这种解释,“术”又是君王使用官吏的一种措施。从这种思想出发,申不害主张: “治不逾官,虽知不言。”各级官吏在其所管理的事务中,不能超越其职权,对职权范围以外的事,即使知道,也不应有所议论。应该事有专职,职有专人,人有专责。这是注重事功,讲求实效的传统思想。
战国时期,已实行验合券契形式的“上计制度”。君主定期通过“上计”,对臣下进行考核。申不害主张: “为人君者,操契以责其名。”这就是说,国君必须根据名实相符的原则,对臣下进行考核和督责。为了强调国君的地位和作用,申不害又以生动的比喻作了进一步的论述,他指出: 国君好像身体,臣下好像双手。国君好像声音,臣下好像回响。国君决定根本的方针,臣下承担具体的任务。国君掌握纲要,臣下分理细目。国君掌权,臣下办事。这样就摆正了君臣关系,使国君居于中央,集权于手中。申不害的这种观点,对于加强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对于后来法家也有承上启下的影响。
刑名之学是申不害法术思想的哲学基础。古代“刑”字也作“形”字用。刑名即形名。换句话来说,形即是实,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名就是客观事物反映在人们头脑中的抽象概念。刑名之学就是讲名实关系的道理。在刑名问题上,申不害认为: “名自正也,事自定也。”事物的名是由它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事物的存在也是由它本身的条件决定的。申不害似乎不自觉地认识到了“实”决定“名” 的道理,思想上有了唯物主义萌芽。
申不害还努力对客观现象的变化进行概括(尽管是直观的表面的),来作为“名随实变”思想的依据。由此推论到政治方面,他认为: “是以有道者,自名而正之,随事而定之也。”一个善于用法术治理国家的君王,在处理人与人、人与事、人与物的关系时,应当名实相符,使“自名而正之”。同时,由于“实”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名”也要“随事而定之也”。
申不害是一位有作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在战国时代的社会大变革中,以法术思想和刑名之学作理论基础,为建立封建制,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对以后的许多政治家是有很大影响的。自韩非以下,历代政治家亦多从申子之学中吸取营养。曹操就是“操申、商之法术”的。王夫之也说: “申、商之言,何为之今而不绝邪?志正义明如诸葛孔明而效其法,学博志广如王介甫(王安石)而师其意。无他,申、商者,劳长之术也。”两千多年来的中国政治界、思想界,多以“申商”、“申韩”并称,这充分说明了申不害在我国思想界享有盛名,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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