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并非是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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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并非是最有效的方式

《道德经》第七十四章写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若民常且必畏死,常有司杀者。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

南怀瑾先生对此作出了这样的解释:既然民众不怕死亡的威胁,又怎么能用死亡威胁民众呢?假若能使民众常常畏惧死亡,就对那些为非作歹者执行极刑,哪个还敢犯上作乱呢?假若民众过着寻常的稳定生活,就一定怕死,就常设主宰生杀权的司法机构。若取代司法大权而主宰生杀权,这就如同取代林木工匠去砍伐,这样做很少有不伤手的。

由此看来,惩罚并非是管理人最有效的方式。若是一个人连死都不怕了,无论你再用什么样的严刑酷法惩罚他,可能都不管用。惩罚得越重、越多,反而会物极必反,不但得不到预期的结果,还可能会造成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比如,监狱中的犯人,越是被惩罚越容易发生暴乱,哪怕是被枪指着脑袋,也可能会奋起反抗。诸如殴打狱警,甚至为逃狱而杀害狱警等,都是惩罚过度可能出现的后果。

所以南先生说:“人并不是绝对怕死的,为政不用道德来感化,只用杀戮来威胁,是绝对压不住的……应该以自己的道德来做领导。你自己用善心来行事,下面的风气自然跟着善化了。”

这与老子的“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反问出的道理是一致的。对于看管和教育式的管理来说是这样的,对于上下级之间的管理来说也是这样的。因此,从南先生的话里我们还可以推理到,对于一个领导来说,当下属犯下错误时,除了惩罚,还可以选择用道德来感化。

而这运送罪犯的工作则全部交给私人船主去完成。当然,这是会付给私人船主高额的运费的。运费的计算方式是以上船的人数为准,换句话说,就是装了多少人,就付多少钱。

为了赚得更多的利润,当时英国私人船主提供的条件很差,导致运送过程中,罪犯的死亡率非常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先后采取了以下几种方案:

第一种是,试图通过道德感化让私人船主良心发现,为罪犯们提供更好的条件,如食宿条件、住宿条件,等等。但是,在暴利的驱使下,为了压低运输成本,这一方案根本没有可行性。

第二种是,政府参与监督管理,通过法律形式规定最低伙食和医疗标准,并且由政府派官员到船上负责监督实施这些规定,试图因此而让私人船主在政府的压力下能更加人性化。违反者将接受法律的制裁。结果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最后监督的官员和私人船主同流合污。一种是纵然会被惩罚,但是很多私人船主依然铤而走险。所以,最后罪犯的待遇依然得不到改变。

第三种是,政府不再按上船时运送的罪犯人数付费,而按下船时实际到达澳洲的罪犯人数付费,路上犯人死亡还要罚款。运到澳洲的罪犯的数量越多,政府还会给私人船主一笔额外的奖金。这一方案一施行,罪犯的死亡率立即大大下降。

然而,如同大家所知道的,很多时候,下属犯错也并非完全是因为道德上的欠缺,还可能是因为工作态度问题,或者是工作效率问题,甚至有可能是下属个人的工作能力问题。如此看来,既然惩罚未必是最有效的管理方式,那么还有什么方式比惩罚更有效呢?我们先来看这么一则故事:

从故事中我们可以发现,纯粹的惩罚根本就解决不了问题,反而是奖励,立即让情况得到了绝对性的改观。

l770年,英国占领澳大利亚,并且成功将之变为自己的殖民地。为了发展殖民地,英国政府决定把判了刑的罪犯运往澳大利亚,一来可以缓解英国监狱人满为患的情况,二来可以向澳大利亚输送丰富的劳动力,一石二鸟。

事实上,在我们的工作中,作为一个领导,若想改善现状,提高管理的效率,惩罚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它的效力也并非就是最好的。转个身,要发现,奖励的效力也是不容忽视的。尽管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确实,必要的时候,惩罚是要有的;可是,不是一切问题都能用惩罚来解决。换个角度来看,若是变惩罚为奖励,那么很多棘手的问题也便能迎刃而解了。

因此,一个具有领导智慧的领导,往往不会将惩罚当做唯一或者是最有效的解决下属工作上的错误或者问题的方式。相反,他可能会选择奖励的方式,以便让下属获得改变的动力和信心,让问题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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