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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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学

《唐律》学是用注解、阐释、分析、对比、考证等方法对唐代法律包括律文、疏议、令、格、式等作全面研究的一门学科。它集律学之大成,是律学发展的一个新阶段,由于唐律在中国法律史乃至世界法律史上都具有重要价值和地位,其研究者和研究成果比较集中,实际上已从律学中独立出来而形成一门专门的法律学科。

《唐律》学的基本特点与律学相同,又有新的发展。首先,以儒家的礼法之学为指导思想。儒家礼法之学自西汉中期被确立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以后,经过经学家和律学家的双重努力,从经义决狱、以经注律到纳礼入律,以经定律,至于隋唐,终成礼法合一的格局。唐律的诞生,标志着儒家礼法之学作为法律指导思想已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法典载体,已具体地落实、渗透于律文之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由是定鼎,成为不刊之论。以往律学尚带有某种礼法之争的遗迹,至此涣然冰释,以后对唐律及令、格的研究,悉皆以儒家礼法之学为指导。其次,唐律既已结出礼法合一之果,也就成为不刊之典,其中体现的制度原则诸如:“十恶”、“八议”、“官当”之制,公罪私罪之分,首从之别,相稳之义等等,也就再不必也不许作当否之议论。这样,唐宋两代“唐律”学大体是在奉唐律为圭臬的前提下,作些考释、训诂、注音的工作,所注重的不是法律原则的再探讨,而是作适用律典的清道夫。第三,明律遵循唐律的基本思想和原则,但采撷时宜,有所改易,法律则远采唐律,近依明律,周时制宜。于是,这种改易当与不当,明法律在体例结构、律文繁简、量刑轻重等方面与唐律相比较孰优孰劣等问题,成为“唐律”学研究的新课题,其研究方法也走入了以比较为主,并成为中国古代比较法学的主要形式。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制中的瑰宝,它集前代立法之大成,为后世立法之圭臬,并广泛地影响东亚地区,为中华法系的核心。故对唐律的研究在古今中外都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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