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田制度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我国古代实行奴隶主土地国有制,也可以说是土地王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就是这种土地王有的反映。在这种制度下,“田里不鬻”,土地不能随便买卖或转让。奴隶主土地国有制在我国的具体反映就是井田制。一些历史文献都讲到这种井田制,但是互相矛盾,语焉不详。有人认为井田为子虚乌有,那是错误的,但说得如孟子讲的那样理想化,也不对。在我国黄河流域利于灌溉的可耕之地,实行井田制是完全可能的。井田制的历史较早,夏商以来就出现,西周发展最为完备。西周井田制情况大致如下;1.井田有公、田之分。文献讲“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可见公田和私田是截然分开的。2.公田是原始公有地的残余,公社成员通过在公田上集体耕作的方式,向国家承担交纳赋税的义务,这种方法,叫助耕公田,或曰借民力以治公田。“国”中的公田叫“籍田”,籍田主要在王畿内,但封国的“国”中也可能有籍田。在公田上,公社成员进行集体耕作,场面很大,故有“千亩”、“大田”之称。3.“私田”是公社成员的份地,是要定期重新分配的。公社成员对它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公社把土地分为三等:上田,一年一垦;中田,耕百亩,休百亩;下田,耕百亩,休二百亩。土地分配给公社成员使用,三年一换土易居,以达到财均力平。但到井田制后期就不再“换土易居”,而往不重新分配方向转化,最后干脆改为“不易之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土地比较固定地分配给公社成员使用。4.公、私田截然分开,私田又要定期分配,所以井田的经界划分必须清楚,并有一定规划。“封”、“疆”的本意就是土地以植树划界、用绳索丈量土地,都是划分经界的意思。井田的界限是通过田间小道和水道来划界的。田间小道或称阡陌,有径、畛、涂、道四种系统;田间水道分遂、沟、洫、浍、川五种系统。西周井田不一定会完全如此整齐,但阡陌、沟洫的存在是符合历史实际的。5.井田上的剥削方式是贡、助、彻。孟子讲:“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对贡助彻的理解至今仍聚讼纷纭。比较切合实际的看法应该把它们看作既是夏商周三代三种不同的贵族剥削平民的方法,同时也是在西周时期不同地区采取的不同剥削方法。在“国”中实行周人传统的彻法,在“野”中实行夏商后裔比较能接受的贡助法。或者不分国野贡助彻法兼而用之。当然贵族的剥削并不仅限于贡助彻。井田制的性质应是农村公社的一种形式,它是土地从公有向私有过渡的形态,私田虽然仍归公社之父的国家所有,不过已经出现了私有因素。关于井田制的性质,还有两种说法,其一认为井田即公田,井田有一定区划,是为了作为分封诸侯百官时计算俸禄的单位,而把井田分配让奴隶耕作时,作为课验奴隶勤惰的单位。其二认为井田即领主庄园,是领主土地所有制。在井田上占有一定生产资料、依附于领主,受其剥削的直接生产者即是农奴。而李亚农则从根本上否认中国古代井田制的存在。关于井田制可以参阅翦伯赞的《中国史纲要》、郭沫若的《中国史稿》、《李亚农史论集》和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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