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史浩劄子
臣闻人主之职,莫大乎任贤去邪。任贤去邪,莫先乎信赏必罚。任贤而不知赏,与不任同。(同原缺,据雍正本、四库本补。)去邪而不能罚,与不去同。古之帝王,能任贤去邪者莫如瞬,举八元、八恺而相之,取四凶而流之,可谓能赏罚矣,未闻以十二牧之任而处四凶于外也。
臣昨日面对,论列尚书左僕射史浩之罪,乞加窜殛,陛下谓今日已罢之。臣知陛下能去邪勿疑,可谓无愧于舜矣。及宣麻于庭。乃以观文殿大学士知绍俯,舆论咸以为疑,谓陛下虽能去邪,而未能如舜之正名定罪也。
人臣得时遇主未有如皓,不忠于主亦未有如皓。皓不忠之罪,不可以一二数,臣姑论其大而着者有八,已见前章。效秦桧而主和议,可谓怀奸弃德;顺而资寇雠,可谓误国;名在宗派者不止八司马,可谓植党;窃天下之柄不止如王叔文,可谓盗权;陛下导人使谏,而浩钳人之口,可谓忌言;陛下委任忠臣,而陪百端谮毁,可谓蔽贤;留身奏事,妄称圣旨,可谓欺君;善则自称,遇则归主,可谓讪上。八罪有一,且不容诛,浩备有之,其何可赦!纵不投之四裔以御魑魅,其可以巨藩大郡(原作我,雍正本作城,据四库本改。)而赏奸耶?臣恐天下未必咸服如虞瞬时也。况绍兴密迩王都,最为大府,浩昔尝为属吏,奸赃着闻,亦何面目见其吏民耶?
臣愿陛下出臣前章,正其罪恶,褫爵(原作取,据雍正本改。)名,罢差遣,窜之三危之地,与天下共弃之,庶使大功不专于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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