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研究·舞的关系·十三《国风》为徒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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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研究·舞的关系·十三 《国风》为徒歌

南宋程大昌首先提出二《南》、《雅》、《颂》为乐歌,十三《国风》为徒歌的说法,其《诗论》曰:“春秋战国以来,诸侯、卿、大夫、士赋诗道志者,凡诗杂取无择。至考其入乐,则自邶至豳,无一诗在数也。享之用 《鹿鸣》,乡饮酒之笙 《由庚》、《鹊巢》,射之奏《驺虞》、《采蘋》,诸如此类,未有或出《南》、《雅》之外者,然后知《南》、《雅》、《颂》之为乐诗,而诸国之为徒诗也。”

其后朱熹、焦竑、顾炎武从程说。顾炎武与程大昌说法稍有不同,以为二《南》、《豳》之 《七月》、正《小雅》16篇、正《大雅》18篇以及三《颂》为入乐之,余皆为不入乐诗。参见“变风变雅”条。

南宋郑樵首先反对程氏之说,以为: “三百篇之诗,皆可被之弦歌。”(《通志》)其后元代吴徵。清代陈启源、顾镇、马瑞辰、魏源、皮锡瑞及近、当代学者多从郑说。综其主要论据有:

1. 古籍中明言《诗》为乐歌。如《左传》襄公二十九年称《诗三百》为 “周乐”。《荀子·劝学》:“诗者,中声之所止也。”《周礼·大司乐》: “以乐语教国子。”《史记·孔子世家》: “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等等。

2. 十三国风也入乐。《大戴礼·投壶礼》称“可歌者八篇”,其中有《魏风·伐檀》。《左传》载赋诗言志,赋十三《国风》者也使工歌之。《周礼·春官·籥章》:“龡豳诗,以逆暑。”豳诗,即《豳风·七月》。

3. 《诗经》本身提供了内证。《陈风·墓门》:“夫也不良,歌以讯之。” 明言作歌劝告。《小雅·四月》: “君子作歌,维以告哀。”《国风》重章叠句的形式正是歌词的特征。

《诗》 皆入乐,几成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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