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斋随笔·闽俗诡秘杀人》译文与赏析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闽俗诡秘杀人

闽俗诡秘杀人

【原文】

奸凶之民,恃富逞力,处心积虑,果[1]于杀人。然揆之以法,盖有敕律所不曾登载,善治恶者,当原情定罪,必致其诛可也。闽中习俗尤甚,每执缚其仇,穷肆残虐。或以酒调锯屑逼之使饮,欲其黏着肺腑,不能传化[2],驯致痰渴之疾。或炒沙镕蜡灌注耳中,令其聋聩。或以湿荐[3]束体,布裹卵石痛加殴棰,而外无痕伤。或按擦肩背,使皮肤宽皱,乃施针刺入肩井,不可复出。或以小钓钩藏于鳅鱼之腹,强使吞之,攻钻五脏,久而必死。凡此术者,类非一端,既痕肿不露于外,检验不得而见情犯,巨蠧[4]功意两恶[5]而法所不言。颜度鲁子[6]为转运使,尝揭榜禁约。予守建宁,亦穷治一两事,吴、楚间士大夫宦游于彼者,不可不察也。

【注释】

[1]果:手法强悍。[2]传化:消化排泄。[3]荐:草席,草垫子。[4]巨蠧:大奸大恶之人。[4]功意两恶:手法和主观意图都非常邪恶。功:作案手法。[6]颜度鲁子:姓颜名度,字鲁子,南宋江苏昆山人,以文章政事闻名一时,遇事慈善宽容,人称“颜佛子”。

【译文】

世间总有些阴险凶残的狠毒之人,或者倚仗豪富,或者自恃勇力,常常处心积虑害死人命,而且将人害死还使人看不出来。若按照现有的法律治罪时,往往找不出具体的法律条文为依据。我认为若是善于惩治奸恶的人,应当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定罪,这样恶徒就无法逃脱严厉的惩罚。诡秘杀人的案件各处都有,但尤其以闽中地区最为严重。当地刁民每每捉到仇人,就极尽其迫害虐待之能事,手段常常骇人听闻。

比如,有的将锯末和入酒中,威逼仇人喝下去,致使其肺腑粘连,落下痰渴之疾,不久痛苦死去;有的把沙子炒热使石蜡熔化,然后灌进仇人的耳朵里,使其丧失听力,变为聋子;有的用草垫层层裹在仇人的身上,然后用布包住卵石,狠狠地捶打,致其内伤严重,但从表面却没有丝毫看不出伤痕;有的先为仇人按肩擦背,使皮肤肌肉放松,然后把铁针刺入其肩井穴,就再也无法拔除;还有的将小鱼钩暗藏于泥鳅腹中,逼仇人吞下,不久泥鳅消化,鱼钩在人腹内无法取出,时间久了,必会穿破五脏六腑,其人必死无疑。总之,如此惨无人道、阴险狠毒的手段多不胜数,凶犯按照以上的手段作案之后,伤者往往不露伤痕,而且不会当即毙命,所以官府在检验查证时很难弄清受伤人的伤情,及取得罪犯作案的真凭实据。

大奸大恶之人作奸犯科,作案手法和主观意图都非常险恶,而我朝却没有这方面的法理依据惩治邪恶。颜度(字鲁子)在担任转运使时,就曾经发布告示严禁此类凶杀案件的发生,一经查出,立处死刑,决不轻饶。我在建宁(今福建建瓯)做知州时,也曾经追查过数起这类案件,最终将凶徒严惩。今后在吴楚一带为官的士大夫们,若被派到闽中之地做官,一定要留心查处此类凶杀案件啊。

【评析】

上古大禹“铸鼎象物”,魑魅魍魉无所遁形。今作者洪迈收录闽中奸人诡秘杀人的方法,自然不是教后人用来作奸犯科的,而是为为官者备一份参考资料,让他们按图索骥,以打压奸人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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