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沿革·萌芽期 (先秦)
“律学”一词,最早见于南齐孔稚珪的《请置律学助教表》(见《寄簃文存》二编、《法学名著序》),然对律的研究却要早得多。据沈家本考证,早在西周时就出现了解释法律的书籍,当时称“说律之书”。(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律令二》)。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一些通晓法律、研究法律的学者,如邓析造“竹刑”、聚徒讲学。李悝采各国法律撰《法经》六篇,并对六篇的排列次序作了解释说明:“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域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其律《具》其加减“(《晋书·刑法志》)。商鞅少好刑名之学,相秦后,创什伍连坐之法,车裂之刑等。但这时的法律学研究只零星地附着在刑名法术学之中,既无“律学”的名称,亦无律学的地位。只能说是为后世的律学准备了思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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