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信鉴赏·家书·范县署中寄舍弟墨第四书》注释与鉴赏
清·郑燮
十月二十六日得家书,知新置田获秋稼五百斛②,甚喜。而今而后,堪为农夫以没世矣③!要须制碓、制磨、制筛箩簸箕、制大小扫帚、制升斗斛④。家中妇女,率诸婢妾,皆令习舂揄蹂簸之事⑤,便是一种靠田园长子孙气象。天寒冰冻时,穷亲戚朋友到门,先泡一大碗炒米送手中,佐以酱姜一小碟,最是暖老温贫之具。暇日咽碎米饼,煮糊涂粥,双手捧碗,缩颈而啜之,霜晨雪早,得此周身俱暖。嗟乎!嗟乎!吾其长为农夫以没世乎!
我想天地间第一等人,只有农夫,而士为四民之末⑥。农夫上者种地百亩,其次七八十亩,其次五六十亩,皆苦其身,勤其力,耕种收获,以养天下之人。使天下无农夫,举世皆饿死矣。吾辈读书人,入则孝,出则弟⑦,守先待后⑧,得志泽加于民⑨,不得志修身见于世,所以又高于农夫一等。今则不然,一捧书本,便想中举、中进士、作官,如何攫取金钱,造大房屋,置多田产。起手便错走了路头,后来越做越坏,总没有个好结果。其不能发达者,乡里作恶,小头锐面⑩,更不可当。夫束修自好者,岂无其人;经济自期⑪,抗怀千古者⑫,亦所在多有。而好人为坏人所累,遂令我辈开不得口;一开口,人便笑曰:“汝辈书生,总是会说,他日居官,便不如此说了。”所以忍气吞声,只得挨人笑骂。工人制器利用⑬,贾人搬有运无,皆有便民之处。而士独于民大不便,无怪乎居四民之末也!且求居四民之末而亦不可得也!
愚兄平生最重农夫,新招佃地人,必须待之以礼。彼称我为主人,我称彼为客户,主客原是对待之义,我何贵而彼何贱乎?要体貌他⑭,要怜悯他;有所借贷,要周全他;不能偿还,要宽让他。尝笑唐人七夕诗,咏牛郎织女,皆作会别可怜之语,殊失命名本旨。织女,衣之源也,牵牛,食之本也,在天星为最贵;天顾重之,而人反不重乎?其务本勤民⑮,呈象昭昭可鉴矣⑯。吾邑妇人,不能织绸织布,然而主中馈⑰,习针线,犹不失为勤谨。近日颇有听鼓儿词⑱,以斗叶为戏者⑲,风俗荡轶⑳,亟宜戒之。
吾家业地虽有三百亩,总是典产㉑,不可久恃。将来须买田二百亩,予兄弟二人,各得百亩足矣,亦古者一夫受田百亩之义也㉒。若再求多,便是占人产业,莫大罪过。天下无田无业者多矣,我独何人,贪求无厌,穷民将何所措足乎㉓!或曰:“世上连阡越陌,数百顷有余者,子将奈何?”应之曰:“他自做他家事,我自做我家事。世道盛则一德遵王㉔,风俗偷则不同为恶㉕,亦板桥之家法也。”哥哥字。
[注释]① 范县: 原属山东,1964年划归河南省。墨: 郑墨,字五桥,郑板桥堂弟。② 斛(hú): 容量单位。古代以十斗为一斛,南宋末改为五斗。③ 没(mò)世: 指一直到死。④ 碓(duì): 舂米的工具。⑤ 舂: 舂米。揄(yóu): 从臼中取米。蹂: 蹂禾取谷。簸: 扬去糠。⑥ 四民: 古时称士、农、工、商为四民。⑦ 弟: 通悌,敬爱兄长。⑧ 守先待后: 保存先人的美德、事业等,以传给后人。⑨ 得志: 指出仕做官。泽: 恩泽。⑩ 小头锐面: 形容善于钻营。⑪ 经济: 经世济民。自期: 自许,即要求自己。⑫ 抗怀千古: 胸怀高尚,追慕古人。⑬ 利用: 有利于民生日用。 ⑭ 体貌: 相待以礼。⑮ 务本: 尽力于耕织,古代以农桑为本。勤民: 为民勤劳。⑯ 呈象: 呈现天象。昭昭: 明,清楚。⑰ 主中馈(kuì): 主持家中饮食烹饪等事。⑱ 鼓儿词: 一种民间说唱艺术,唱时以鼓为节拍,如北方大鼓。⑲ 斗叶: 玩纸牌。 ⑳ 荡轶: 摆脱世务,自求安逸。轶: 通逸。㉑ 典产: 抵押的土地。到期原主可赎回。 ㉒ 一夫受田百亩: 指周制。㉓ 措足: 指安身。㉔ 一德遵王: 同心同德,遵守先王之道。㉕ 偷: 浇薄,败坏。
[作者]郑燮(1693—1765),字克柔,号板桥。兴化(今属江苏)人。清书画家、文学家。乾隆进士,曾任范县、潍县知县。因灾年为民请赈,忤上官意而被罢官,遂归故里,不复出仕。晚年卖字画于扬州,与金农、汪士慎等被称为“扬州八怪”。工诗,善画兰、竹,书法于行楷中兼取隶法,人称“板桥体”。书、诗、画皆自成一家,号为三绝。有《板桥全集》。
[鉴赏]板桥家书,亦如其字画,颇有独出机杼之处。看似只不过兄弟之间唠日常,嗑细事,诉衷曲,话家业。然正如板桥自言,信中颇有言近指远、褒贬社会之处。这封信中所发之感慨,正是从“士”这个题目上来的。写此信时,板桥正任范县知县。清中叶,官场混浊,士风不古。学子读书,不是为国为民,而是为了如何“攫取金钱,造大房屋,置多田产”。板桥故意把“养天下之人”的农夫与之对举,讽刺意味已顿现其中。信中一再发出嗟叹:“吾其长为农夫以没世乎!”这正是同陶渊明在归田前的心情是相通的。板桥信中虽无“舟遥遥以轻扬,风飘飘而吹衣。问征夫以前路,恨晨光之熹微”之句。然“泡一大碗炒米”、“佐以酱姜一小碟”、“暇日咽碎米饼,煮糊涂粥,双手捧碗,缩颈而啜之”,也是对田园生活亲情的流露。而文字绝无矫揉造作,只拾掇那些口语、日常语,娓娓道来,注以一片真情,亦是板桥“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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