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一部主要著作,1748年出版。这是作者用25年左右时间写成的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为新兴资产阶级提出了进步的社会理论。此书出版后,轰动一时,不到两年印刷和发行了22版,又有许多外文译本,同时也引起了反动统治阶级和教会的异常嫉恨,将其列为禁书。该书在我国1913年有严复的中译本,书名为《法意》,对我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有重大影响。1961年张雁深根据法文原本另行翻译,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全书共六卷三十一章。第一卷论述一般法的含义,进而论述社会中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第二卷论述法律和防预力量、攻击力量的关系,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的范例。第三卷关于地理环境与政法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第四卷论述法律和商业贸易、人口的关系。第五卷论述法律和宗教的关系。第六卷记述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的学说等。本书虽然主要是一部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但它的内容广阔、丰富,几乎涉及社会历史领域的各方面问题,可以说是一部社会科学的小百科全书。

作者从“法”的精神出发来建立他的社会政治理论体系。他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有从其本性派生出来的“法”,即客观规律。他明确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任何事物都受他们的法支配,法或规律是世界万物的主宰。他虽然也承认上帝存在,但上帝的一切行动都受规律制约,必须按“法”行动。这样作者以自然神论形式肯定了物质世界及其规律的客观性和永恒性。他明确指出,现实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形成的,它的运动必定有不变的规律。作者这种自然神论的世界观就是其社会学说的理论基础。他认为人类社会的法就是人的理性,各国法律是人类理性在特殊场合的适用。好的国家制度应当符合人类的理性,处理好各种社会因素的关系,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他特别强调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对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的作用,认为历史上存在有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他反对封建专制政体,宣扬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书中提倡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学说,认为这些权力必须由议会国王、法官分别掌握,彼此分工,互相制约,才能实现“法治”。书中用了大量篇幅论述了法律、社会政治制度与地理环境的密切关系。作者认为,气候、土壤和地域这些自然条件,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宗教、风俗和法律,以至一个国家的政体,都有着直接的巨大影响。作者片面夸大了地理环境对社会历史发展的作用,成为资产阶级地理学派的创始人。但是作者在书中个别地方也猜测到经济因素对社会制度演变的重要作用。如在论述早期法国封建制度的产生和演变时,强调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分配,对于封建君主国的建立和封建法律制度的演变起了重大作用。

该书当时被资产阶级称为“理性和自由法典”,对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宪法有重要影响。书中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欧、美资产阶级国家所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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