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八大家经典文章赏析·王安石《上运使孙司谏书》原文|注释|赏析
王安石
伏见阁下令吏民出钱购人捕盐,窃以为过矣。海旁之盐,虽日杀人而禁之,势不止也。今重诱之,使相捕告,则州县之狱必蕃,而民之陷刑者将众。无赖奸人,将乘此势,于海旁鱼业之地,搔动艚户,使不得成其业。艚户失业,则必有合而为盗,贼杀以相仇者。此不可不以为虑也。
鄞于州,为大邑。某为县于此两年,见所谓大户者,其田多不过百亩,少者至不满百亩。百亩之直,为钱百千;其尤良田,乃直二百千而已。大抵数口之家,养生送死,皆自田出;州县百须,又出于其家。方今田桑之家,尤不可时得者,钱也。今责购而不可得,则其间必有鬻田以应责者。夫使良民鬻田以赏无赖告讦之人,非所以为政也。又其间必有扦州县之令而不时出钱者,州县不得不鞭械以督之。鞭械吏民,使之出钱以应捕盐之购,又非所以为政也。
且吏治宜何所师法也?必曰:古之君子。重告讦之利以败俗,广诛求之害,急较固之法,以失百姓之心,因国家不得已之禁而又重之,古之君子盖未有然者也。犯者不休,告者不止,粜盐之额不复于旧,则购之势未见其止也。购将安出哉?出于吏之家而已,吏固多贫而无有也; 出于大户之家而已,大家将有由此而破产失职者。安有仁人在上,而令下有失职之民乎?
在上之仁人,有所为则世辄指以为师,故不可不慎也。使世之在上者指阁下之为此而师之,独不害阁下之义乎?上好是物,下必有甚者。阁下之为方尔,而有司或以谓将请于阁下,求增购赏以励告者。故某窃以谓阁下之欲有为,不可不慎也。
天下之吏,不由先王之道而主于利,其所谓利者,又非所以为利也,非一日之积也。公家日以窘,而民日以穷而怨。常恐天下之势,积而不已,以至于此。虽力排之,已若无奈何,又从而为之辞,其与抱薪救火何异? 窃独为阁下惜此也! 在阁下之势,必欲变今之法令如古之为,固未能也; 非不能也,势不可也。循今之法而无所变,有何不可? 而必欲重之乎?
伏惟阁下常立天子之侧,而论古今所以存亡治乱,将大有为于世,而复之乎二帝三王之隆。顾欲为而不得者也。如此等之事,岂待讲说而明? 今退而当财利责,盖迫于公家用调之不足,其势不得不权事势而为此,以纾一切之急也。虽然,阁下亦过矣,非所以得财利而救一切之道。阁下于古书,无所不观。观之于书,以古已然之事验之,其易知较然,不待某辞说也。枉尺直寻而利,古人尚不肯为,安有此而可为者乎?
今之时,士之在下者浸渍成俗,苟以顺从为得;而上之人亦往往憎人之言,言有忤己者,辄怒而不听之。故下情不得自言于上,而上不得闻其过,恣所欲为。上可以使下之人自言者惟阁下,其职不得不自言者,某也。伏惟留思而幸听之! 文书虽已施行,追而改之,若犹愈于遂行而不反也。干犯云云。
王安石自庆历二年 (1042) 三月登进士第,旋即“签书淮南判官”,赴扬州韩琦幕府任职。三年“秩满”,依旧制,“许献文求试馆职”(《宋史·本传》),以期踏入一条稳妥的仕宦之途。偏王安石“慨然有矫世变俗之志”,以“得因吏事之力,少施其所学”的实干家精神,“独否”传统旧例,遂“再调至鄞县”,时在庆历七年 (1047)。从此王安石辗转历任地方官吏凡十余载,深得民俗民风,多见朝政利弊,为他后来的“改易更革”打好了坚实的基础。其间,知任鄞县的三年,政绩卓著,最得后世称赞。所谓:“起堤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贷谷于民,立息以偿,俾新陈相易。兴学校,严保伍,吏人便之。”(《东都事略》) 他初到鄞县便审时度势,亲自勘查,跑遍鄞县境内,劝督乡民“大浚治川渠”,以修河防旱。写出了著名的《上杜学士言开河书》。第二年,又在青黄不接的春季,开官府粮仓借贷于民,“立息以偿”,使官民两利。至于盐政多弊已久,而州官查禁私盐日甚,更似逼盐民为“盗”。王安石虽为一县小吏,却慷慨陈词,又写下这篇为民请命的《上运使孙司谏书》。后人常指称王安石的鄞县之任为其“熙宁变法”的试验场,似不无所指。以这篇《上运使孙司谏书》而言,其文以书代论,剖析深刻,识见精辟; 而据理直谏,语言犀利。虽“与上大夫言,绝无忌讳如此”(蔡上翔语)。恰如大政治家、大文学家的锋芒小试。历来因其多有可读之处而传布于世。
开门七件事,盐在其中,吏民皆或不可缺。但宋代盐政素苛重,而天下盐利皆在官府,历朝“尤重私贩之禁”(《宋史·食货志·盐》)。因盐利乃国家重要的收入来源,所以自建隆二年起,盐政屡经调整,其宗旨仍在维护盐入的聚敛。至于对私贩之禁,朝廷颁法,州郡有律,更是不择手段。所谓:“买卖私盐,听人告,重给赏,以犯人家财给之”,无形中助长了查禁私盐中的弊端滋生,以至竟如逼盐民为“盗”者。转运使孙司谏当时正是王安石的顶头上司,作者敢于对上峰据理力谏,写下这篇以书代论的宏文,足以显示了王安石为民兴利的志向与胆识。
作者落笔即开门见山,严肃地指出孙司谏“下令吏民出钱购人捕盐”令之不妥,“窃以为过”。文字简洁,立论明确。一个“窃”字极符合下属的身份与口吻,颇为传神。而一个“过”字,含意无穷,作者不加解说便不明其义。行文反促人细读。首节文字揭示此令既出,产生的结果与影响将适得其反:或其“势不止”,或刑狱者必“众”必“蕃”;或奸赖“乘势”、“艚户失业”;或盗仇者日多。凡此四项,远非阁下拟令时所料,自然“不可不以为虑”。作者以事实说话,语辞明析,语气委婉。一个“虑”字,设身处地,使人易于接受。虽是以书代论,仍不失书信的格式与礼仪。
二、三两节为一段。作者指出鄞县盛行贩私盐的原因,恰在于地少人多,手中无钱。无论“大户”、“少者”,还是小吏、庶民,皆难于“尤不可时得者,钱也。”既使百亩良田,需供养家活口,需支“州县百须”,生计尚不能维持,又怎行阁下的捕盐之法,“责购而可得”呢?作者按抑下满腔的激愤,为民请命。而笔触深沉中盈溢着指斥。此处令不得行的道理依然由事实来说明。使貌似平易的文字,更显露出一种格外的深刻和尖锐来。作者运文很注意书信的对象是令行一州、数州乃至一路之隅的转运使,所以连用二句“非所以为政也”。点明了孙司谏令出而不能为政,捕盐之法既使良民与无赖颠倒,又使法令全凭鞭械相督,此法此政的或明或暗已显然。至于朝廷大臣,为官为吏,口必称师“古之君子”,而令行却无一字同古法,无疑会“失百姓之心”。所谓“禁而又重之”,悬赏缉捕之“购势不止”,以及钱无由所出的现象连续发生,又怎能解释“仁人在上”,但“令下有失职之民”。作者由设问起笔,以反诘句式作结,答在问中,又不直接伤害上峰的脸面。颇能见作者的匠心。
四、五、六节从文意和结构上正合成一段。作者写这封书信的特点之一是极善于设身处地的为对方着想。王安石的阐述极严密,此时宕起一笔,从上行下效的世风,论及世辄指上人“以为师”,而阁下此令出又“欲有为”,实在是“不可不慎”。结论顺理成章,表面的文字并不含斥责,语势已充满了讥切。“不可不慎”几近反语,孙氏令出,已纯然是大不慎。以下作者辨析吏治的“道”与“利”; 又退一步论及“出钱购人捕盐”之法,其实并不能为国家敛财。王安石并不强求孙司谏能革除盐政积弊,指出只须“循今之法而无所变”,取“欲重之”令是要不得的。否则,这种措施不仅于国于民无补,必将逼民纷纷为“海盗”,社会危机必然加剧。可见“欲重之”令,无异于抱薪救火。乏善可陈。
末节由时风日下,吏治颓废发端。作者辨析上情与下情的企求通达,或囿于“憎人之言”,或困于“恣所欲为”,上下已经是久不相往了。王安石就此慨然叹曰: 如今上之人能听取下言者惟剩你孙司谏; 而下言者能汇报上之人,也只有我王安石了。语辞含蓄,凛然,发人深省。
作为一封下级给上峰的书信,全文论述精辟而深刻,语辞质朴中透露出凛然正气。文字虽循书信体,却处处表现出王安石体恤民情,见识卓越,富有政治远见的敏锐和气魄。王安石在鄞县任上的三年实践,使他受益匪浅。他之所以能写出这封敢于直谏的书信,恰在于作者以下层官吏的身份,“得因吏事之力,少施其所学”的心志和吏才。全文由一项政令措施的行止利弊人手,语出有据,直抒胸臆。而文字简洁婉转,犀利之中又颇多趣谐,给人的印象很深。书信的文意不仅在指评辨驳捕盐之法,实质是对吏治黑暗的揭露和对州县为政的探讨。王安石从来反对“一州之善,不足书之”,轻视下层的认识。他在鄞县时,“好读书,三日一治县事”(《东都事略》),以“今天下之邑多矣,其能有以遗其民而不愧于豳之吏者果多乎?”(《通州海门兴利记》) 鞭策自己,遂有考察十三日,步行数百里,查访“东西十有四乡” (见《鄞县经游记》) 的政绩。
北宋盐政弊端种种,缉查私盐,“出钱购人”尤为首恶,盐民深受其害。作者另有《收盐》一诗,控诉了这种暴政。诗中“州家飞符来比栉,海中收盐今复密”,“尔来盗贼往往有,劫杀贾客沉其艘”二联正是这封书信的写照。后世有人指诬王安石与民争利,恰证实了他们无视作者亲撰的书信和诗作,用心卑劣。与之相反,鄞县人民不忘王安石为政三年的政绩,对于青黄不接时出官钱、官粮“轻息以贷”却“至今德之,立祠院山下,神亦至灵。”(《宋人轶事汇编》卷十) 记载虽有附会,亦可证王安石所得到的拥戴之深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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