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建中元年(780)开始实行的赋税制度。唐中叶以后,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瓦解,农民大量逃亡,系于丁身的租庸调制已无法维持,国家赋税收入日益减少,为弥补财政亏空,政府增加了对户税和地税的征收,官吏从中擅立名目,巧役百端,人民不堪负担。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一)量出制入,依据每年国家财政支出确定赋税总额,按户等高下和资产多少摊派征收。(二)地税征米,户税征钱,户税钱在征收时大部分折成绢帛。地税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均征。(三)不论主、客户,以现居地为断,一律依法纳税。(四)取消租庸调和其他全部杂税。(五)两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六)对行商征税三十分之一。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改变了以往贫富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现象,贵族、官僚也须依法纳税,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实行两税法前,唐政府年入总额一千二百万贯,而盐利占一半,实行两税法后,年入一千三百余万贯,盐利不在其中,较前增加了一倍以上。将占纳税户约五分之二的浮户、客户从豪强的隐占下检括出来,成为承担国家赋税的二税户,使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两税法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重要发展阶段,构成了至明中叶分夏秋两次纳税的田赋制度的基础。记载两税法的历史文献有《新唐书》卷一百四十五《杨炎传》、《陆宣公集》卷二十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等。各类通史及隋唐断代史著作都有专章阐述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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