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噬嗑卦第二十一·《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译文】 《象传》说:“足着刑具而伤灭脚趾”,说明初九不至于再前行重犯过失。
【说明】 《繫辞下传》引孔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屦校灭趾,无咎’,此之谓也。”此说深阐本爻的象外之旨,至见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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