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法制,善赏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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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法制,善赏善罚

1.设而不犯,犯而必诛

曹操一生的政治军事领导活动看,他是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和严格执法的,他提出“设而不犯,犯而必诛”(第77页)的法制建设指导思想,国家制定法律,要使人人自觉遵守,使之“设而不犯”,但是总会有少数人知法犯罪,对于这些人必须“犯而必诛”,严格立法,守法、执法,曹操深知“礼不可以治兵也”(《孙子注》,第86页)。

曹操治政治军,主张先教而后罚,但“恩信已洽,苦无刑罚,则骄情难用也”(《孙子注》,第110页)。他指出“厚而不能使,爱而不能令,乱而不能治”的“骄子之兵”, “恩不可专用,罚不可独任,若骄子之喜怒对目,还害而不可用也”(《孙子注》,第113页)。强调必须有赏有罚,善于掌握赏罚艺术。如果只讲恩厚,放松纪律法制的监督约束,就会出现骄子之官、骄子之将,军队就会处于“将弱不严,教道不明,吏卒无常,陈兵纵横”(《孙子注》,第112页),就会失去战斗力。

2.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

公元203年(建安八年)曹操颁发了《败军令》:“自命将征行,但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其令诸将出征,败军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

曹操严格执行军纪、政纪,重视颁发政令、法规,注意法制建设,选拔公正懂法的人执法。

曹操起兵之初,战事艰苦,战争频繁,士卒逃亡甚多,对逃亡士卒,处罚甚严,不仅处罚逃亡者,还要涉及其妻,甚至逃亡者并未逃回家里,或回家并未见到妻子,妻子也要坐罪。涿郡主簿卢毓从历史、伦理道德方面考虑,认为对逃亡士卒处罚太严,涉及家属,甚至罪及无辜,据理力争。曹操也认识到如果对这类士卒处罚过严,株连家属,不但影响军心,而且也影响后方的稳定,于是接受卢毓的意见,减轻对这类事件人员的处罚。

3.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曹操深知法、礼是治理国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曹操认为在不同时期对礼与刑应有不同的侧重点,在政治清明社会稳定时,以教化为主,在乱政时期,以刑为先。他在《以高柔为理曹掾令》中指出:“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第44页)在东汉末年政令不修、豪强割据、长期战乱、经济衰败、人们思想混乱的情况下,曹操主张“拨乱之政,以刑为先”。针对当时豪强权贵恣意横行,曹操特别强调严格执法。公元174年(熹平三年),曹操二十岁时以孝廉郎任洛阳北部尉(掌管治安方面的官员),令人造五色棒,悬门左右各十余枚,有犯禁者,不避豪强,皆棒杀之。后数日灵帝爱幸蹇硕的叔父违反禁令,非法夜行,曹操下令乱棒打死,以后京师权贵们的胡作非为就大为收敛了。

曹操强调法制,自己也严守法纪。一次行军路经麦地时,他下令“军行,士卒无败麦,犯者死”。此时曹操的马腾入麦中,令主簿议罪,主簿说:“按古制,罪不加于尊。”曹操说:“制法而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便拔剑割下自己的头发,表示接受惩罚。在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古代,能“割发代首”实为不易。

4.德勳劳宜赏,不吝千金,无功望施,分毫不与

曹操善于掌握赏罚艺术,自己不居功自傲,常把功劳归于大家,他说:“吾起义兵,诛暴乱,于今十九年,所征必克,且吾功哉?乃贤士大夫之力也。天下虽未悉定,吾当要与贤士大夫共定之;而专享其劳,吾何以安焉!”(《三国志·武帝纪》)他认为功劳是大家的,他一人受赏,于心不安,于是报请封赏功臣二十余人,皆为列候,其余各以次受封,连功臣遗属,也得到了赏赐。并说:“若年殷用足,租奉毕入,将大与众人悉共享之。”(第156页)厚赏功臣是曹操始终坚持的做法。“攻城拔邑,得美丽之物,则悉以赏赐有功。”史称他“勳劳宜赏,不吝千金,无功望施,分毫不与,四方献御,与群下共之”(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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