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族是原始公社制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血缘关系相结合的人类集团。氏族萌芽于旧石器时代的中期。此时人类发展到早期智人阶段。社会生产的提高(如用火的发明,复合工具应用等)和劳动分工的进步以及与此相关的经济联系与血缘联系的加强,必然引起社会组织发生相应的变化。于是,氏族便开始萌芽了。到旧石器时代的晚期,生产力又有进一步的发展(工具制造技术的革新,骨器和角器的流行等)。与之相应的人们也从漂泊不定的游荡生活走向相对的定居生活,出现了较固定的狩猎和采集区域,生活资料有了一定的保证,从而出现了较稳定的生产集团,并使得彼此孤立的集团之间的联系成为可能。这样,与生产力相适应的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组织便产生了。氏族的形成又与实行族外婚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恩格斯指出:“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以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36页)普那路亚族外婚,具体表现为丈夫们和妻子们永远属于不同的两个半边,同一半边内部严禁通婚。这就构成了早期氏族社会的简单结构。随着族外婚的进一步发展,婚姻等级益趋复杂,婚姻禁例越来越多,不仅排除了同胞的(即母方)兄弟和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而且排除了旁系兄弟和姊妹之间婚姻,至“一切兄弟和姊妹间,甚至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交关系的禁例一经确立,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同上书,第37页)
氏族在其形成以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以女性为世系。因为在当时的婚姻形态下,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因此,氏族的世系只能按母系来计算,所以称母系氏族,或称母权制氏族。随着人口的不断增殖,一个原始氏族又分两半,并且逐渐发展为具有氏族共同原则的新的氏族,而原来的母系氏族变成胞族。部落是同氏族同时产生的。因为在实行族外婚制的情况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通婚姻的氏族,这就构成了早期的部落。部落作为原始社会最大的集团单位,在原始人类的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母系氏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旧石器时代晚期,母系氏族在经济生活方面以采集、狩猎和原始捕鱼为特征,妇女主要从事采集,男子以狩猎为主,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由于妇女在采集经济和家务劳动中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受到尊敬,氏族的族长一般由妇女来担任,但男女的地位是平等的。婚姻生活是采取男子拜访女子的形式。同一氏族由于共同的血缘,因而崇拜共同的祖先,产生氏族图腾。到了新石器时代,磨制石器的使用、陶器的发明、原始畜牧业和农业的产生,标志着社会生产力有了巨大的发展。母系氏族也随之进入繁荣时期。这个时期的社会组织基本形式仍然是母系氏族,它是社会经济细胞,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基本单位。在氏族内部实行原始共产主义的经济,生产资料公有,除日常个人使用的工具外,一切财产都为氏族所有,生产和消费建立在严格的集体原则上。由于生产力低下不可能出现剩余产品,因而没有私有制,没有剥削,也没有阶级,人与人之间关系是平等互助的。氏族首领是社会的公仆,由氏族议事会选举产生。氏族议事会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讨论和决定一切重要事情。每个氏族的全体成年男女都有权参加议事会,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名称,有共同的宗教信仰和墓地,氏族成员间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和血亲复仇的习惯。婚姻制度由群婚转到对偶婚。对偶婚是不巩固的个体婚,夫妻离异比较自由,而且权在母方,它不构成经济单位。财产继承关系是实行母系继承制,即人死之后,其财产(个人的工具和随身衣物)归其余的同族所有,丈夫和妻子不能互相继承,子女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因父亲和子女分属两个不同的氏族。恩格斯曾对氏族制度作过这样描述:“这种十分简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大家都是平等的、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92-93页)但是,到了金属器时代,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增长,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发展,氏族制度日益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最终导致家长制代替了母权制,私有制代替原始公产制,氏族制度便崩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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