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经《第八章 孝道——家庭伦理的孝》全文|译文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重视家庭伦理建设是中华文化传统之一,而儒家所提倡的孝道,就体现了对家庭伦理建设的重视。儒家的孝道强调子女对父母的敬顺,曾经并且仍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本章我们就对家庭伦理意义上的孝——孝道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说。

作为家庭伦理的孝,孝道大致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爱惜身体

《孝经·开宗明义章》中有这么一段话:

子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孝之始也。”

孔子说:要做到孝,首先应该爱惜自己的身体,哪怕是很细小的头发、皮肤,都是父母遗留下来的,做儿女的不能稍有毁伤,这是孝的起点。

在儒家的孝道观念中,极为重视人的“所从出”,即人的生命的来源。从自然界来说,是“天地氤氲,万物化醇”,所以天地是自然万物的主宰;从人类来说,是“父精母血,交媾而生”,所以父母是子女生命的主宰。一个人从甫一出生到离开人世,他的身体、生命,就不是属于他自己所独有的,而是属于——甚至完全地属于——他的父母,因为父母是他的生命的缔造者,他的一切都是父母所赐予的,他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孝经·圣治章》中说:“父子之道,天性也,君臣之义也。父母生之,续莫大焉。”

曾子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行父母之遗体,敢不敬乎?”( 《礼记·祭义》)曾子自己也确实是努力履行“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的准则的,他在临终前曾对人说:“启予足,启予手。”也就是让别人检查他的手、足有否损伤,要是没有任何的损伤,这样就可以完整地把自己交还给父母、祖先了。

正是基于这种观念,这种认识,《礼记·曲礼上》中就明确指出:

夫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所游必有常。……为人子者,不登高,不临深。

孝子不服暗,不登危,惧辱亲也。父母存,不许友以死。

就是说,作儿子的,要在出门前禀告父母,回家时要与父母招面,出游要有固定的地方。不能涉足险境,如登上高处、面临深渊等,不能去做秘密的事,以免不慎伤身,给父母带来伤害。父母亲活着,就不能轻许朋友以性命攸关的承诺。

《孝经·纪孝行章》中提到:“事亲者,……在丑不争。……在丑而争则兵。”就是说,作为孝子,不应该轻易地与别人争斗,否则将会受到凶险的祸害。孟子所说的“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也认为与人争斗,是不爱惜自己的身体和性命,是属于“不孝”的行为之一。

《礼记·檀弓上》中还说:

死而不吊者三:畏、厌、溺。

畏,是指轻身自杀;厌,是指不小心而被压死;溺,是指涉水时不注意而被淹死。这三种情况,在儒家的孝道看来,都属于轻身忘孝,是失礼的行为,所以死了也不值得同情,可以“不吊”。

做子女的,是“行父母之遗体”,延续宗族的生命,所以,孝子还要尽到为祖先传承祭祀香火的义务。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所谓“无后”,东汉赵岐注释说是“不娶无子,绝先祖祀”。既然生儿育女也是为了尽孝,那么,父母对子女拥有主婚权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子女们的终身大事,必须听从父母的安排,本人没有择偶的权力。

爱惜身体被看作是“孝之始也”来提倡,其实质是这么一种推理:父母生养了子女,子女的一切都是属于父母的,子女的身体,子女自身并没有自由处置的权力;爱惜身体,某种意义上就是爱护父母的财产,就是保证生养了自己的父母能有一个回报。孟子说:“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守,孰为大?守身为大。不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闻之矣;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未之闻矣。”( 《孟子·离娄章句上》)曾子说:“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 《礼记·内则》)也都反映了这种子女的身体归属于父母的观念。

这种子女的身体属于父母的理论,自然易于产生流弊。例如,在儒家经典所记载的虞舜尽孝的故事中,虞舜之父瞽叟曾经“焚廪掩井”,不仁不慈到了屡次要杀害儿子的程度,却没有遭到先儒们太多的谴责,这似乎是默许瞽叟的“杀子”的权力。而明朝末年的魏禧甚至讲过这么一段极端的话:“父母即欲以非礼杀子,子不当怨,盖我本无身,因父母而后有,杀之,不过与未生一样。”(魏禧《日录》)这正是“父叫子死,子不得不死”的言论。关于这一方面的流弊,我们将在下一章《对传统孝道的反思》中加以进一步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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