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艺美学要略·人物·叶燮
字星期,号已畦,吴江人,清康熙九年进士,曾任知县,著有诗文集《已畦集》,他的文艺思想与美学观点集中表现在他的理论专著《原诗》中。
叶燮是中国古代美学史上具有较完备的美学体系的理论家。他坚持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形式主义和复古主义,吸收儒、道、禅宗等各家的美学思想精华入论,并在表现方式上打破传统的诗话体的评点方式,在艺术美学领域中“探奇拨雾”,惊压时贤,自成一家体系。
叶燮看到广泛存在于天地之间的美,是具有客观属性的具体存在。他说: “凡物之生而美者,美本乎天者也;本乎天自有之美也”。“本乎天”是说美的底蕴具有客观性,不是由人任意而定的。他的美本乎天的客观属性论是在他具体分析了美的事物的构成之后得出的。他认为美离不开“理、事、情”三种因素。 “曰理曰事曰情三语,大而乾坤以之定位, 日月以之运行,以至一草一木,一飞一走,三者缺一,则不成物。”这里说的“理”是事物的内部规律性, “事”是事物得以实现的过程, “情”是事物千姿万态的情状。叶燮又进一步推究,这三者在“自然流行”的“气”的动力因作用之下,也就是生生不已的运动变化之中,形成一体,构成为美;又在人的“神明才慧”作用之下,实现为美。也就是美的现实的实现离不开人。这是叶燮美学独到之处。在他看来不仅社会美、艺术美是如此,就是自然美也是如此。他说自然美是“生而美者”之类,如五岳的性情气象,但是对这些如果没有游山人的“目所见、耳所听,足所履”, “默契神会”, “天地亦不能自剖其妙”。这就是说五岳之美具有客观的底蕴性,与人结合之后,其美妙“始泄”。
叶燮看到了美的存在形式上的“对待”与转化关系。他说“凡物之义不孤行,必有其偶为对待”。他例举陈、熟、生、新等等,说明无事无物不在对比之中显现。他还从发展变化的角度提出,美与丑的地位有时随条件的转化而发生转化: “大约对待之两端,各有美有恶,非美恶偏于一者也。”他例举生死、贵贱、贫富、香臭这些对待之两端,习惯中被认为是美的,有时变化为丑的, “幽兰得粪而肥,臭以成美; 海木生香则萎,香反为恶。”他发现的规律是存在的,尽管有时举例不当。
叶燮的美学观中创作主体的地位是非常突出的,他认为艺术创造是一种源于物而摅于意的自由创造,这种创造活动不应受到本身规律以外的任何人为的桎梏的束缚。“文章一道,本摅写挥洒乐事,反若有物焉以桎梏之,无处非碍矣。”为此他反对对古人的“字剽句窃”,反对对舆论的附合,反对对名利的竞逐。他认为这些都是实现审美创作主体“笔墨自由”的障碍。
在叶燮的主体论中,“才、胆、识、力”是实现主体价值的条件,他认为只有有了这四个条件,才能对于普遍存在的理、事、情三者,加以反映表现,创造为艺术品。这个主体的价值是实践的价值,条件是实践的条件。他说: “凡形形色色,音声状貌,无不待于此而为之发宣昭著。此举在我而为言,而无一不如此心以出之者也。以在我之四,衡在物之三,合而为作者之文章。”叶燮所标举的“才、胆、识、力”,并不是平列的。他认为四者的核心是才与识,而识又“居乎才之先,识为体而才为用”。这说明识是才的内聚力,才是识的外现力;识还是胆的智慧之宰,也是力的引导。
在叶燮的审美创作论中,艺术对于生活的“踵事增华”是统一的,而艺术的价值更在于“增华”。实现的途径在于改造事端,游于象外,所写不必“一一征之实事”,可以“想象以为事”,这样艺术就不仅是表现常事、常理,更要表现难述之事、难言之理。由于叶燮的艺术美学的目标在于超越性的创造,所以他在分析才华与法式的关系时,就自然要强调“以才御法”,不要“敛才就法”;要善于创造变化的艺术,而不要总是“井然秩序”的老一套。他把艺术美的基本点放在了适度与变化的和谐统一之上,为中国古典美学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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