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经《孝道所产生的流弊》全文|译文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二、孝道所产生的流弊

儒家的孝道,更强调子女对父母的敬爱这一端,自有它在道德方面的价值和意义,它致力于调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伦理关系,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它培养了我们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也对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宁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从孝道介入政治作用范畴方面来看,儒家宣扬的“孝治”观念,致力于创建一种使“亲亲”与“尊尊”、“贤贤”相结合的家国政治,其目的在于使天下平息纷争却又保有活力。我们不能否认“孝”作为一种具有政治效用的社会道德教化所起的作用,历史上曾出现的“郁郁乎文哉”的周文气象,那彬彬有礼、温情脉脉的政治景观和君子风度,的确自有其美好的一面。总之,倡导孝道对于个人修养、家庭关系、社会政治的敦风厚俗之功,是不能一笔抹杀的。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历史上重孝与泛孝的倾向,把孝道强调得过了头了,也就有流弊的产生。

我们已经在前面分析说明了儒家封孝的强调是一种调节作用,这是在“慈”与“孝”之间不平衡状况的调节。其实,它应该是有前提条件的,是相对性的,即“父慈”是前提条件,相对于父慈而有子孝。《礼记·大学》中说:“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二者并列。北齐的颜之推在其著名的《颜氏家训》中说:“夫风化者,自上而行于下者也,自先而施于后者也,是以父不慈则子不孝……”这也是为“子孝”提出前提条件。如果父慈子孝是普遍的对应,那自然是最理想也最完善的了,可是,尽管从一般情况来说,父母对子女的慈爱是一种天性和本能,但也不能排除因各种社会的、家庭的、经济的原因而出现父母不仁不慈的现象。《二十四孝》中,就有三例是父母不仁不慈的情况:与舜“父顽母嚣”,闵子骞后母“妒损,衣以芦花”,王祥“继母朱氏不慈”。在这种情况下,“子孝”失去了相应的前提,但为人子者仍应无条件地恪守“孝道”:虞舜死里逃生,仍无怨怼,闵子骞冻得发抖,而不声张抗议,王祥卧于冰上性命堪虞……这些都被奉为孝的典范,这在今天看来,的确太不近人情了。

强调孝道是可以接受的,但没有相应前提,片面性、绝对化地强调孝道,就偏离情理了——这就是说:父母是否仁慈并不是必须的义务,而只有子女的孝顺,才是真实的而又强硬的义务要求。翻开历代封建王朝的各种法律,从来没有认定父母不仁不慈是犯罪行为的,而“不孝”却一向都被列入十恶不赦的重罪。《孝经·五刑章》中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不孝”所受的刑罚是极为严厉的。

在重孝与泛孝的主张影响下,一些甚至违反了孝道训条的愚行与暴行也被认可、推崇,如郯子为顺从母亲的意愿,冒着生命危险去深山老林里取鹿乳,违反了“孝子不服暗,不登危”的训条;介子推“割股啖亲”即割掉自己大腿上的肉给父母吃,违反了“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训条;郭巨埋儿,因家贫将儿子活埋省下粮食奉养老母,又是违反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训条……尽管如此,因为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善事父母,所以被认可并且受推崇。

在孝道为本的总的指导思想下,子女在人身、意志、财产上都处于极端无权的地位,他们对父祖必须绝对服从,甚至连自己的身体、生命都被认为是属于父祖的而不是本人的。“父为子纲”这种礼制规范得到国家强制权力的充分保护。父母对子女拥有教令权、惩戒权、送惩权、主婚权等。

教令权,是指子孙要遵从父祖的意志,要接受父祖的管束。惩戒权,是指子孙违反父祖的意志不受约束时,父祖可以行使权威加以惩戒,因此教令权与惩戒权互为表里,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吕氏春秋·荡兵》中说:“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颜氏家训》中说:“怒笞废于家,则竖子之过立见,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治家之宽猛亦犹国也。”这些都是礼制上的要求,《唐律·斗论》规定:“即有违反教令,依法决罚。”则是有国家法律作后盾。上古奴隶社会以至封建社会初期,法律容许父祖杀害子孙。《史记·李斯列传》记载,秦二世胡亥假借秦始皇的名义赐扶苏死,有劝扶苏上表请免者,扶苏说:“父而赐子死,尚安复请。”遂自杀,这就是个例证。后来生杀之权操纵在皇帝和国家机器手里,虽然不再允许父祖杀子孙,但对杀害子孙的却罚极轻。元、明、清的法律规定,除故意杀害并无违犯行为的子孙要受惩罚外,子孙如有不孝行为而被父祖杀死,父祖是可以免负刑事责任的。相比之下,《唐律·斗讼》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骂祖父母、父母者,绞。”这种处罚,又严厉到了极点。

法律除了承认父祖的惩戒权外,还给父祖以“送惩权”,即请求官方代为惩罚的权力。父祖以子孙违反教令为理由送请惩戒的,或处以徒刑,或予以杖笞,还可以流放边远地区。父祖如以不孝罪名呈控将子孙处死,一般情况下官府是不加拒绝的。《清律例》规定:“父母控子,即按所控办理。”即不必审讯即可定案。

父母的意志是子孙婚姻成立或解除的决定条件。家长可以为子孙择妻,为女嫁夫,子孙必须遵从包办的婚姻而不得违抗,否则要受到惩罚。同样,父母对娶来的媳妇不满意的,可以下令离弃。东汉末年有一首民间叙事诗《孔雀东南飞》,说的是焦仲卿之妻刘兰芝与焦母不合,尽管焦仲卿与刘兰芝恩爱不舍,但也还是违心地遵从母命,遣送妻子出门,结果焦、刘两人双双自杀。这种以爱情和性命去殉“孝道”的悲剧,在历史上不知演出过多少!

总之,从相对的“父慈子孝”中强调“孝”的一端,发展到绝对化了的“父为子纲”,这就使得父子关系的不平等达到极端,子辈成为父辈的附属品,子辈没有自己独立自主的意志、人格。鲁迅先生在新文化运动时期所写的《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一文中说:

“父子间没有什么恩”这一个断语,实是招致“圣人之徒”面红耳赤的一大原因。他们的误点,便在长者本位与利己思想、权利思想很重,义务思想和责任心却很轻,以为父子关系,只须“父兮生我”一件事,幼者的全部,便应为长者所有。尤其堕落的,是因此责望报偿,以为幼者的全部,理该做长者的牺牲。

鲁迅先生的这段话,确实是击中了传统孝道极端发展的流弊的根本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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