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讯狱
秦朝称审判为“讯狱”和“治狱”。《封诊式》有“讯狱”和“治狱”各一篇,规定了审讯的基本方法。首先,认真听取陈述,详加记录。“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在听取过程中,不得打断受讯者的陈述,即使明知他的陈述有诈,也不要马上诘问。其次,反复诘问,直到问题清楚。在受讯者陈述完毕之后,对其未交待清楚的问题进行诘问,并记录其辩解的理由,如还有问题未交待清楚,应继续诘问,直到受讯人理屈辞穷。第三,依法进行拷打。如果受讯者理屈辞穷,但仍狡猾抵赖且出尔反尔,审讯者可以依照法律拷讯,但是,这种拷讯必须记录在案,且说明理由。值得指出的是,秦朝并不主张司法官吏动辄实行刑讯逼供。秦朝规定,凡能根据罪犯的口供追查,而不用拷打便获得犯罪实情的,为上等;凡采用拷打的,为下等;凡采取了恐吓罪犯手段的,为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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