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学·富国学发展的深化——宋明时期·王安石的富国思想与政策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富国学·富国学发展的深化——宋明时期·王安石的富国思想与政策

王安石富国思想的特点,是兼采荀子和桑弘羊的观点,从生产和流通两个方面考虑问题,制定各种理财措施,以解决北宋王朝财政亏空的问题。他认为生产是根本的,国家财政问题的解决首先要以发展生产为基础,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再采取一系列适宜的官工商业政策,从商品货币流通领域增加国家收入,可收“民不加赋而国用足”之效果。他的理财措施同桑弘羊颇多相似之处,但眼界比桑弘羊开阔,见解也更高远。

王安石指出,国家财政困难的症结在于“理财未得其道,而有司不能度世之宜而通其变耳”(《王临川集》卷三九),认为不注重于增加社会财富总量,“未足富国,徒伤大体”。在同司马光的辩论中,王安石阐明了他广义的理财及富国论,驳斥了司马光“善理财者,不过头会箕敛耳”的诬蔑性说法。说:“善理财者,不加赋而国用足”(《宋史·司马光传》)。王安石指出理财并不就等同于司马光所说的聚敛财富,搜括老百姓,而最根本的是要发展经济,生产越来越多的物质产品。“生产少则民不富,民不富则国不强”(《王临川集》卷四一)。因此,正确的理财方针应该是“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王临川集》卷三九)。他说如果统治者忘记了发展生产,开辟财源这个根本,那就势必“虽俭约而民不富 ,虽忧勤而国不强” ( 《王临川集》卷四一)。这是对荀子富国论的直接继承。王安石的富国思想较为完整地体现在下面这段话中:“尝以为方今之所以穷空,不独费出之无节,又失所以生财之道故也。富其家者资之国;富其国者资之天下,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盖为家者不为其子生财。……今阖门而与其子市,而门之外莫入焉。虽尽得子之财,犹不富。盖近世之言利虽善矣,皆有国者资天下之术耳,直相市於门内而已。此所以困欤!”(《王临川集》卷七五)。这段话包含以下丰富的内容:(1)国家财政亏空是由于理财思想和方针上的错误,只注意“资之天下”即从老百姓身上搜括,而不注重“富天下”即发展生产以富民; (2)“富天下”也就是富民唯一的途径是“资之天地”,即发展生产,向自然界索取;(3)广义的理财应包含着生财,如果丢开这个根本,“失生财之道”,那只是狭义的理财,狭义的理财就是“理财未得其道”,或“未得善理财之人”,“此其所以困欤”;(4)无论是分配还是流通,都只能实现财富的转移,而不可能实现财富的增殖,就好比“阖门而与其子市,而门之外莫入焉”,是不足取的。

王安石还在改革变法实践中,通过一系列的变法措施具体地贯彻了他的经济是本、财政是末、生产是源、分配是流的思想。王安石有关富国的变法措施有六项,除最早推出的均输法和市易法主要针对商品货币流通领域的富商大贾的兼并活动以外,其余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都有调整生产关系,抑制生产领域的高利贷和商人兼并活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发展社会生产力等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例如青苗法规定国家每年在夏收和秋收以前即青黄不接之际分两次向农民借贷,这样就抑制了农村高利贷对农民的盘剥,保证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农民“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且“于田作之时,不患缺食”,并能使“田事加修”,“兴水土之利”(《宋会要稿·食货》)。又如募役法允许原轮充差役的中小地主和富裕农民以交纳免役钱代替服力役,让原来不服徭役的大户出助役钱,无疑有助于减轻农民的徭役负担和徭役相对均平,有助于保证农时。王安石说:募役法行“释天下之农归于畎亩”,“民时不夺而民力均”(《王临川集》卷四一)。方田均税法在不增加一个地区赋税总额的前提下,通过清丈土地,核查赋税,解决贫民“产去税存”,“富者田日以益而赋不加多,贫者地日以削而赋不加少”的不合理现象,有助于均平税负,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其生产积极性。而农田水利法则完全以发展农业生产力为目的。通过农户出资兴修,民办公助,和国家出资修建大型水利工程等多种形式,从熙宁三年至九年,全国兴修水利田10 793件,可溉民田36 117 888亩,官田191 530亩。“费虽大,利亦溥矣”(《宋史·河渠书》)。正如王安石自己所说“自秦以来,水利之功,未有及此”(《宋史·食货志》)。农田水利法可以说是王安石新法中充分体现其广义富国思想,着眼于发展生产力的长远目的,而主要不是着眼于短期内增加财政收入的一条措施。这同他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水利事业在富民富国中的重要地位是分不开的。王安石说;“养民在六府,六府以水土为终始,治水诚不可缓也” (《长编》卷二一四)。甚至认为治理水患的大禹功劳应在教民稼穑的后稷之上。

王安石富国思想的又一个突出特点是抑兼并,这反映了桑弘羊对他的影响。他很重视用“开阖敛散之法”,从商品流通和货币政策方面采取官营特种商品和官府贷谷贷钱取息等措施,以增加财政收入,使富商大贾不得擅轻重敛散之权,而收到“民不加赋而天下用饶”之效。他说:“苟能摧制兼并……不患无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二,以下简称《长编》),说他实行一系列新法的目的就在于“摧兼并,收其赢余,以兴功利,以救艰厄”(同上卷二四○)。“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无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矣”(《王临川集》卷七一)。在他看来,抑兼并乃是发展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措施:“理财以农事为急,农事以去其疾苦,抑兼并,使趋农为急”(《长编》卷二二○)。王安石这种抑兼并的思想显然是针对宋王朝“不抑兼并”的国策所造成的经济生活中贫富两极分化,官品形势之家和富商豪贾公然与国家争利等消极现象而产生的一种反映。他甚至说:“有财而不理,则阡陌闾巷之贱人,皆能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以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非必贵、强、桀、大而后能如是” (《王临川集》卷八二)。这种“贱人”也就是李觏所说的非豪强的“富者”,王安石甚至将这些李觏为之辩护的人也作为抑兼的对象了。但即使把抑兼并口号叫得最响的王安石在北宋王朝“不抑兼并”的情况下,也表现出某种“因时制变”的灵活性。这表现在他在抑兼并的问题上回避了土地兼并问题和提出 “榷法不宜太多”( 《陈灌 《四明尊尧集》 引)。

关于前者,王安石明确指出:“今百姓占田或连阡陌,顾不可夺之使如租庸调法授田有限” (《长编》卷二二三)。又说:贫农“播种收获,补助不足,待兼并有力之人而后全具者甚众。如何可遽夺其田以赋贫民! 其势固不可行,纵行之,亦未有利”(《长编》卷二一三)。在宋代土地私有制无论在现实生活还是人们的观念中都已经根深蒂固,而保护私人产权又是实现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条件,从短期看对于减轻推行新法的阻力也是有利的。王安石明智地看到夺富人之田以赋贫民,“固不可行”,“亦未为利”,因而采取了比较现实的态度。

至于“榷法不宜太多”的说法,表现了王安石在对待工商业问题上的复杂态度。王安石说:“制商贾者恶其盛,盛则去本者众;又恶其衰,衰则货不通”(《王临川集》卷七 二)。他大力推行均输法和市易法就是体现了恶商贾之盛而制之的精神,从商品流通和货币政策方面打击富商大贾,使之不得擅轻重敛散之权,“使货贿通流而国用饶” (《长编》卷二二○)。显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王安石认为官工商业也是富国的重要途径。但王安石并不像桑弘羊那样无条件地为国家控制工商业辩护,而承认官营工商业不如私营工商业有效益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他指出:“凡货利己则精心,精心则货善,货善则易售。今仰巨商,非己甚众,始从小户,次输主人,方纳官场,复支商旅,是以小户偷窃,主人杂殽,奸吏容庇,皆以非己而致货不善也”(《王临川集》卷七○)。这是说官营工商业经营环节多,利益关系不直接,故经营者不负责,损失大,经济效益差,而私营工商业的优越性就在于能使人从经济利益上关心经营成果,经营有积极性和责任心,经济效益好。这就是他提出“榷法不宜太多”的思想基础。他提出:“罢榷茶之法而使民得自贩”(同上);除铜禁允许民间自由制作器物并予免税 (张方平《乐全集》卷二六); 铁器由民间自由鼓铸; 采矿则改用招募 “治户”开采,以实物交纳矿税后 “许坑户自便货卖”(《文献通考·征榷考》)等主张。国家对私营工商业征税,也是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关市之入自足侔昔日之利”(《王临川集》卷七○)。这表明王安石对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并不排拒,已把它纳入其富国论的视野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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