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赐死
封建法律规定对犯罪官吏的死刑执行方式。贾谊主张“养臣下有节”,大臣有罪,令其自尽,不受刑。许多史料中都记载了这种死刑方式。如:《宋书·前废帝本纪》:“越骑校尉戴法兴有罪,赐死。”《新唐书·刑法志》:“五品以上罪论死,……或赐死于家。”其后《唐律疏议·断狱下》有“五品以上犯非恶以上,听自尽于家”的规定。《旧唐书·刑法志》:“唐武宗会昌元年(841年)九月,库部郎中知制纥干泉等奏:‘准刑部奏,犯赃官五品以上,合抵死刑,请准狱官令赐死于家者,伏请永为定格。’从之。”唐律中还规定:对五品以上犯死罪者,听其自尽于家。如应自尽而绞、斩,或应绞、斩而令自尽,断狱官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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