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省官员,改革旧弊,推行法制,严惩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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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省官员,改革旧弊,推行法制,严惩贪腐

1.并省官员,各任其所

唐太宗十分强调领导人才的高素质,不盲目追求人多,注意官员的精简、精干、精明与精练,反对人浮于事。贞观元年,唐太宗对房玄龄说:“政理之本,惟于审,量才授职,务省官员……若得其善者,虽少,亦足矣。其不善者,众多亦奚为?”“官在得人,不在员多”, 《尚书》说“官不必备,惟其人”, 《经》上也说“谋夫孔多,是用不就”, “千羊之皮,不如一狐之腋”(第164页)。

唐太宗指出:“当须并省官员,各当所任。”(第164页)贞观初年,房玄龄等所置中央机关文武官员共640职。

对于有各类专长的技术人员,“只可特赐钱帛以赏其能,必不可超授官爵”(第164页),避免扩大官员编制。唐太宗关于精简机构官员,注意官员素质的思想是很突出的,人不在多,关键在于要称职,这些思想,无疑可以借鉴。

2.改革旧弊,推行法制

唐太宗深刻认识到隋王朝腐败瓦解的教训,所以在他们父子推翻隋朝后,着重“务在择官,改革旧弊,兴复制度”(第43页),对于历史上即使是强盛昌明时期的典章制度,也不盲目沿袭照搬。唐太宗主张根据新的实际情况,总结历史经验,改革旧弊,建立新的制度,“每因一事,触类为善”,举一反三,力求避恶求善。推行法制,严格控制死刑,唐太宗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须务存宽简。”执法务必宽大简约。“自今以后,大辟罪(死刑),皆中书令,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就是说,凡是死刑,都要有关官员集体审议,尽量避免冤案和量刑过重,并告诫官员“事无巨细,咸当留意”, “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复五奏”。即使是已下令处决的犯人,也要五次回奏,力求避免冤情。“守文决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后,门下省复,有据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奏闻。”(第435、437、438页)仅依法律条文定罪,可能也会有冤,以后凡是依法应判死刑而情节确实特殊的,应记录上报。由于实施以上措施,贞观四年,全国被判处死刑的只有二十九人。

3.慎乃出令,令出惟行

领导者或领导机关发布的指示命令,必须反复研究论证,慎重行事,不可朝令夕改,失信于民。《尚书》上说:“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第459页)当然,个别法令经实践证明,确实有误,也应改正补救。领导机关应有科学的分工与明确的职责,所谓“设官分职,各有所司”(《资治通鉴》一九二卷,贞观元年),不可政出多门,国无纲纪,否则各自为政,互相牵制,争功诿过,造成内耗,使中枢政令无法执行。从现代领导学来看,各级各类机构还应有明确的办事程序与规则,应有严格的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4.严惩贪腐,清除陋习

唐太宗对贪污和各种恶劣陋习深为痛恨,对朝野官员反复进行教育,他“深恶官吏贪浊,有受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赃者,皆遣执奏,随其所犯,置以重法”(第43页)。“贞观六年,右将军陈万福从九成宫赴京,违法取驿家麸数石,太宗赐其麸,令自负出以耻之。”(第384页)今天看来,一位将军在驿站多取了几石麦麸。算不得什么!然而唐太宗却赐给他麦麸,命令他亲自背去还给人家,可见唐太宗严惩贪污腐败的决心。

贞观七年,唐太宗巡视蒲州,刺史赵元楷为讨好太宗,专门找些老年人,身着黄纱,单衣迎于路旁,同时大修官署、城楼,并养羊百余只,鱼数千尾,准备送给唐太宗的亲贵。唐太宗知道后,对赵元楷说:“此乃亡隋弊俗,今不可复行,当识朕心,改旧态也。”(第391页)赵元楷感到惭愧,畏惧,不久就死了。由于唐太宗革新旧弊提倡廉洁,严惩贪腐。“由是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豪主之家,大姓豪狡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民。”(第43页)

《贞观政要》虽然包含了许多治国安邦的重要思想,如从谏如流,兼听纳下,闻过即改,克服“相借颜面”,防止“上下雷同,”重视人才,精简机构人员等。但它毕竟是一千多年前的著作,唐太宗君臣们,也不免具有其阶级的和历史的局限性,对他们的许多思想,只能从历史的、具体的角度去理解,仅作为今天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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