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敬顺父母
《论语·为政》中有两则孔子语录:
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之?
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
从这两则语录里可以看出:孔子认为,只是奉养父母,却缺乏那种发自内心的敬意,就无以区别赡养父母与饲养犬马牲畜的不同,即使奉上酒食美味,也还不是真正的、全部的孝。儒家的孝道,除了赡养父母之外,更注重尊敬和顺从父母。孟子还称颂过曾子“养志”之举:“曾子养曾皙,必有酒肉;将彻,必请所与;问有余,必曰:‘有。’曾皙死,曾元养曾子,必有酒肉;将彻,不请所与;问有余,曰:‘亡矣。’将以复进也。此所谓养口体者也。若曾子,则可谓养志也。事亲若曾子者,可也。”( 《孟子·离娄章句上》)同样是以酒肉供奉父亲,曾子的“养志”与曾元的“养口体”就有所不同,区别在于有无诚敬之心。
曾子也曾说过:
众之本教曰孝,其行曰养。养可能也,敬为难;敬可能也,安为难:安可能也,久为难;久可能也,卒为难。( 《礼记·祭义》)
在曾子看来,“养”父母只是一种外在的孝的行为,孝道的内在的思想境界要求是要做到“敬”,它比“养”更难以达到,也就更为可贵。“安”也是一种“敬”,是内心的诚敬发而为外在的快乐的容色。“久为难”是说长久地做到恭敬快乐是很不容易的;“卒为难”是说一直到父母亲去世都能这样保持着恭敬就更不容易了。总之,一时半载地恭敬快乐还达不到“至孝”的境界,只有长久地这么做才是“至孝”。在儒家经典中,虞舜就是这样的“至孝”、“大孝”,孟子说:“大孝终身慕父母。五十而慕者,予于大舜见之矣。”( 《孟子·万章章句上》)
如果说,养亲侧重于物质上、肉体上的奉养,那么,敬亲就是更注重于精神上、道德上的修炼与提升了。强调子女对父母的敬顺,正是儒家孝道的伦理化、道德化的表现,或者可以说,正是因为儒家孝道更强调子女对父母的敬顺这一方面,才使得父母子女之间缘于血缘关系的亲情与爱,转化为一种道德品性,转化为一种礼教制度,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得以深刻理解《孝经·广要道章》中的这句话:“礼者,敬而已矣。”
儒家的孝道,更强调子女对父母的敬顺这一面,自有它在道德方面的价值和意义,但强调过头了,也会产生流弊,它使得子辈与父辈的关系极不平等,“天下没有不是的父母”,子女则须无条件地敬顺、服从父母。当然,如果父母慈爱、开明,子女们孝敬、服从,家庭和睦,上下相亲,其乐融融,这样两全其美,自然是最为理想的了。但是,如果父母不仁不义,不慈不爱呢?儒家的孝道明确地表示:即使是这样,子辈仍然要做到敬顺、服从。《二十四孝》中,有闵子骞的“单衣顺母”,有王祥的“卧冰取鲤”,都是这种无条件地顺从的例子,而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孔子、曾子、孟子及后代儒者都一致称颂的虞舜事亲尽孝的故事。
《孟子·万章章句上》中记载:“父母使舜完廪,损阶,瞽叟焚廪。使浚井,出,从而掩之。”这就是说:虞舜的父母叫虞舜去修缮储粮的仓屋,等虞舜上去后,抽走梯子,虞舜的父亲瞽叟就放火焚烧粮仓,加害于虞舜;后来又叫虞舜去淘井,等虞舜下井后,就往井里填土,加害于虞舜,其不仁不慈至此。但虞舜仍然敬父母,不敢怨。《尚书·大禹谟》上说:“帝(即虞舜)初于历山,往于田,日号泣于旻天,于父母负罪引慝。祗载见瞽叟,夔夔齐慄。”最后,虞舜的孝心终于感动了瞽叟。
从一般情况来说,父母对子女的慈爱,是天性,是本能,像虞舜的父母这样狠毒对待子女的情形是极端的例外,但虞舜仍然能“克谐以孝”。因为虞舜做到了一般人都难以做到的死而无怨的“敬顺”,所以才被儒家奉为“至孝”、“大孝”的典范。元代的许名奎所著的《劝忍百箴·孝之忍》中说:“盖事难事之父母,方见人子之纯孝,爱恶不当疑,曲直何敢较!”这正是这种“无条件敬顺父母”的孝道观念的表现。
儒家孝道强调“敬顺父母”,也表现在劝谏父母的问题上。劝谏父母的过错,儒家孝道并不反对,只不过劝谏仍然要以“敬顺”为前提原则。《论语·里仁》中记载:
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无怨。
也就是说,子女对父母只能委婉地劝谏,父母不听从劝谏时,子女仍然要尊敬父母并且服从父母,即使心中忧愁,也不能怨恨。《礼记》等儒家经典中关于劝谏父母的看法,与孔子“几谏”的原则相同,如《礼记·曲礼下》中说:“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礼记·内则》中说:“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这里的谏父母的行为,都是从“为人子之礼”的角度上说的。
与《论语》、《礼记》的有关说法有所不同,《孝经·谏诤章》明确地提出:子辈要当“争子”,“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子不可以不争于父。”“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孝经》确实更强调为人子者谏诤父母的意义,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是着重从父亲的角度(即身不陷于不义的角度)来看待谏诤问题的。从儒家的孝道来说:谏诤是从属于“敬顺”的大前提的,是服从于“敬顺”的大前提的。
儒家孝道中,还有“为亲者隐”的内容,也属于“敬顺父母”的大范畴。《论语·子路》中记载了这么件事: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伦理哲学的基础就在于“孝”与“慈”,父亲偷了羊,儿子要为他隐瞒,而隐瞒尊长的过错才是真正的“直”。元代的许名奎所著的《劝忍百箴·父子之忍》中曾引“证罪攘羊”的例子,其注解说:“父子,人之大伦,伸一己之细行,伤人道之大伦,非天理也。”这倒是指出了问题的实质。后世的某些法律如《唐律》等还规定:“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是“不孝”,也就是说,祖父母、父母犯罪允许子孙隐瞒,这叫做“容隐”。当然,这种“为亲者隐”只限于一般的罪责。北宋司马光所编撰的《家范·子下》中还把“谏诤”与“容隐”联系起来分析:
或曰:“谏则彰亲之过,奈何?”曰:“谏诸内,隐诸外者也。谏诸内,则亲过不远;隐诸外,故人莫得而闻也。”且孝子善则称亲,过则归己。
司马光的这种“谏诸内,隐诸外”及“善则称亲,过则归己”的提法,总算是一种折衷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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