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八大家经典文章赏析·柳宗元《驳复仇议》原文|注释|赏析
柳宗元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 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 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 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以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 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 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 《春秋公羊传》 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 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 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柳宗元的《驳复仇议》是一篇奏议体散文。在古代文体中,奏议体渊源流长,门类繁多,而其内容庞杂。举凡朝臣对人君的上书、廷议、对答,或请求、或谢恩; 或陈述、或辩驳; 或按劾政事人事,或析分识见异同,无不自成一套固定的程式和辞令。奏议体的形式则由初时的多用口语,到后来的形诸文字。其文体门类的名称,更随着汉朝制订礼仪,由分“上书”为四品: 章、表、奏、议,逐渐衍化出“疏”、“书”、“封事”、“札子”、“弹事”、“对策”、“笺”、“状”等多种。由于君臣等级森严,此类上行文体又各有其行文的具体要求,或“彻以闲雅”(《文赋》)、或“辞令有斐”(《文心雕龙》),指称无不明确严格。
就“议”而论,刘勰更指出“周爰咨谋,是谓为议。议之言宜,审事宜也”(同上)。因此所谓“议”体文就是评议朝政,审度对策,考察事体的宜或不宜。凡撰“议”文者,应直陈己见,贵在简洁明朗。而“驳议”则由“议”体派生,旨在表示不同的见解。对某事的庭议不一,遂有“驳”,即反驳。批驳他人论点,阐述自己的识见,可见“驳议”无疑是种驳论文字。陈懋仁《文章缘起注》有“汉兴,始立驳议,杂议不纯,故谓之驳”的注释。而蔡邕的《独断》则早已指明所谓“驳议”者,“若有疑事,公卿百官会议:某官某甲议以为如是,下言臣愚憨议异”。陈,蔡二文或可诠证“驳议”文的由来与概貌。可见批驳的目标、靶矢明确无误,阐发已见的简洁明了、直达胸臆,正是此类文章最鲜明的特征。
就文题而论,此处的“复仇”二字,乃指为报父兄之仇而持刀杀行刑之吏的案件。古代经典中对这类“个人复仇”的案例多有记载。《孟子·滕文公下》称“为其杀是童子而征之,四海之内皆曰:‘非富天下也,为匹夫匹妇复仇也’。”似证“复仇”一词由其初始即与宗族亲属相关联。至于有唐一代,此类个人复仇案件更时有发生。因其与国家法律和封建礼教或背离、或相符,以至朝政有司在处理时宽严不定,暴露出历代对个人复仇是否合“法”合“礼”的认识始终不能统一。致使唐朝庭议每有争执,各持己见。柳宗元的这篇《驳复仇议》便是专对前人陈子昂《复仇议状》的观点直发驳难。作者笔锋犀利,论证精确,对陈氏“建议”予以全面的剖析驳斥;揭示所谓“诛之而旌”观点的荒谬不堪;提出了对个人复仇一类案件应“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依照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的正确态度。柳文有感于徐元庆(陈文中案例之案犯)能够“服孝就义”,行文间肯定了徐氏的尊法明礼,见解不免偏颇。但柳宗元此文评文章、析人事、论朝政、辩礼法无不含蓄藏锋、“雄深雅健”,充分体现了柳文凌厉峭折,“内”、“外”兼善的特点。不愧为“驳议”文体的名篇。
全文可读作七节四段。一、七两节循议体文的程式,自成首尾,文势文意亦彼此照应。首节文字总领全篇,而以“谏臣陈子昂建议”一句,说明“驳议”的由来。作者笔法简练,开门见山。行文中先交待“议”案的三处要点。一是“复仇”者乃“同州下邽人徐元庆”,案情为手刃“县吏赵师韫”以报其父爽仇,只用一句话便言明三个人物;二指案犯徐元庆不避追捕,反而“束身归罪”,突出了案件的棘手;三揭示陈子昂“建议”恰在“诛之而旌其闾”,“编之于令,永为国典”,推出对方的论点及危害之大,树起了文章驳议的标靶。柳宗元行笔落墨有致,层次清楚,“伏见天后”四字,既符合作者的身份与口吻,又将“驳议”的具体事物推定以前朝的史实,使文字言而有据,令人信服。同时,更巧妙地为“臣窃独过之”的驳难之辞避涉讽谕当今之嫌。但作者的笔锋已直指陈氏“建议”及其“编令”、“为典”。行文中亦委婉而又坚决地表明了柳宗元对此案的态度。从结构与文势看“臣窃独过之”一句,具有承上启下,折转自然之功效。明显地给人以辞不尽意,不得不发的暗示。
二、三、四节文字组成了第二段的辩析宏论。作者先阐发“礼”、“刑”(即法)之微义,指出两者之“大本”皆在“防乱”。而朝廷君臣治理天下,须臾不能离开“礼”与“刑”这二个重要手段。“其本则合,其用则异”,两者乃互为补充,或不可缺。柳宗元针对陈子昂的“诛之而旌”,点明这种“建议”的自相矛盾,连“旌与诛莫得而并”的道理都不能把握,可见陈氏的或诛或旌皆超越了“礼”与“法”的尺度界限。虽诛而“兹谓滥”,虽旌而“兹谓僭”;不是“黩刑甚”,便是“坏礼甚”,对防乱求本只能无益而有害。作者在论证时由“礼”、“法”的“大本”、“防乱”为出发点,以“若曰”作假设推论; 凡“子者杀无赦”,“理者杀无赦”皆在“防乱”之内,则陈氏的“建议”又合乎“礼”或“法”的哪一条?作者以维护封建统治的礼法并用张本,写来胸有成竹。所以二节的末句揭示出若以陈氏的《复仇议状》为是,“诛之而旌”,那么“黩刑”、“坏礼”的情形必然会兹盛,“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那后果将不堪设想。寻求正义的人将“不知所以向”,抵制邪恶的人也将“不知所以立”。以使人“立”、“向”不明的“诛之而旌”作“建议”,且欲“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可乎”还是不可乎,已是不言自明。
柳宗元素怀济世用时之志,所谓“行乎其政”、“理天下”,以利安元元为务。他同韩愈一样主张“文以明道”,坚持“文之用,辞令褒贬,导扬讽谕”(《杨评事文集后序》)。所以许多重大的社会问题在柳文中都能有及时而强烈的反应。柳宗元作此文在贞元二十一年 (805),以王叔文为首的改革派正执政柄。作为核心人物的柳宗元擢升为礼部员外郎,能直接参与朝政谋议,且掌执上行的书议章奏,专责采听外事。因此,他有机会对庭议论辩直抒已见。在“永贞革新”的前后,留下了诸如《晋文公问守原议》、《桐叶封弟辩》和《断刑论》等一批理论专著。《驳复仇议》正是作者着眼于社会现实,借前朝廷议至今不明,遂发其端,出奇思,指事立意阐释“复仇”要旨独具只眼,终驳议出一番新义来。
作者继而辨析“礼法”,由总论而分述,作三层递进。其文思追缅“圣人之制”,慨叹刑礼相沿久远,直传至今之天子、有司、州牧、刑官、庶民; 而欲区别出“礼法”之功用,只能靠“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柳宗元指出古之“赏罚褒贬”,概以“穷理”、“本情”而“统于一”。行文引古证今,颇得理足气壮之势。三节四节文字就事论理,其构筑思路开阔,论辩大胆而奇特。柳宗元又以假设句“若元庆之父”、“或元庆之父”二次推论剖析,文意与句法都宕漾着新鲜与活脱。作者先辩“何诛焉?”又辩“何旌焉?”“向使”也好,“若”、“或”也好,表面上是退一步、退二步,实际上运文条分缕析,将“复仇”一类案件的诸多因素都予以辩析详明。文中将“复仇者”分为两类人:或“即死无憾”,“守礼而行义”;或“不愆于法”而“死于法”,终皆有其所归。作者笔含蕴藉,驳议荒谬,既揭示其外表,更析分其内里。行文正以这种假设递进的方式,评人评事、旁敲侧击,使陈子昂的“建议”被一步步剥出其荒诞不经,不堪一驳的本质。所以用“又何诛焉”、“又何旌焉”收束这一层文字,使“礼法”的求本防乱得到了正反两方面的论证,文字简洁有力,奇思迭出。其中“法其乎可仇?”乃发人所未发,表明了作者对“复仇”之举终是坏法之行的谴责,果然显示了柳宗元为文以细密取胜的特点。
古人对“复仇”一案的辩议不清,重要的原因在于对“礼义”的认识狭隘、片面。所以五、六二节作者又专门剖析“礼”与“亲仇”的区别和联系。而“惑于礼”所达到的混乱,既有所谓“彼杀之,我乃杀之”的不议曲直,以身试法;亦有“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故作悬虚之辞。“且其议曰”一句又由陈子昂的“议状”引出,柳宗元对世俗“惑于礼也甚矣”感慨万千。于是信笔引经据典,凡《礼记》、《周礼》、《春秋公羊传》,笔墨泼处如同代圣人立言。其阐明是非;释解“复仇”、“礼义”;辩析杀、孝、死、仇,以正人心、正邦典,写来游刃自如。而文字论证精确,有根有据,颇多逻辑性,使驳议文更周详有力。针对陈子昂的“建议”,柳宗元强调了案犯徐元庆能“服孝死义”,认为徐是个“达理而闻道者”。字里行间有倾向于表彰徐氏的隐意。但与陈子昂的“诛之而旌”却是截然两种见解。结束时亦不忘陈氏当初“编令”“为典”的请求,再次指明“其不可以为典,明矣。”头尾呼应,恰到好处。
柳宗元作《驳复仇议》意在辩析一事一理,旨在维护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其识见虽不免偏颇,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某一侧面。尤其是对吏治与刑赏的清明与公正;廷议与进谏的开廓和踊跃都有一定的推动。而作者在艺术上以“字字经思,句句著意,无一句懈怠”(谢枋得《文章轨范》卷二)的论述、使全文精悍有力,自成面目,别具一格。文中论述“礼”与“法”的或合或分,如同《封建论》中“政”与“制”的时聚时散一样,颇见奇效。作者尤善于缘事理而发问,因推论而助结,凡运笔于委婉而精巧的设问、反问声里,既驳倒上文的“建议”,又揭明驳议文的主旨,虽文约辞显,已是事半功倍,堪称一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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