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中西,推行审判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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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中西,推行审判独立

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后,沈家本是一位坚定的司法/审判独立主义者。他既是当时司法/审判独立的理论阐述者,同时又是实践者。

1.著《历代刑官考》,论证“政刑权分”中西相合

为论证中国古代也有近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审判独立的传统,沈家本特著《历代刑官考》,在考察中国历朝刑官沿革的基础上,指出:

成周官制,政刑权分。教官之属,如乡师、乡大夫、州长、党正,各掌其所属之政教禁令,此持政权者也。刑官之属,如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掌其所属之讼狱,此持刑权者也。……近日欧洲制度,政刑分离,颇与周官相合。

《历代刑官考》成书于1909年,正是清廷筹建各级审判厅,将审判权从各级行政官手中剥离之际。因此,人们尽可讥评他以古代“刑官”比“欧洲制度”的幼稚浅薄,批评他“司法独立非惟欧西通行之实力,亦我中国固有良规”之论的妄谬。但是,我们无法否认他在社会转型时期为当时各级审判厅奠基的理论意义;而就论证方法而言,也无法断言他的方法就一定比其他论证方法的效果逊色。实际上,就当时的环境而言,如果不用这种“托古改制”或“复古改制”的手法,而直接用西方理论去阐述司法/审判独立在中国的必要性,它的效果究竟有多大,实在令人怀疑。

2.派员考察日本裁判制度,确认“司法独立与立宪关系至为密切”

如果说,《历代刑官考》是从中国传统说明司法/审判独立在中国的可行性,那么,调查日本裁判制度,则是实地考察司法/审判独立在东方国家的实效,近距离地观察和探讨西方司法独立之本原。

光绪三十一年(1905)九月,他和伍廷芳专折奏请派员考察日本的裁判制度。次年,董康、麦秩严、熙桢、王仪通接受委派,在日本司法省特简参事官斋藤十一郎、监狱局事务官小河滋次郎的协助下,分历日本各处裁判所及监狱详细参观。通过半年多的调查访问,将见闻所及,撰写裁判四章、监狱二十二章,缮具清单进呈上奏。

通过考察,沈家本确信日本“国力之骤张基于立宪,其实司法独立隐收其效”。在列举行政官兼任司法的四大害处之后,他斩钉截铁地指出:“司法独立为及今刻不容缓之要图。”

3.引入律师制、陪审制

律师是职业法律人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和陪审制是西方司法审判独立的重要制度。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案件的审判,陪审团、律师制约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使法官不能肆意妄为,避免司法专横。

清末最早提请采用律师制和陪审制的法案,是1906年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沈家本、伍廷芳明确提出:

考欧美之规制,款目繁多,于中国之情形未能尽合。谨就中国现时之程度,公同商定简明诉讼法,分别刑事、民事,探讨日久,始克告成。推其中有为各国通例而我国亟应取法者,厥有二端。

一宜设陪审员也。考《周礼·秋官》,司刺掌三刺之法。三刺曰讯万民,万民必皆以为可杀,然后施上服、下服之刑。此法与孟子“国人杀之”之旨隐相吻合,实为陪审员之权舆。秦汉以来,不闻斯制。今东西各国行之,实与中国古法相近。诚以国家设立刑法,原欲保良善而警凶顽,然人情诪张为幻,司法者一人,知识有限,未易周知,宜赖众人为之听察,斯真伪易明。若不肖刑官,或有贿纵曲庇,任情判断,及舞文诬陷等弊,尤宜纠察其是非。拟请嗣后各省会并通商巨埠及会审公堂,应延访绅富商民人等,造具陪审员清册,遇有应行陪审案件,依本法临时分别试办。如地方僻小,尚无合格之人,准其暂缓,俟教育普及,一体举行。庶裁判悉秉公理,轻重胥协舆评,自无枉纵深致之虞矣。

一宜用律师也。按律师一名代言人,日本谓之辩护士。盖人因讼对簿公庭,惶悚之下,言词每多失措,故用律师代理一切质问、对诘、复问各事宜。各国俱以法律学堂毕业者给予文凭,充补是职。若遇重大案件,即由国家拨予律师,贫民或由救助会派律师代伸权利,不取报酬补助,于公之交,实非浅鲜。中国近来通商各埠已准外国律师办案,甚至公署间亦引诸顾问之列。夫以华人讼案借外人辩护,已觉扞格不通,即使遇有交涉事件,请其伸诉,亦断无助他人而抑同类之理,且领事治外之权因之更形滋蔓,后患何堪设想。拟请嗣后凡各省法律学堂俱培养律师人才,择其节操端严,法学渊深,额定律师若干员,卒业后考验合格,给与文凭,然后分拨各省,以备辩案之用。如各学堂骤难造就,即遴选各该省刑幕之合格者,拨入学堂,专精斯业,俟考取后,酌量录用,并给予官阶,以资鼓励。总之,国家多一公正之律师,即翌日多一习练之承审官也。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新法案用明确的条款对此作出规定。虽然这些条款遭到张之洞逐条逐句的批驳,但是,这种反对声音最终未能阻止中国引进律师制度的步伐,与法院法官一样,在历史潮流下,律师终于在中国登堂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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