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治”“军治”与领袖独裁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党治”“军治”与领袖独裁

1927年6月6日,胡汉民在“清党”中提出“党外无党,党内无派”的口号,要求国民党员“对于党的信仰,要绝对的统一”。训政纲领运作,既然“党外无党”,那么国民党之外的其他政党都成了“异党”“匪党”。国民党就要通过掌控的政权,动用行政、立法、司法,直至军事围剿、特务暗杀、金钱收买等手段,取缔、捣毁、屠杀、消灭“异党”“匪党”。1929年,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上海特别市代表陈德征提出《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认定“共产党、国家主义者、第三党及一切违反三民主义之分子”都是危害党国的反革命分子。对这些反革命分子,只要国民党的省及特别市党部一纸书面证明,法院或其他法定受理机关,就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这就是国民党的党治。在这种党治下,不用说,敌对的共产党是“共匪”“赤匪”“反革命”,要动用军队痛予剿除。就连蒋介石自己的黄埔老搭档、孙中山的信徒邓演达也难逃这种党治之劫,被蒋介石下令秘密处死。

有道是,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胡汉民从大清帝国走出来,头脑中留有传统帝王思想,采用帝王手段消灭异党,应该是他的“党外无党”的应有之义。但是,党内无派却让他自己尝尽苦头。他和蒋介石本是国民党内的两派,“党外无党”,在“清共”“反共”的共同目标下联合。但是,手握军权的蒋介石,无法接受胡汉民党权的指挥。1931年2月28日,仅因训政时期要不要制定约法的争论,两千年前的鸿门宴就在首都南京重演。蒋介石在国民党中央党部公开宴请胡汉民,对这位国民党元老、中执委、中常委、五院政府的立法院长,党治理论的权威进行“党治”。枪口之下,胡汉民乖乖就缚,被送往汤山,亲尝了自己酿造的“党内无派”这杯美酒。这杯酒好看,但是太苦。胡汉民获释后,宁汉分裂,同党相残,白刀子进红刀子出。这种状态,可以说是对国民党“党治”的最大讽刺。也许就是这个原因,1932年5月22日《独立评论》第1号刊出的胡适《宪政问题》一文,说:“住在香港的胡汉民先生近来也屡次发表谈话,表示他赞成宪政的实行。并且赞成党外可以有党了。”然后,蒋介石操纵国民会议,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用法律形式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用根本法的形式,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党治凝固化。约法扩大国民政府和国民政府主席的权力,规定“国民政府统率陆海空军”,国民政府主席统辖五院,五院院长和各部部长人选由国民政府主席提请国民会议任免。这样一来,继续担任国民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院长的蒋介石,终于通过法律,将党政军大权集于自身,使他的专制独裁合法化。卢梭说:“暴君是一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党治”的归宿是一党专制,一党专制的结果是领袖独裁。这就是民国历史。由“党治”而生的必然是专制之法、独裁之法。这种变专制时代“一人之治”为“一党之治”的“法治”,司法党化下的“法治”,是专制法治、独裁法治,帝制时代“治法”的变种,而不是现代的民主法治。

于一夫先生讲:

(国民党)“以党治国”的思想,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治党、治国、治军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早在革命根据地初创时期,就曾出现过“以党代替苏维埃”的错误倾向。针对这种倾向,毛泽东曾经指出:“党在群众中有极大的威权,政府的威权却差得多。这是由于许多事情为图省便,党在那里直接做了,把政府机关搁置一边……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办法,是要避免的。”

……邓小平于1941年4月15日著文对“以党治国”论提出尖锐批评,他指出:“某些同志‘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进而指出:“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优势,以为党员包办就是绝对优势,不了解真正的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把优势建筑在权力上是靠不住的”;又指出:“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结果群众认为政府是不中用的,一切要决定于共产党……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邓小平认为:“‘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他的态度很明确:“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

但是,邓小平这种语重心长的提醒,并未引起全党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高领导层已经形成的“以党治国”观念不但没有克服,反而进一步强化。特别是1957年“反右派”斗争继而在和1958年召开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之后,在政法机关突出强调党的“绝对领导”,更使“党化国家”成为定型。它的最集中的表现,是毛泽东1958年8月24日在北戴河发表谈话,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他还说:“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个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其时,刘少奇也说:“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上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参考。党的决议就是法。”……这种主张使党权无限膨胀,任意毁弃法制,最终导致滥施专政,政治清洗不断,国无宁日,亿万人民身受其害,也使执政党自身的形象受到严重损伤。

历史爱与人开玩笑,与当年胡汉民自尝自酿的苦酒一样,20世纪60年代,我们的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也手执自己亲自参与制定的共和国宪法,向毛主席的红小兵要求人身权利。为自己的“实际上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参考。党的决议就是法”,付出了生命代价。

这就是推翻帝国之后的中国20世纪之“治”。共和法治、民主法治,在摧毁大清帝国过程中,曾经激动过数不清的志士仁人,他们中的不少人,甚至为此而献出自己的生命。但是,20世纪取代帝国的民国从未出现什么共和法治、民主法治,实行的都是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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