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条法事类》的主要内容,《庆元条法事类》导读
《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庆元时期的法律汇编。“条法事类”是新出现的一种法律汇编体裁,它将各种律条,以及敕、令、格、式、随敕申明、都省指挥等等,分门别类重新组编,以便于实际司法部门寻检有关法规。南宋先后有吏部《条法总类》、《淳熙条法事类》等等,现已失传。《庆元条法事类》按庆元四年 (1198)《重修敕令格式》改编而成,书成于嘉泰二年(1202),故也称《嘉泰条法事类》。本书流传较少,清乾隆以后仅有同出一源的5种抄本,祖本不详。1948年燕京大学图书馆根据常熟瞿氏本刊行,是现今通行本。
《庆元条法事类》监修人是当时的宰相谢深甫。谢深甫(?—1203)字子肃,台州临海(今浙江临海)人。南宋乾道二年(1166)进士,历官嵊县县尉、大理寺丞、给事中、吏部侍郎、详定敕令官、临安知府、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右丞相,封鲁国公。长期任台谏官,以敢于弹劾权臣、佞幸而闻名。宋宁宗 (1194—1225在位) 曾称赞他:“能为朕守法度、惜名器。”《宋史》未提及他监修《庆元条法事类》之事,可能只是领衔而已。
据《宋史·艺文志》 记载,《庆元条法事类》共有80卷,另有附录2卷。现仅存48卷,约35万字。现存职制、选举、文书、榷禁、财用、库务、赋役、农桑、道释、公吏、刑狱、当赎、服制、蛮夷、畜产、杂门等16门。门之下又分为各项事类,分别编列有关的敕、令、格、式、申明、指挥等等法规条文。如“杂门”之下,分为博戏财物、出举债负、阑遗、毁失官私物、采伐山林、失火、烧舍宅财物、诸色犯奸、杂犯9类。
《庆元条法事类》 是实际司法部门使用的法律汇编,所收编的法规涉及社会各个角落。现存本中以“职制门”最为庞大,有10卷52类,分别收录了有关官员品级、职任、奏事、陈请、考课、致仕等等方面的法令规章条文。“刑狱门” 篇幅仅次于 “职制门,”有5卷(汉存3卷),现存有检断、决遣、折杖减役、出入罪、推驳、移囚、病囚、失囚、犯罪更为、比罪、过犯遣阙、老疾犯罪、移乡、编配流役、侍丁、部送罪人、验尸、刑狱杂事等19类。“榷禁门”有2卷14类,汇编了有关政府专卖、货币等等经济方面的法规。
《庆元条法事类》保存了很多南宋法规,具有宝贵的史料价值。如检断类中引名例敕:“诸敕令无例者,从律;律无例及例不同者,从敕令”。反映了有宋一代法制“以敕代律”的特点。又如决遣类引断狱令:“诸犯罪皆于事发之所推断,杖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及应奏者并须追证勘结圆方得送州。”此外还可与其它宋代史料互为补充,弥缝其不足。
“条法事类”是一种实用性很强的法律汇编形式。《庆元条法事类》则是现存最早的这种法律汇编。这种汇编形式对于后世有很大影响,如元代的条格、明代的《皇明条法事类纂》都由此发展而来。因此,本书在法制史研究上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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